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醫療專用區為養生文化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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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鼓勵民間投入充實多元化照顧服務系統,擬規劃設置「照顧服務產業園區養生文化村」,故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一)長庚院北字第一八六號函,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刊登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至一月二十二日自由時報),並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三四五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二)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二一○○○九八○八號函。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轉知申請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申請變更位置係屬本部八十七年三月二日核定轉知桃園縣政府發布實施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建訓練區、環保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案」範圍內,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復健分院變更案是否同意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議暨相關審查會議」結論:「(一)本案開發性質與配置已有變更。(二)本案相關常住人口數、訪客人口數及其污染量等之推估數據尚待釐清,又其對環境之影響亦待進一步評估(三)本案變更內容、配置已超出原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應於報請核定時,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2.為求明確擬變更後「養生文化專用區」之老人福利公益事業性質,擬定養生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時,擬提供之必要性服務設施,應劃設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開放供公眾使用,避免形成封閉式老人養生園區。
3.有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建議變更高速鐵路用地為養生文化專用區兼供高速鐵路使用部分(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一案),並計入法定空地比乙節,考量高速鐵路由地下穿越,為避免衍生安全之問題,故未便採納,仍維持原計畫高速鐵路用地。其養生文化專用區面積因而減少部分(約0.五四公頃)由相關公共設施用地調整配置之。
4.本案基地係原由「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故應依原「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所簽訂協議書之具體回饋捐獻事項,延續比照辦理。
5.擬變更後養生文化專用區之都市防災計畫,仍請補充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6.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附件一)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附件二)部分,詳本會決議欄。
【附件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財團法人長庚醫院代人:陳昱瑞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地號505之20、505之21、505之23、505之25、505之26、570之1、570之3、571之1共8筆土地
- 一、左開8筆土地確實位於87年3月發布之「擬定林口特定區(原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戶外復健訓練專用區、環境設施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細部計畫即本次個變、擬定案範圍中。
- 二、於87年7月因高速鐵路路線工程用地之需,陳情人與高速鐵路局簽定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其中第四條第二款可將左開8筆土地計入法定空間,但不受桃園縣政府認定而造成重大損失。
建議將左開本計畫範圍內之8筆土地,計入法定空地比。
- 一、左開8筆土地,面積合計約為0.54公頃。
- 二、關於長庚醫院與高速鐵路局簽定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其效力認定一事,請高速鐵路局與桃園縣政府查明提會說明。
因涉及建築法令規定,故未便採納。
編陳情人及陳情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本會決號位置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議二陳哲喜先生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地號11-1、11-2、11-3、11-4、11-5、11-6等6筆土地
- 一、長庚醫院無履行其陳報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且受環保署處分,如何才不再犯。
- 二、主管單位應盡監督之責,依法處理廢棄土石外運,否則,當停止都市計畫變更審查程序及後續開發工程。
- 一、請長庚醫院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建築法清除違法外運廢棄土石,以符合挖填平衡之承諾及建築法規定。
- 二、政府應加強稽查並嚴懲違法行為。
- 三、政府單位應確實監督長庚醫院依法開發並將不法公務員移送法辦。
- 一、陳情位置位於本個案變更範圍外。
- 二、陳情人認為長庚醫院開發時產生之廢棄物影響環,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函復陳情人。
本案開發所產生之廢棄土,應請開發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財團法人長庚醫院法定代理人:陳昱瑞高鐵用地於87年7月因高速鐵路路線工程用地之需,陳情人與高速鐵路局簽定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其中第四條第二款可將左開8筆土地計入法定空間,為使該契約書適法性更具完備。
建議高鐵用地變更為養生文化專用區兼供高速鐵路使用。
併本會決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