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Q81SIv
概要說明
- 說明:
一﹒貧)*?5?1?3?幹?501?二﹒在○九二二九○三六五七號函文中第六點審查意見中之第(二)項內,第1、2點原文為:「1﹒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放空間面積之比例(如增加生態綠地面積)。」「2﹒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發後建築物一定比例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縣政府或鎮公所作為地方文化設施活動使用。」然該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過程中之原意為前述二點本公司擇一辦理即可,並非二點均須辦理,故本公司在專案小組會後,經公司內部積極協商,願採第1點之決議精神,再提供增加本案基地開放空間面積比例百分之二,作為本基地內之生態綠地面積,修正後之土地使用計劃示意圖及面積分配表如附件所示。
三﹒另審查意見第(三)項,函示本公司與台中縣政府依新頒審議規範重新檢視原有協議書乙節,本公司亦已依示辦理,刻正與台中縣政府積極協商中,所有協商函文與資料,均將副本函呈貧p?NZs貧?2?;?四﹒前述所陳,是否有當,尚請貧2?;p?6?!#?@??0?S?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一)(二)請申請開發單位(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研提具體捐獻事項乙節,同意採納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說明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發綜字第九二00二號函(如附件)提意見,再增加提供本案總面積百分之二(約○.二○一八公頃)作為生態綠地,並無償捐贈予台中縣政府所有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及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之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二: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七府環一字第三四四七六號函同意備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開發單位補充之本變更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其環評審查通過之各點附帶規定之後續辦理情形對照說明對照表審查結論處理說明本案有條件接受開發,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本開發案之整地及挖填方應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所提之防災與水土保持措施與對策應確實據以實施。
- 一、遵照辦理。整地及挖填方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5~p5-11、p8-1~8-7、p10-6~p10-7。
- 二、施工中剩餘土方若彰濱工業區無法全部接納作為回填土,屬良好骨材部份應做資源化之利用。
- 二、遵照辦理。本計畫所產生之剩餘土方屬良好之骨材,提供彰濱工業區填土應無問題,已獲經濟部工業局同意(8文11/21工(85)字第039687號函),若彰濱工業區無法配合時,將價售鄰近骨材開採業者,亦已取得砂石業同意函。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附錄一〞內之p.附1-24及p.附1-25。
- 三、挖填方邊坡除考量安定分析上之安全性外,亦須顧及可能之意外及景觀之協調。
- 三、邊坡處理均以自然邊坡,並予以植生,同時為考量安全,於高差過大處,設置格樑護坡後並予以植生。
- 四、開發地點之空氣品質已不符合環保署公告之空氣品質標準,於施工期間,基地南北兩側二公里內道路加強清掃,所研擬之各項污染抵減計畫需確實遵行,並依實施成效隨時檢討修
- 四、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7-3~p.7-7及p.8-5。
正。
- 五、為維護中港路景觀,日後進行建築體之細部設計時,需配合台中縣政府整體規畫,以免景觀衝擊。
- 五、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7-26~p7-29及p8-1~8-3、p8-4、p8-7。
- 六、為有效降低營運期間所引起之交通衝擊,除妥善擬定各項交通疏解設施與計畫並據以實施外,停車場與生態保留綠地之面積未來均不得變更用途。並以定性敘述方式,評估未來台中捷運藍線施工時,對營運之影響。
- 六、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本案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需捐贈30%之生態綠地,意即開發單位須辦理30%之生態綠地土地移轉予國有,至於其停車場用地部份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劃為「停車場用地」,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其「停車場用地」亦有使用項目之規定,因此日後開發單位無法任意變更其使用項目。
台中捷運藍線自東海大學/榮總經台中火車站至太平,連接台中-西屯區及台中-烏日二主要運輸走廊,因此台中捷運藍線施工期間對計畫區側中棲路之交通影響主要為建材及土方運送的交通干擾,並無開挖道路或封閉道路而佔用道路面積之情形,其施工期間(民國91年)尖峰小時運輸車次約27輛卡車車次往返,對計畫區側中棲路之交通影響可接受。將納入『評估書(定稿本)』第六章相關計畫p6-78。
- 七、施工期間之周界圍籬採用甲種圍籬,施工面之經常性灑水需確實執行。
- 七、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8-5。
- 八、本開發案之建築配置與高度須有初步之規劃。
- 八、已補充初步規劃,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1~p.5-4及p8-1~p8-2。,其建築配置中,購物中心主體建築物高度初步規劃不超過50公尺為原則,建築物高度規範則以基地與中棲路境界線路面高7公尺處之45°仰角線為原則,各樓層高度將視使用性質,於建築細部設計時再予以設計。
- 九、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第一年應分四季進行生態監測加強評估。
- 九、遵照辦理,為瞭解施工對鄰近動物種類及個體數之影響,將在施工前半年、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第一年進行監測,其監測方法及頻率將採一致,監測參數包含種類數及個體數。已納入『評估書(定稿本)』之監測計畫中p10-5。
- 十、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十、遵照辦理。
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
十一、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進行環境監測計畫,並按季提送監測資料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遵照辦理。
十二、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之環境保護對策應確實執行,有關水資源回收,中水道系統應納入整體規畫項目,以節約用水;開發內容及範圍應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相符,若有不符之處,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二、遵照辦理。將於區內設置中水道系統,將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放流水供應區內沖廁用水、道路清洗、洗車用水、生態綠地澆灌等,以節省自來水的用水量(再利用水量約每日200立方公尺)。
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13~p5-16。
十三、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十三、遵照辦理。
十四、有關委員、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應一併補充、修正並作答覆說明,納入定稿。
十四、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附錄十九至附錄二十三之處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