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二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綠地、廣場)暨配合擬定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Lm3bH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第一五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府工都字第09200024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五五六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場會勘,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迅行提會討論」有案。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黃委員光輝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1.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2.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本案農業區鄰近地區整體規劃相關事宜,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儘速完成規劃,並請新竹縣政府協助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以健全本特定區之整體發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個變案係因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之氮氣需求迫切及該筆土地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專案讓售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案,惟本會第五五六次會議部分委員建議該變更位置是否調整至鄰近停車場用地較為妥適乙節,經本專案小組現場勘查,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評估比較說明以下理由:1原擬變更之農業區基地狹長,既有出入道路寬度僅約七公尺,大型貨櫃車輛迴轉空間不足,無法取代鄰近已闢建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功能。2該停車場用地如變更為工業區,將違反原核准同意國有土地撥用目的。3農業區既有聚落景觀凌亂,該局刻正規劃本案基地農業區鄰近地區之整體開發案,將來計畫納入園區範圍開發管理。故本案建議原則同意先行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修正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1.為改善區內現有聚落環境及避免農業區零星開發,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整合本案基地周遭農業區土地妥為整體規劃,及納入園區範圍開發建設管理,以達土地利用之合理性,並研提本案農業區鄰近地區整體規劃構想相關資料,提大會補充說明。
2.鑑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無法於本(九十二)年度即時編列預算辦理本案土地撥用,以擴大園區範圍,惟考量園區氮氣供應需求及廠商開發時程壓力,請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租用辦理開發,再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法辦理公地撥用後再轉租該公司,俾利園區土地地權統一及集中規劃利用管理。
3.本案基地開發時,其前院應預留足夠開放空間,以供現有道路未來拓寬至十五米寬以上計畫道路之用,及側院後院應有適當隔離緩衝空間植栽綠化。
此外,基地內現況既有植被應加以清查,如有保留價值之樹木應妥予保留或移植維護等,納入計畫書說明項目。
4.本案原擬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附帶條件要求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及繳交代金,以及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等節,併同前開各點審查意見,予以刪除。
5.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