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五案:本部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E1Mc0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許可設置工商綜合區,業報奉經濟部同意推薦及本部准予辦理個案變更,及公告公開展覽三十日期滿,彙整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完竣,爰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三四六號函報部提會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郭委員瓊瑩、賴委員美蓉等三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夏委員正鐘二位機關代表,共計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請台北縣政府會同林口鄉公所先行研議具體審查意見到部後,再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前報經經濟部同意推薦及本部准予辦理個案變更,爰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配合申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變更主要計畫及公開展覽作業程序後,由本專案小組先行審查。惟基於左列各點理由,涉及本基地所在之林口特定區「工一」工業區整體開發構想、工商綜合區開發完成後之交通衝擊改善措施、周邊計畫道路開闢興建時程、本案變更回饋捐獻協議事項等,建議本主要計畫變更案先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後段規定,請台北縣政府會同林口鄉公所先行研議具體意見送部,以供參考,俾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請申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提供細部計畫草案,送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供研議意見之參考。
1.本案擬變更基地(面積約一○.一二八三一公頃)位於「工一」(面積約一○六.五四公頃)乙種工業區範圍內,如先行單獨開發,因「工一」工業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恐嚴重影響擬變更後剩餘「工一」工業區之土地整體利用、交通道路系統出入等問題,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內多件陳情意見陳訴類似事由。
2.擬變更後北側基地毗鄰剩餘之工業區土地可能成為畸零地,不符現行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工業區未來開發時應妥予規劃配置適當充足之公共設施,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另擬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周邊建設應退縮留設二十公尺綠帶作為隔離。」之規劃意旨。
3.基地面臨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前後路段業已徵收開闢完成,惟緊臨本基地乙側工業區二十公尺寬部分之路段尚未徵收開闢,本案如未來開發後,勢必對鄰近地區造成相當大之交通衝擊影響。
附表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案公開展覽期間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一吳映裕黃鳳儀張蔡糖工乙種工業區儘速公佈工一工業區之細部計畫以便與本案作整體規劃為使本案與鄰接工業區之公共設施能銜接且完整,以利都市整體發展。
1.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變更範圍內。
2.有關工一乙種工業區係於「變更林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甲種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並規定如下:「乙種工業區未來開發時應妥予規劃配置適當充足之公共設施,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另擬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週邊建設應退縮留設廿公尺綠帶作為隔離。」3.所陳計畫範圍外之陳情意見,建議請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吳元和吳映遠陳秋義本變更案範圍內1.區內現有之既成巷道應配合本案開發規劃替代道路方便民眾通行,建議劃設二條20M道路供本區及工業區出入使用。
配合日後工業區開發及附近居民出入問題。
1.本次開發阻絕鄰地通行功能乙節,建議於本計畫範圍內劃設寬度二十米以上計畫道路供毗鄰之工一乙種工業區出入使用。
2.建議本變更案之2.區內之公共設施劃設應配合鄰近工業區之銜接與配置(如道路、管線等)。
細部設計,應考量毗鄰工業區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之銜接。
三張德祿張正德等人本變更案北側及毗鄰工乙種工業區1.劃設30M計畫道路銜接土地公厝及中山路。
2.將林口工一工業區全數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並比照林口工四工業區模式,自由開發。
加速地方發展及繁榮。
1.本案陳情位置位於本計畫變更範圍北側,為考慮乙種工業區之出入道路系統,擬併第二案研析意見1處理。
2.陳情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乙節,得視發展需要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辦理變更。
四吳映寰陳佳埕等人本變更案範圍及毗鄰工乙種工業區1.儘速公佈「工一」工業區開發案細部計畫,以利整體開發。
2.建議於區內劃設30M道路供鄰近工業區出入使用。
為避免本案開發後影響附近地區之原有出入通行。
1.有關陳情意見1擬併第一案研析意見處理。
2.有關陳情意見2擬併第二案研析意見1處理。
五謝王美月本變更案1.建議劃設二條30M道路供本區及工業區出入使用。
為兼顧本區與鄰近「工一」工業區之整體規劃。
1.有關陳情意見1擬併第二案研析意見1處理。
2.有關陳情意見2範圍內2.水電及排水設施等應預留設以便日後工業區開發時銜接3.開發時之污水應妥善處理。
擬併第二案研析意見2處理。
3.本變更案應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黃玉階本變更案北側及工乙種工業區1.本區內留設之20M道路應與鄰近之工一工業區銜接成為工業區之出入道路。
2.工一工業區內應劃設30M計畫道路銜接中山路(30M)以利工業區之出入。將工一工業區細部計畫納入檢討。
為避免本案開發後影響附近地區之原有出入通行。
1.有關陳情意見1、2擬併第二案研析意見1處理。
2.有關陳情意見3擬併第一案研析意見處理。
七台電公司台北供電區營業處本變更案範圍內建議於「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內劃設變電所用地,所需用地應面臨8M以上道路,55×55M,面積約0.5225公頃。
為因應工商綜合專用區及該區開發所引進大量住宅人口之用電需求,建議須預留一處變電所用地,可免將來此地區面臨無電可用之窘境。
為供應本區用電所需,建議依台電所陳於「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內劃設變電所;至台電如何取得用地,提請討論。
八吳映侯吳元明蔡笙竹文化路文化四路全線拓寬為40M以維交通順暢及安全。
文化四路為40M計畫道路,然其仁愛路至中山路間之部分路段僅開闢20M寬,影響都市景觀與交通安全甚鉅。
1.本案陳情位置非位於本計畫變更範圍內。
2.建議請縣府錄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