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7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殯儀館為道路用地及部分墳墓用地為殯儀館、道路用地及殯葬設施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71
案件id
syPWQ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第一四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府都計字第○九二○○二七九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前經新竹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府都計字第○九一○○六二九八六號函檢附「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墳墓用地為道路用地及殯葬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圖等報請本部核定,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五四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決議文如附件),該案因鄰近地區民眾陳情抗爭,爰將變更地點由附圖一修正為附圖二位置,經該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提經該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定,本案辦理經過應於計畫書內敘明。
- 二、本案如屬新竹市政府逕予認定屬配合該市興建重大設施,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及變更理由有關「因應目前火葬場必須在九十一年底前遷移」與土地權屬,請查明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殯葬設施用地允許使用項目,請依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及其他附屬設施使用」。
- 四、請於計畫書示意圖及計畫圖上明確標示各變更計畫內容之位置,「殯儀館」請增列「用地」乙語,以及補充殯儀館用地與道路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符規定並利執行。
附件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五四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墳墓用地為道路用地及殯葬設施用地)案」決議文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新竹市政府依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示內容,由該府逕予認定屬配合該市興建重大設施,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殯葬設施用地允許使用項目,應依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及其他附屬設施使用」。
- 三、有關計畫圖之背面應由新竹市政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計畫圖圖例錯誤部分,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