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6HlaN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一三九次、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七月十五日、九月七日第一七五、一七七、一七八次會議審議,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0一五七四三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夏前委員鑄九(召集人)、陳前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高前委員明瑞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0次會議審決:「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建議退請嘉義縣政府儘速依左列各點辦理,並補具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續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九一府工都字第0一三一九0八號函補具相關資料到本部營建署,及因本會年度委員改聘再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改由周委員志龍(召集人)、彭委員光輝、高前委員明瑞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召開第二、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有關調整劃設分期分區開發範圍乙節,同意照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之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八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訂定本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辦理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退請嘉義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辦理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細部計畫部分由該府自行核處,並剋速於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一)補具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提大會審決:
1.為兼顧中正大學特定區之整體發展及當地民眾之權益,以及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性質應重新定位為主要計畫,同時配合開發期程,分期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請縣府補充本主要計畫區內已發展之舊聚落地區、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時序,及調整劃設分期分區開發範圍及主要計畫圖等圖說資料,提大會說明。
2.至於本計畫已完成之區段徵收第一期開發區及擬剔除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舊聚落地區,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提本會審定後,儘速擬定第一期細部計畫,及俟本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迅即發布實施第一期細部計畫,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地區之發展;其餘尚未辦理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地區,原則同意縣府所提意見,配合分區分期發展計畫,分期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俾以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3.區段徵收開發問題:查本特定區尚未辦理區段徵收之第二、三期整體開發區面積尚約有一百公頃,惟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九一府工都字第0一三一九0八號函送該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邀集相關對象舉辦徵求民眾意見說明會回收意願調查問卷之結果,全部僅約回收問卷一百零七份、其中擬願意參與區段徵收開發(包含維持現有情形及修改區段徵收範圍、開發條件者)及不願意參與區段徵收開發者分別約為五十一及四十六份。是以,應請該府就左列各點再詳予評估檢討區段徵收可行性,如財務計畫具體可行,再行擬定細部計畫據以開發,如評估財務計畫確屬不可行,建議另案檢討變更部分或全部未開發區為農業區,以符當地農業發展特色之實際需求:(1)應再詳細調查本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參與區段徵收開發者之區位、面積,不願意參與區段徵收開發及同意變更為農業區者之區位、面積,並據以修正相關之土地使用計畫。(2)應整合上開願意參與區段徵收開發者,並依「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由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
4.應補充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未來之都市發展願景、未來人口發展情形、嘉義縣目前之住宅存量、住宅需求等。
5.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三案皆涉及本特定區開發之可行性、調整區段徵收範圍等問題,建議併前開審查意見(一)、(二)辦理。
6.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有關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係屬細部計畫事項,建議併前項審查意見(七)納入第一期細部計畫,並由縣府分別製作修正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分別依法報核。
7.查本署八十六年度已有經費補助縣府辦理本特定區都市設計研究案,惟擬變更後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僅於第二點敘明:「應另行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以釐定本區之整體發展、活動機能、交通動線、開放空間及景觀、建築開發管制等;並就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造型色彩、停車出入口、騎樓、景觀綠化及其他必要之設計準則加以規範。前項都市設計準則,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公告實施。」外,尚乏具體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核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不符,是以,建議該府參酌已完成之都市設計研究成果,研訂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並納入細部計畫內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並資適法。
8.計畫書第二十五頁其他應配合事項三有關擬規定本計畫區內除國立中正大學用地外,所有建築申請案均應經該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一節,建議縣府再考量該府實施都市設計審查機制之人力與經驗,並為落實簡政便民,提昇行政效率之施政目標,上開擬規定事項應併同前項審查意見(六),另於細部計畫整體考量酌予修正明列除一定規模面積以上或重要地區(如公共工程、歷史街區、景觀地區等),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外,其餘得逕依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實施建築管理。
9.逕向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本特定區之山腳段及陳厝寮段土地本司為確保將來中正大學特定區供水充足與穩定,興建配水池實屬必要設施,且經勘查及評估附近高程以山子腳及陳厝寮位置最適當。該特定區供水屬專案供水,相關工程及用地費用需由開發單位全額負擔,故本案用地如無法順利取得,將來特定區將因用地問題未解決而難以依計劃時程供水。
建議變更為配水池用地。
請嘉義縣政府與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妥與協調確定,如有變更之必要,建議另案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嘉義縣政府函送謝羅星生先等陳情書民雄鄉好收段好收小段及竹圍后小段1.中正大學特定區之上開土地編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完成十餘年,至今尚未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嚴重影響地主權益及中正大學之發展,確為地方之一大損失,請准予由地主自行策劃自辦重劃,以利地方發展。
2.老舊區段徵收法規,已不合時宜,賢明政府應及時汰舊、研新,隨時代需要開放自辦重劃,以拼經濟,促進地方及國家發展。
請准予地主自辦市地重劃。
查案涉行政院核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爰本陳情內容應請嘉義縣政府依上開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
3嘉義縣政府函送民主進步黨嘉義縣黨部函民雄鄉三興村陳厝寮部落1.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自公告實施後,受縣府財力不足等多項因素影響,至今只完成少數開發,整個部落不僅受特定區限制乎成為貧民窟,許多農地更因被編入都市計畫區在繼承或處分時必須繳納相當可觀之遺產稅或增值稅,居民權益受損。
2.中正大學特定區問題已存在多年,陳明文縣長在競選前曾多次到部落關心,並且保證在當選後將儘速予以解決。如今縣長就職已屆滿一年,問題請尊重採納紀大多數民雄鄉三興村陳厝寮部落居民之意見,儘速廢除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以促進地方發展,保村民權益,實踐陳明文縣長競選時諾言。
建議併前開審查意見(三),請縣府妥為辦理。
依然存在。
3.數月前嘉義縣政府曾在陳厝寮部落舉辦說明會並作民意調查,結果絕大多數居民都主張要廢除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不料縣政府至今仍未見處理跡象,其原因何在耐人尋味。
4.傳聞嘉義縣政府只計畫取消細部計畫而已,仍有意保留特定區計畫,這雖解決稅捐問題,所有特定區內不論建地或農地仍無法開發,對紀大多數居民之傷害依舊存在。
5.為維護特定區居民權益,促進部落發展,請縣府尊重採納民意,立即廢除特定區都市計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