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V0AmS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六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徐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原分為兩期之計畫範圍合併一期辦理,且該地區民意亦主張一併開發,如將規劃範圍縮小至一○○公頃以下恐遭地主抗爭,因此仍維持以二○一公頃為計畫範圍為宜。
實可行下,核實縮減計畫範圍及面積(合理的計畫範圍似為100公頃以下),並參考土地使用現況檢討修正計畫內容。
1、依據「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嘉義市人口於民國六十六年人口數為252972人,至八十九年人口數為266183人,二十三年間共增加13211人,年平均增加率為0.22%,人口呈緩慢成長現象,本案擬變更201公頃土地為都市發展用地,尚無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2、本案計畫取得15.79公頃環保用地,如以目前公告現值(每公頃2000萬元)加四成計算,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經費約為4.42億元,而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經費高達82.12億元,缺乏合理性。
1.自七十八年起本市即積極籌劃垃圾處理場用地,由於歷次垃圾處理場之籌設計畫均因民眾抗爭而無法順利完成,又因本市湖內里垃圾場位於八掌溪行水區,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緊急封場導致本市爆發第一次垃圾危機,雖經緊急處置,於本市崎頂段設置應急垃圾掩埋場而解燃眉之急,惟本市崎頂段七、八號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亦於九十年十二月飽和封場,本市垃圾處理恐再次發生危機,因此環保用地之取得實有其迫切性。
2.於環保意識高漲及本市轄之土地均屬於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取得不易,曾多次擬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垃圾處理場用地興建區域性掩埋場,惟均遭附近民眾抗爭而終止。為顧及公平性、突破土地取得之阻礙及回饋垃圾場附近地區之民眾,故將鄰近地區一併納入計畫範圍,並以區段徵收方式作全盤性整體規劃開發,以取得垃圾處理場用地。雖然,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經費比區段徵收低,惟經評估仍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環保用地較為可行。
(二)區段徵收可行性:本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議應依左列各點辦理;至於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者之理由,請補充說明。
1、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應請嘉義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嘉義市政(二)1.本計畫案之可行性評估業於九十年一月三日經市府相關單位審議通過(含地政局)檢附可行性評估通過函乙份。
2.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內容均包括所述意見(二)2、中之項目,另檢陳意願調查時所附之說帖乙份。
3.擬參卓所述意見研議辦理。
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及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2、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時程等事項,並應廣徵民意及進行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作為辦理區段徵收之依據。調查內容應包括未來都市計畫變更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負擔,及無法再享有原有農業用地之稅賦減免規定等詳細說明。
3、為使計畫能配合將來整體開發之期程,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俟嘉義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可行性評估及經市都委會審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至於細部計畫再由嘉義市政府自行核定。
4、本案如屬重大建設計畫,為避免延誤開發時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4.擬參卓所述意見研議辦理。
(三)實質計畫應加強內容:
1、請補充本案毗鄰嘉義縣境之相關位置圖、嘉義市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大眾運輸系統及其場站、中心商業區及商圈、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湖子內地區及嘉義市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此外,本計畫案應配合嘉義市政府刻正辦理之「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地區及仁義潭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提出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規模需求評估及如何引進產業措施,以作為審視本案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之參考。
1‧(1)詳見附圖。(略)(2)本案土地使用規模需求及衝擊評估詳附件住宅需求及交量推估。(略)2‧本案屬主要計畫性質。惟因本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故一併研擬事業及財務計畫,以提供更精確的可行性評估。另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訂定則希望藉以指導細部計畫之擬定。
3.本案整體規劃構想係以一○○米隔離帶將垃圾掩埋場予以隔離,隔離帶外圍則配置休閒專用區垃圾掩埋場使用期間,其受環保用地之衝擊較住宅及商業等活動為小,垃圾掩埋場關閉闢建為環保公園則可與環保公園及2、本案計畫內容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其計畫性質究屬變更主要計畫抑或變更主要計畫另含擬定細部計畫內容?3、本案擬規劃路線商業區及設置休閒專用區(供特種行業及娛樂休閒)之理由及區位是否適當、休閒專用區擬供特種行業使用之比例限制、休閒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之相容性(如特種行業與倉儲及物流中心業,及與鄰近之住宅區)說明。
4、環保用地於計畫書內之名稱包括垃圾掩埋場兼環保公園用地(p35)、垃圾掩埋場(p39)、垃圾掩埋場及焚化廠(p45)等,以及休閒專用區擬供設置特種行業及娛樂休閒(p34)、容納倉儲批發及大型服務業(p65)等,請修正為一致。
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該要點並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八掌溪等共同發展為一休閒遊憩區),住宅區則劃設於計畫區北側,作為湖子內地區原有住宅用地之延續,除可儲備因湖子內地區現有住宅區發展已近飽和及現有人口接近計畫人口所需擴增之住宅用地外,在公共設施之供給上亦能相互配合,八掌溪整治完成後,並可提供良好之河岸景觀住宅。商業區則由於需有較佳的交通區位,故予以劃設於計畫區西側,並規劃工商綜合專用區一處,以帶動周圍商業區之發展,未來開發後可滿足嘉義市南側地區及嘉義縣西南鄉鎮之購物消費需求,減輕舊市區購物消費之交通旅次、減少交通紊亂,達成舊市區商業機能的分散並提供新的購物消費環境。
4.遵照辦理。
5.遵照辦理。
(四)後續細部計畫辦理事項: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