MOIO557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為「擴大及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原編號逾50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71
案件id
pnVCV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議審議完竣,並經內政部以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內授營中字第○九一○○八七一○一號函請台中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其案內涉及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需要部分(共計三案),因符合個案變更之要件,且具有時效性,故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決議先行修正書圖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該府經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府建城字第○九二○四七一九七○○號函將「擴大及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需要部分)案」先行報請核定。
- 二、前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決議先行修正書圖部分,其中有關蔡悅女士陳情案,本會第五四三次會決議略以:「(一)將陳情地點土地劃設為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並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例於開發前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二)本變更案於送請核定前,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否則維持原計畫。」,故台中縣霧峰鄉公所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霧鄉建字第○九一○○○二二三九三號函請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十五日內依本會第五四三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惟因陳情人等不履行上開附帶條件,故本案函請核定之計畫書圖內容為「維持原計畫」。
- 三、有關台中縣政府報請核定計畫書圖涉及蔡悅女士陳情案部分,前項簽定協議書之期限,本會原決議係「送請核定前」,惟究係以配合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先行核定部分為準或係以本通盤檢討案報請核定為準,尚有疑義,因本通盤檢討案尚有非屬配合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部分正由鄉公所修正計畫書中,尚未報部核定,為期明確,上開蔡悅女士等陳情案之本會決議,是否修正為『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或『明定最後簽定協議書之期限』抑或『採其他處理方式後,再行辦理。』,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為利都市計畫之執行,故將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原編號逾50案內之決議「2、本變更案於送請核定前,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否則維持原計畫。」乙節,修正為:「2、為符合公平原則,本案變更範圍土地權利關係人未依前開回饋原則辦理前不得發照建築,以符實際。」,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併同「涉及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需要部分」之變更案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