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山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長安東路所圍地區(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UVFsd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五○一次、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五○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二五八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林委員享博、彭委員光輝、夏委員正鐘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五月五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有關基本分析、實質計畫內容應重新檢討部分(資訊產業專用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計畫書建議應修正內容(發展構想、都市防災、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建設)等之審查意見,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七八五三六○○號函研提補充說明內容(如附錄一),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實質計畫:
(一)機關用地:一般機關用地屬配屬單一使用性質,本案機關用地擬供中央合署及市府相關單位辦公使用,無法突顯以中央合署辦公特區規劃之主體性,綜合考量行政院擬規劃構想及周邊必要服務設施,應擴大思考格局,將本案機一至機六用地以及機二、機三所夾住宅區等土地重新檢討劃設為「行政專用區」,並於細部計畫研訂相關管制事項,強化中央合署辦公之主體性,並結合外部空間規劃(如配合夜間照明),塑造整體空間意象及保留開發彈性。此外,行政專用區內未來應留設陳列或展示空間,供陳列有關華山地區歷史文物及員工口述史料之使用。
(二)中央藝文公園用地:因涉及行政院文建會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推動之文化創意園區計畫,有關該園區擬引進藝文相關產業活動及設施使用需求,經行政院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協調後已取得共識,為突顯文化創意園區之功能特色,同意重新檢討劃設為「創意文化專用區」,至於有關該專用區之整體規劃構想、開發主體、開發經費、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等相關事項,請行政院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妥予協調確定,以利整體規劃及執行。
-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涉及細部計畫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變更主要計畫編號4及12、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細部計畫(編號1及7)、土地使用管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與都市設計、事業及財務計畫),請台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請台北市政府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核定。
(二)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
(三)計畫書第三十頁「變電所優先於中央合屬機關用地(機六)共構設置,地下變電所及其附屬設施不計入容積」,經行政院秘書處列席代表建議變電所應俟未來台電公司提出具體需求計畫後,視需要設置於機六或公園用地地下,並建議刪除上開計畫書前段「優先於」三字乙案,因涉及行政專用區未來整體規劃事宜,有關「優先於」三字同意刪除。
(四)台北市都委會決議「『機二』、『機三』所夾住宅區,請行政院及台北市政府協調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以全部範圍為開發單元,必要時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得適用都市更新相關規定。」事項,經台北市政府查明略以:「所規範之範圍,係為機二、機三所在全街廓(含所夾住宅區),該決議係考量兼顧機關用地整體開發效益及住戶權益之目的,而保留規劃開發之彈性做法,後續將由行政院及本府共同協調整合作業,期望達成整體開發之效益。」,鑒於本案機一至機六用地以及機二、機三所夾住宅區等土地已重新檢討劃設為「行政專用區」,有關機二及機三所夾住宅區仍請台北市政府考量以以地易地、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積極協調辦理整體開發,在未完成整體開發前,機二及機三所夾住宅區仍以第三種住宅區有關規定管制。
(五)有關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資料中提及「台北工專應擬定搬遷計畫」乙節,因台北科技大學目前未有搬遷計畫,請配合修正。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北市畫會一字第○九二三○○○四○○○號函轉該市中正區梅花里辦公處陳情建請迅即打通紹興北街經市民大道到長安東路一段30巷之預留通道,俾利往來頻繁之行旅交通乙案。
案經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略以:「紹興北街打通則現有市民大道轉向之車流影響開放空間系統之連續性,且破壞中央合署機關與公園用地間之連繫,有礙首都意象形塑,而依本計畫車輛繞行距離僅增加約五○○公尺,且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規範已保留行人通行及救災防災車輛出入之可能性,為維持開放空間系統連續性,本計畫維持為公園用地不開闢為計畫道路。」,同意依照該府補充說明辦理,本陳情意見未便採納。
二鄒智明先生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陳情將台灣大學校址規劃為北科或12寸晶圓廠,荒廢已久的華山特區規劃為企業總部,可減緩企業出走大陸,創造就業機會及增加國庫收入,而被遷移的中央部會行政機關及學校,也能在政府規劃下將台北縣荒廢土地變成黃金乙案。
案經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略以:「本計畫案係配合中央指示,規劃合署辦公特區,並促進公有土地之有效利用,帶動地區整體發展。現有臺北酒廠現址已有藝文團體進駐,定期舉辦相關展演活動,故為創造本市公共開放空間及文化活動,串連東西兩側開放空間資源,劃定具複合休閒遊憩與文化藝術功能之大型中央公園。且本市信義計畫地區、南港經貿園區、內湖科技園區等地區,在全市空間功能定位下已足夠讓企業總部進駐使用,故本建議擬不予採納。」,同意依照該府補充說明辦理,本陳情意見未便採納。
三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高鐵一字第○九二○○○七四七九○號函建議:
陳情位置:「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陳情理由:
- 一、高速鐵路工程為提供充足電力設備,其鐵路沿線每10至15公里需設置一「自耦變電站」(ATP1)。
台灣高鐵公司建議設置於華山車站地區之自耦變電站,係高鐵主變電站(BSS1)以北唯一之自耦變電站,本案中央藝文公園用地配合審查意見(二)、2,已修正為「創意文化專用區」,無法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創意文化專用區」中可供高鐵機電附屬設施以地下化方式設置之結論,故本案同意依研商結論辦理。
其含蓋範圍自汐止、台北車站、板橋車站至樹林變電站,為避免高鐵車輛起動時會發生電力壓降過大,嚴重影響台北縣市車輛啟動頻繁之發車班次,是以需設置該自耦變電站,以符合高鐵機電系統規範。
- 二、該公園規劃為中央公園,其用地現為公有土地。將協調該中央公園開發單位配合興建地下變壓站,其用地需22M×50M,於華山地區發展構想三方案中,皆不影響中央公園之開發。
建議事項:於「公園」用地規定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得作地下變電站。
附錄一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開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資料對照表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2.1.24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一)基本分析:
1.總體發展構想:本計畫區為台北市心臟地帶,配合都市空間結構改變規劃為策略發展地區,應補充台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及相關研究、建設計畫內容,並加強各功能分區及重要服務設施發展構想說明,以支援本案規劃構想及規範土地使用。
2.歷史文化:華山地區早期為民生用品倉儲轉運中心,有關當地歷史發展記憶、產業文化、現存具文化意義之建築物等,以及如何轉換其使用型態與功能,請補充說明。
3.使用分區功能:補充目前各類土地使用現況與擬劃設使用分區之關係,並針對各使用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及各使用分區相容性作適宜性分析。
1.本計畫依循「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並參考「臺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二側地區規劃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有關華山地區總體發展構想內容,於都市計畫案內配合中央合署辦公需求劃定合署機關用地以改善首都意象,另規劃中央藝文公園提供藝文團體及市民休憩使用之大型開放空間,又為鼓勵資訊相關產業發展,劃設資訊產業專用區以創造資訊產業高附加價值,相關說明詳附件一。
2.華山地區發展脈絡富含歷史記憶,惟其中貨運站因已不復存在,除將部分土地及鐵路新生地變更為合署機關用地,並考量鐵道及酒廠等場域仍具保存價值,特別訂定管制規範以保留建物再利用及鐵道歷史軌蹟納入4.交通運輸:基於目前忠孝東路-八德路及光華橋附近地區交通紊亂、市民大道多處匝道位於本計畫區內,以及光華商場附近商家裝卸貨與當地停車等問題,應有適當交通基礎分析資料,並應研提交通解決對策,以改善當地交通問題。
5.公共設施:藉由本計畫區大部分屬於公有土地之優越條件,請檢討補足該地區較缺乏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環境品質。
規劃開發之可能性,有關本計畫內如何轉換其使用形態之說明,詳附件二。
3.華山地區位處市民大道沿線開放空間系統核心,計畫區中心劃定大型中央藝文公園,並依周邊都市發展現況劃定合署機關用地及資訊產業專用區,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之使用相容並具協調性,有關使用分區相容適宜性分析,詳附件三。
4.華山地區道路系統完整,往來交通尚屬便捷,目前主要交通瓶頸在市民大道側及光華橋附近,光華橋拆橋後輔以交通配套措施可降低車流交織干擾及提高路口車流服務效率,有關計畫區道路系統、大眾運輸及公車系統、停車供需與現況分析等基礎資料,以及交通改善對策等說明,詳附件四。
5.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華山地區公園、廣場、國小、市場等公共設施,本計畫案公告實施後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均能維持或改善,相關說明詳附件五。
(二)實質計畫內容應重新檢討部分:
1.機關用地(供中央合署辦公使用):一般機關用地屬單一使用性質,本案機關用地擬供中央合署辦公使用,無法突顯其主體性,應綜合考量行政院擬規劃構想及周邊必要服務設施,擴大思考格局,重新檢討是否改劃設為「行政區」或其他適當之專用區及研訂相關管制事項,強化中央合署辦公之主體性,並結合外部空間規劃(如配合夜間照明),塑造整體空間意象及保留開發彈性。
1.本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時已考量中央合署機關用地日夜間活動及周邊地區必要服務設施需要,決議中央合署機關用地允許部分相關附屬設施(文康、社教、餐飲、零售與其他公益性設施等)使用,惟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至劃設為行政專用區因與機關用地使用之公務單位並無不同,故本計畫中央合署機關使用仍維持原劃定機關用地。
至結合外部空間規劃(如配合夜間照明),塑造整體空間意象及2.中央藝文公園用地:因涉及行政院文建會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推動之文化創意園區計畫,有關該園區擬引進藝文相關產業活動及設施使用需求,是否與台北市政府規劃之公園用地使用管制相衝突,為突顯文化創意園區之特色,強化都市文化空間功能,重新檢討是否改劃為適當之特定專用區,並就該園區範圍與鄰近公園之整體規劃構想、開發主體與開發經費等相關事項,請行政院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妥予積極協調,以利整體規劃及執行。
3.資訊產業專用區:光華商場附近地區資訊產業之使用規模、類別、商業活動型態、裝卸貨停車需求,與擬劃設資訊產業專用區及相關管制措施之關係,以落實土地使用管制。
4.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本計畫案擬規劃設置中央合署辦公、文化創意園區及資訊產業專用區,都市空間結構及使用性質改變後,有關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尤其面臨市民大道),如何透過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轉換其使用型態,請補充說明。
保留開發彈性一節,本計畫已針對整體開放空間系統及夜間照明訂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透過都市設計審議協助地區開發品質。另保留機關用地開發彈性部分,本計畫已明訂在整體都市發展之原則下,計畫區內中央合署機關用地容積得予移轉。
2.為配合文建會推動創意文化園區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擬依專案小組建議,以劃設專用區方式執行,並朝向專用區公園化方式規劃,使用強度仍維持原公園用地之規定,且土地及建築物屬創意文化園區酒廠舊建物保存者,則不受前述容積率及建蔽率限制,惟建物新建、改建、修建時應由園區主管機關提供推動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並經本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另有關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則由本府與行政院文建會就創意文化產業業別商訂后,於細部計畫內增列。
至開發主體與經費部分,為配合文建會推動華山中央藝文公園(臺北創意文化園區)開發,都市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中主辦單位配合修正為文建會及台北市政府(原僅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至經費運用部分,俟文建會提供創意文化園區相關資料後於細部計畫增列。
3.八德路二側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及建築使用項目已限制資訊相關產品物流交易立體發展之可能性,且在地面層資訊相關產品零售坪效較高之情況下,目前沿街店面使用類別趨於一致,均以電腦資訊及周邊器材零售為主,缺乏輔助資訊產業發展之商業服務設施,且可能與國際接軌之貿易銷售辦公處所亦無法進駐使用,致侷限計畫區內八德路二側資訊產業活動多樣性。故本計畫允許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不限樓層使用及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允許於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設置。又考量資訊產業發展變遷迅速,為避免本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統與資訊科技產業發展形成落差,影響整體資訊產業專用區之發展,本計畫規定屬本府或中央推動本專用區產業發展必要者,同意准予設置,並為避免建物新建、改建悖離本計畫管制,規定資訊相關策略性產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不低於建物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一半為原則。
另有關裝卸貨停車需求,本府已於八德路一段設置四區卸貨專用停車格,長度共計五十公尺,以滿足當地貨車上下貨停車需求。(詳附件四)4.市民大道北側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份,緊鄰六條通商業繁盛地區、華山中央藝文公園、中央合署機關,其區位係定位為商業辦公及服務支援,除依本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放寬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並已劃為更新地區,可透過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道路系統改善提昇地區環境,藉由業者建築開發計畫之創意有助於活化華山地區藝文活動。
(三)計畫書應修正內容:
1.發展構想:請補充台北市整體發展構想及華山地區與鄰近地區發展關係等相關示意圖,俾據以規範土地使用。
2.都市防災:本案主要計畫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設施。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規劃住宅區、商業區、資訊產業專用區等使用分區及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此外,本案變更主要計畫編號6擬配合警政署使用現況變更國小用地(面積2.35公頃)為機關用地(中央合署辦公使用),有關該地區國小用地服務水準及補足措施,請補充說明。
3.開發建設:本案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開發建設計畫部分,請台北市政府協助各該機關辦理公地撥用、都市設計審議、核發建築執照等相關事宜,並請於計畫書應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
4.細部計畫:
(1)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1.就城市發展的區位特性,華山地區可連結首都核心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建國啤酒廠產業文化園區、黑松微風廣場及京華城休閒購物中心、松山菸廠體育文化園區、台北機場活化再利用等具發展潛力之休閒、藝術文化之特性空間,同時計畫區內中央合署機關辦公中心、八德路科技生活圈(資訊產業專用區)可透過適當之規劃與頂好商圈串連,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實施後,有助於整合以上各有特色之發展區或據點,創造台北市特有之開放空間特色,詳如附圖一所示。
有關華山地區防災救災計畫,說明詳附件六。
2.分區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於計畫中已有載明,本府依審查意見於主要計畫書中針對劃設目的及性質敘明如下,至於使用強度因屬細部計畫層級,將於細部計畫訂定。
商業區:主要為鼓勵民間提供計畫區內機關及創意文化園區發展所需之相關商業支援服務設施,其使用性質屬地區性之商業中心。
資訊產業專用區:為導引本市資訊產業發展,塑造光華商圈為國際級資訊商品物流中心,維持本市資訊產業發展優勢,其使用性質將以資訊商品交易及周邊相關產業為主。
公園用地(及創意文化園區):
為提供市民休憩之大型開放空間及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其使用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涉及細部計畫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變更主要計畫編號4及12、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與都市設計、事業及財務計畫),請台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請台北市政府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核定。
(2)至於變更細部計畫內容部分,請市府再詳予查明,如屬涉及變更主要計畫之性質者,應納入變更主要計畫事項。
性質為多功能藝文休閒遊憩複合使用。
機關用地:劃設目的係滿足中央合署機關辦公空間需求及提昇土地利用效益,使用性質除公務單位使用外,並為兼顧整體活動串連需要提供必要之服務設施。國小服務水準及補足措施已於附件五說明。
3.依審查意見協助辦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建設需本府協助之行政作業,本府當依相關規定全力配合,至於涉及中央政府之用地開發進度及經費,除本計畫書已規定敘明者外,將請行政院提供相關資料,俾納入計畫書載明。
4.依審查意見辦理。
(四)其他事項:
1.計畫書第三十頁「變電所優先於中央合屬機關用地(機六)共構設置,地下變電所及其附屬設施不計入容積」,經行政院秘書處列席代表建議變電所應俟未來台電公司提出具體需求計畫後,視需要設置於機六或公園用地地下,並建議刪除上開計畫書前段「優先於」三字乙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2.台北市都委會決議「『機二』、『機三』所夾住宅區,請行政院及台北市政府協調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以全部範圍為開發單元,必要時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得適用都市更新相關規定。」事項,其規範對象究為機
- 二、機三及住宅區抑或僅為住宅區部分,請查明。
1.變電所之設置於市都委會審議時業經多次討論獲得共識,建議仍依市都委會決議辦理,中央合署機關用地優先於機關用地(機六)共構設置,以利澄清一般民眾將變電所視為鄰避設施之誤會。
2.有關(四)2項所規範之範圍,係為機二、機三所在全街廓(含所夾住宅區),該決議係考量兼顧機關用地整體開發效益及住戶權益之目的,而保留規劃開發之彈性做法,後續將由行政院及本府共同協調整合作業,期望達成整體開發之效益。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北市畫紹興北街打通則現有市民大道轉向之車流影響開放空間系統之連續性,且破會一字第○九二三○○○四○○○號函轉該市中正區梅花里辦公處陳情建請迅即打通紹興北街經市民大道到長安東路一段30巷之預留通道,俾利往來頻繁之行旅交通乙案,請台北市政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壞中央合署機關與公園用地間之連繫,有礙首都意象形塑,而依本計畫車輛繞行距離僅增加約五○○公尺,且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規範已保留行人通行及救災防災車輛出入之可能性,為維持開放空間系統連續性,本計畫維持為公園用地不開闢為計畫道路。
附件一華山地區總體發展構想「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臺北市政府)與「台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二側地區規劃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有關華山地區總體發展構想說明如后:
- 一、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台北未來的發展朝向一個具有國際化、現代化及遠東地區經濟樞紐中心,應兼顧傳統文化的特性及滿足未來台北市民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各類活動,其土地使用發展目標為:(1)有效調整、健全都市生活機能與空間結構,以塑造台北市一個具有歷史傳統獨特風格之國際性大都市;(2)提供合理、人性化的土地使用發展模式,以確保台北市居住、工作、休閒與娛樂各項所需之環境。其標的、策略與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有關者分列如后:
標的一:有效掌握未來產業結構、據以制定空間結構或發展策略。
策略一:從台北市產業型態與功能、角色的界定,以創設台北市的專業空間機能分區;策略二:基於國際化的觀點,重新調整、界定商業區的功能與區位規劃,以符合台北市未來的產業結構;策略三:基於維護傳統文化立場,應明確界定並有效保存具有歷史意義、文化價值的空間。
標的三:大型公有地有效利用策略一:中央機關應做整體規劃,以創造首都意象。
策略二:配合都市實際發展需要,以提供都市原本較不充足之公共設施與社會福利機構所需用地為主,藉以提昇都市設施以及居住環境品質。
標的六:合理訂定土地使用規則與管理制度策略一:因應未來台北市民實際活動、生活方式之需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做適度,有效地回應。
策略二:因應空間結構、機能活動的轉變以及市民生活上的需要,現行混合使用之內容應做合理的調整。
主要使用分區功能調整之原則包括:
(一)中央機關應朝向合署辦公之構想而規劃、發展,以創造富有獨特風格且具強烈意象之行政區。
(二)未來行政區的劃定應儘量配合開放空間、綠地公園系統進行整體規劃,藉以提供市民休閒遊憩之用。同時行政區的規劃應予提供充足的停車空間。
(三)部分行政機關搬遷後留置之空間區位,應優先考慮提供做為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或社會福利機構等用地為原則。
其中並針對華山地區具體提出以下建議:
(一)本區的功能角色定位為行政機關專用區。
(二)採用都市設計手段,以創造符合該行政機關的新意象。
(三)鐵路地下化後之土地,提供適度的公共開放空間。
(四)本區附近的建國啤酒廠、台北工專應擬定搬遷計畫,並配合本區重新賦予機能。
- 二、台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二側地區規劃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頁4-1)市民大道全線地區應發揮都市軸心饑能,以提高區內公有地價值,其中華山地區(中山北路、金山北路段)發展定位為中央、省、市行政中心,光華區(金山北路、建國北路段)則為全國資訊科技產品交易中心。
另華山區開發目標為發展全國行政機能-國會意象之創造,其機能如后:
(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周邊環境整體規劃建立二十一世紀全國行政中心之機能及意象,強調民主化、資訊化、效率化及人性化的便民服務。
高度資訊化之智慧型辦公大樓之興建。
(二)行政空間需求及產權分配檢討調查區內現有機關及擬進駐機關之需求,妥善規劃並協調量體配置與產權分配等事宜。
(三)加強行人動線連結o華山區位於市民大道軸中段,但其連通性及貫穿性不佳,因此應於整體開發時予以強化。
o考量大量步行者空間的連結(東西向連通、南北向貫穿),並提供舒適優雅的人行環境。
光華區開發目標為發展優勢產業機能:資訊、科技、文教等意象之創造,其機能如后:
重點開發(C10基地-勞保局、空軍總部及菸酒公司等土地所在街廓)、全區整頓(光華商圈)o善用區內完整公有地,開發成現代化資訊產業展示或交易中心,結合週邊現有光華商圈,發展為全國性、國際性資訊產品市場,與國內優勢的電子科技產業相輔相成。
o發動地區商家做好商圈環境整頓,美化街道、景觀及招牌等,促進商業機能之健全發展。
o整頓道路交通、轉移穿越性交通量、劃設徒步區、規劃高效率進出貨動線。
o輔導並結合「玉市、骨董店」,發展觀光文化機能。
- 三、本計畫依循「台北市綜合發展計畫」,並參考「台北市淡水河以東、建國北路以西、市民大道二側地區規劃案」擬定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如后(一)整合公有土地,劃定中央合署機關用地,提供公務辦公需求。
(二)資訊高科技與高附加價值產業為目前產業發展重點,加上原八德路附近已有一定經濟規模,因此配合將八德路週邊地區調整為資訊產業專用區,並因應產業活動需要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允許相關使用活動進駐。
(三)本計畫區內台北酒廠現址已有藝文團體進駐,定期舉辦相關展演活動,為整合創造本市公共開放空間及文化活動,串聯東西兩側開放空間資源,劃定具複合休閒遊憩與文化藝術功能之大型中央公園。
(四)計畫區北側住宅地區鄰近重要交通節點,交通往來四通八達,具有成為良好商務辦公區之優勢條件,故在維持原使用強度(建蔽率與容積率)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開放產業活動進駐藉以活絡地方經濟,並促進都市環境之更新。
附件二華山地區歷史文化
- 一、華山的歷史沿革1922年,台灣總督府廢台北市舊有街庄名,改用日式「町」名。而將原清治台時期之三板橋庄南區部分(今中正區梅花里)稱之為「樺山町」,以紀念日治台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當時位於樺山町之公家單位計有:台北市役所(今行政院院址)、華山貨運站、台北酒廠等,是日治時期都市計畫所規劃開發的地區,而其位居交通要衝-南北分別鄰縱貫公路、縱貫鐵路-造就日後華山車站在台北市鐵路貨運上的首席地位。
華山車站係1912年日人拆除劉銘傳所築台北至松山路線,另修築台北至華山所設之車站(今市民大道段至新生南路光華陸橋段),1938年因利用火車運輸逐年遞增,台北車站原有設備漸難應付,故著手改建另營樺山貨運站(光復後改為華山站)於北平路(今北平東路)。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之前,市區內縱貫鐵路線上共有五處鐵路車站,其中台北站與華山站面積較廣,華山站專辦貨運而台北站專營客運。華山站承運到達之貨物居各站之冠,其到達貨運主要為水泥建材以及米與鹽等消費物品。華山站不但在貨運上聚集量大之重要性,且其站內設有六條側線、倉庫及電動起重機等設施,且是台灣鐵路縱貫線上之主要編組調車站。
- 二、台北酒廠的歷史沿革(一)日治時期的台北酒廠台北酒廠設廠於西元1916年(民國五年),原為民營芳釀株式會社,專製清酒、蝴蝶蘭、人蔘酒等。日本政府在開始實施酒專賣制度前,即借用芳釀株式會社的造酒場展開造酒作業;西元1922年(民國十一年)六月,成立「台北專賣支局附屬台北造酒場」,從事米酒、紅酒、燒酒、藥酒等的製造,並掌管進口酒的輸入與配給等事宜。西元1924年(民國十三年)12月25日正式廢止台北專賣支局,成立獨立的製造官署,台北酒廠改稱「台灣專賣局台北酒工場」。西元1929年(民國十八年),日治政府收購日本芳釀株式會社之土地、建物,展開建設新工廠的計畫,為台北酒廠日後的廠區規模與發展奠定基礎。
台北酒工場以傳統釀造方法製造米酒、甜酒、高粱酒、燒酒、紅酒、航空威士忌、藥酒、酒精等酒類產品;另外,為了外銷至中國大陸,另外也製造利口酒、特製陳年酒、五加皮酒、及糯米酒等。在酒廠諸多酒類產品中,又以「紅標米酒」聞名全省。
(二)民國時期的台北酒廠光復初期的酒類生產民國三十五年台灣光復後,前台灣省專賣局奉令接收台北酒廠,改為公營的「台灣省專賣局酒工廠」,當時除停製紅露酒外,其餘各酒仍繼續產製。
民國三十六年,台灣省專賣局為加強生產起見,調整生產機構,增設樟腦、火柴、煙草、菸葉、酒業五公司,台北酒廠因此歸隸於「酒業公司」,改稱「台灣省專賣局酒業公司第一酒廠」,產品增加白露酒、陳年威士忌、梅酒等。同年五月,台灣省政府成立,撤銷「台灣省專賣局」及煙草、酒業兩公司,台北酒廠也改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一酒廠」。此時期生產的酒類包括:米酒、太白酒、威士忌、梅酒、五加皮、烏龍酒、椪柑酒等。
水果酒生產的黃金時代民國四十年代中期,台北酒廠陸續研發並量產多種水果酒,使台北酒廠邁向酒類生產的黃金時代,被稱為「水果酒工廠」;所生產的酒類包括鮮果酒、安和醇酒、荔枝酒、紅白葡萄酒、烏梅酒等。
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奉令廠名必須冠上所在地的地名,改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第一酒廠」。此一時期,由於台北酒廠積極的從事酒類產品研發,不斷的有新的產品上市,因而躍升為公賣局酒類製造與研發的重要龍頭廠,長期引領著台灣酒類的生產與發展,不但受外交部委託、代訓友邦人員,甚至還遠赴盧安達,協助友邦設廠,對當時台灣國際關係的拓展有相當貢獻。
水果酒業務南移水果酒雖為台北酒廠獨特且相當歡迎的酒類產品;但由於水果產地多分佈於台灣中部,考量原料運送與保存等因素,故在民國六十年代中期,將水果酒生產的業務完全移交南投酒廠。
水果酒生產業務南移後,台北酒廠再度於民國六十四年二月,奉命改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酒廠」,並以福酒、龍鳳酒、長春酒、紹興酒等酒類生產為主。
(三)遷廠林口隨著經濟高度發展,地價節節高昇,再加上製酒所產生的水污染問題難以克服,為期土地資源作更有效利用,達到變產置產目的;故配合台北市都市計畫,將台北酒廠列入優先遷廠名單;隨後並於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一日結束台北舊廠業務,與板橋酒廠合併遷至林口新廠,以現代化大型酒廠之設備,專生產紹興酒、黃酒、及民國八十六年開發的玉泉清酒。
(四)藝文團體使用時代台北酒廠遷廠至林口後,昔日酒廠用地閒置未使用。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選定「華山特區」為新立法院用址,並經都市計畫變更公告為「機關用地」,惟因故未能依計畫興建。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藝文團體因籌辦中法藝術家交流展,發現這塊蘊含歷史產業生活軌跡、且適合再生利用為一個與城市生活結合的多元藝文空間;於是,藝文團體開始思考將這塊閒置的公有地與藝術及城市文化結合的可能性。希望台北酒廠不僅能提供戲劇、美術、舞蹈、音樂、電影等等展演,同時也可舉辦各項國際性大型藝文活動,再配合周邊腹地,尚可提供諸如停車場、公園及藝文相關產業之所需,使之成為一個全民共享文化活動的重要基地。
藝文團體組成「華山藝文特區促進會」(改造協會的前身),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由台灣省文化處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簽約,將部分土地及建物委託省文化處代管,並提供藝文及展演活動使用。隨後(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促進會」依法改組為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中華民國藝術文化環境改造協會」,由省文化處委託「中華民國藝文環境改造協會」負責華山特區營運管理業務,使得台北酒廠舊址重生成為台北藝文活動與發展的重要基地之一。
- 三、使用型態之轉換鐵路地下化後華山貨運站轉換以中央機關使用為主,都市計畫配合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型塑中央首都意象。而地鐵隧道經過地區因受建築開發之限制,則以開放空間(公園)使用為主,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考量鐵道及酒廠等場域具保存價值,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規範公園應將範圍內酒廠舊建物保存再利用及鐵道歷史軌跡等納入規劃設計,而本府文化局及古蹟審查委員會並已指定酒廠內之煙囪、三樓高塔試驗室、烏梅酒廠為古蹟,並建議米酒作業廠、四連棟登錄為歷史建築。目前使用以藝文活動空間為主。
附件三華山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功能說明
- 一、各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分析街廓編號現況使用擬劃設之使用分區及用地使用性質及允許使用項目機一消防隊、公車保養場機關用地(國際青年村、藝文活動中心及市府相關單位)配合台北車站週邊青少年相關使用活動,提供青年旅館及國際青年及藝文交流活動空間,並保留相關單位進駐可能性。
機二台北市國稅局機關用地(台北市國稅局及市府關單位使用)配合國際青年村提供相關單位進駐可能性,以利整體規劃青少年及藝文交流活動空間。
機三閒置中央合署機關用地配合容積調派彈性提供中央合署辦公所需空間規模。並增列附屬設施使用規定,以創造日夜間首都行政核心活動意象。
機四行政院中央合署機關用地配合中央需求變更為中央合署機關使用機五警政署(國小用地)中央合署機關用地配合中央需求變更為中央合署機關使用機六閒置(榮工公司堆放物料)中央合署機關用地配合容積調派彈性提供中央合署辦公所需空間規模。並增列附屬設施使用規定,以創造日夜間首都行政核心活動意象。
公司堆放物料)公園用地地鐵隧道經過限制建築開發,保留做為開放空間供市民休憩使用,部份可建築地區做為補充園區設施機能彈性運用區。
6-1閒置(榮工公司堆放物料)公園用地台北酒廠保留藝文使用空間以維文化展演場域完整性,並依地區公共設施需求提供多目標使用之可能性。
八德路二側地區資訊相關產業商家資訊產業專用區放寬資訊相關產業進駐本區,並規範資訊相關產業使用樓地面積應超過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7-1、7-2、7-3勞保局、空總及菸酒公司土地閒置資訊產業專用區放寬資訊相關產業進駐本區,並規範資訊相關產業使用樓地面積應超過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市民大道北側住宅區住宅使用為主第三種商業區(特)配合六條通商業繁盛地區再發展,檢討變更市民大道北側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特),並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鼓勵更新改建,提昇地區環境品質。
忠孝東路北側商業區進深30公尺為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特)配合華山中央藝文公園衍生活動需求要,忠孝東路北側街廓檢討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
- 二、各分區相容適宜性分析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位處市民大道沿線開放空間系統之核心,市民大道南側以北平東路為主軸,二側為行政機關使用為主,計畫區中心之台鐵華山貨運站西側(紹興北街延伸線以西)亦保留中央合署辦公使用外,台鐵華山貨運站東側及原立法院機關用地因地鐵隧道限制開發且酒廠舊建物具保存價值,本計畫予以變更為華山中央藝文公園用地,期提供市民位於市中心區且具備生態植栽、休閒遊憩等多功能使用之大型公共開放空間,並可做為東側資訊產業專用區資訊商品物流交易活動轉換節點,提昇地區活動之多樣性與豐富性,且八德路北側公有地除放寬資訊相關產業進駐外,並於都市設計管制規範中留設適當之開放空間,使室內、外之商業休憩活動得以銜接,創造資訊產業專用區高科技產品交易中心之特有風貌與意象,故本計畫各使用分區之使用相容並具協調性。
附件四華山地區交通基礎分析資料與交通對策說明
- 一、基礎資料分析(一)道路系統快速道路及陸橋:計畫區內快速道路包括市民大道(東西向45米)、新生高架道路(南北向47米)及光華橋(南北向47米)。
主要道路:包括忠孝東路(40米)、中山南北路(40米)、金山南路(30米)、新生南路(47米)等。
次要道路:包括八德路(20米)、長安東路(20米)、林森北路(25米)、杭州北路(16.73米)及北平東路(20米)等。
出入道路:區內銜接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出入性道路。
(二)大眾捷運及公車系統本計畫區內現有二處捷運南港線捷運車站-善導寺站及忠孝新生站,目前規劃中之捷運新莊線從本計畫區東側新生南路經過,將於忠孝新生站設置轉乘站以連接南港線;至行經本計畫區內主要道路之公車路線彙整如表一。
表一行經華山地區主要道路之公車路線行經本區道路路線忠孝東路(經中山-林森往東)授7、49、527、212、212直、262、265、605、205、232、抑9、257、276、0南、1、15、22、37忠孝東路(經中山-林森往西)205、262、257、276、232、253、605、212、212直、202、抑9忠孝東路(經林森-杭州)205、262、257、276、232、605、212、212直、202、抑9忠孝東路(經杭州-八德)212、212直、262、抑9、205、257、232、605、276忠孝東路(經八德-建國)232、262、605、抑9、212、212直中山北路(經市民大道-忠孝東路)2、5、14、39、216、218、220、221、224、227、247、260全、261、274、287、授7、310、539、604、615、652、659、中山中山北路(經長安-市民往南)5、40、216、218、220、221、224、227、247、260、260區、261、287、授7、310、539、604、615、652、659、中山中山北路(經長安-市民往北)5、40、216、218、0東、220、224、227、247、260、260區、261、287、297、310、604、605快、中山市民大道669長安東路5、27、49八德路205、257、276(三)停車供需依據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八十八年七月「市民大道沿線交通整體規劃」研究案所作停車供需特性調查,該地區停車需供比約為1.075(需求總數為2672,供給總數2485,詳表二)。因鄰近光華商場,民眾違規停車及商家上下貨問題嚴重,致影響交通順暢;另本地區現有鄰近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分布圖及數量統計如後表三。
表二華山地區停車供需調查資料表分區範圍需求供給需供比市民大道、中山北路、長安東路、松江路193518391.05市民大道、中山北路、忠孝東路、松江路4203741.12市民大道、建國北路、忠孝東路、松江路3172721.掌總計267224851.07資料來源: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88.7「市民大道沿線交通整體規劃」表三華山地區公有停車場資料表分區路段名稱起迄路段計時車位計次車位免費車位收費時間費率小車大車機車小車大車機車機車合計路外身障路邊路外路邊路外身障路邊路外路外身障合計14943238500000000001911中山區渭水路光華橋-八德路107-20授中山區新生北路段廣場(1號至15號)597-20授中山區興亞公園周邊停車場(松江路26巷)207-2030中山區新生北路市民大道-南京東路167-2030中山區林森北路南京東路-長安東路247-2030中山區長安東路段林森北路-新生北路617-2040中山區林森北路北平東路-長安東路317-2030中山區市民大道中山北路-林森北路48610小時中山區市民大道林森北路-金山北路95420小時大安區光華橋下平面停車場5427-21:30中正區紹興北街北平東路-忠孝東路77-2030中正區杭州北忠孝東路-北平東路367-2040路中正區北平東路天津街-杭州南路917-2030中正區忠孝西路橋下北平東路-忠孝西路308-1730
- 二、交通動線及停車現況分析與改善措施(一)交通動線華山地區道路系統完整,往來交通尚屬便捷,目前主要交通問題係於市民大道側及光華橋附近,受限於高架道路橋墩、地下停車場及共同管道出入口,市民大道自八十五年十月通車至今,因其服務之交通量逐年增加,致部分路段或路口於尖峰時段有交通瓶頸的現象。前開交通問題,研擬改善策略如後:
1.市民大道上下匝道車輛與平面道路車輛衝突(1)市民大道於規劃設計初期,因路權寬度限制,其高架路段上下匝道均佈設於道路中間及採各配置一車道,沿線上下匝道計有環河北路、重慶北路、金山南路,建國南路、光復南路及永吉路30巷等六處,其中僅金山南路上下匝道口位於本計畫範圍區內,其通車初期因下匝道與平面道路車輛於路口變換車道,而有交織情形。(2)為改善此一問題,除市民大道高架段之上下匝均檢討配置上匝道一車道及下匝道二車道外,已於該路口與平面車道分別加設車道專用號誌,並調整為西向東下匝道早開二時相時制,目前已發揮減少車流交織的情形。
2.光華商場附近交通動線紊亂問題(1)本計畫區內光華商場鄰近兩側地區,因街道巷弄穿越形成多塊小範圍用地,又路幅狹且街道長度短,除用地無法整體規劃外,亦形成交通動線設計上之難題。以下針對相關現況予以研析:光華橋下平面道路於忠孝東路至長安東路間除街廓長度較短,現僅有二車道供車輛通行外,且其於渭水路、新生北路及市民大道口間也形成多叉路口,交通動線複雜且交織情形嚴重,致尖峰時段交通時常壅塞。另目前光華商場右側地區,市民大道、渭水路及八德路穿越,形成兩三角形狀地帶;由於道路相交過近,且車流量大,雖以交通號誌管制卻因停等路段有限而經常壅塞,又當地商家停車上下貨情形嚴重,使光華商場鄰近交通更形紊亂。(2)關於前述交通問題,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先於市民大道松江路路口完成槽化,以增加車行及停等空間,並調整往市民大道路口之號誌時相,使市民大道東轉北的車流及往新生高架道路之車流更能符合流量需要,並降低車流交織干擾及提高路口車流服務效率。
3.光華橋拆除後交通配套等措施(1)考量本計畫區內之光華橋,因鐵路地下化後已無原實質之功能,本府交通局已先行就光華橋拆除後之交通配套措施進行模擬研析,初步提出下述最佳配套方案:光華橋拆除後配以渭水路、松江路口封閉槽化,以及八德路佈設往東三、往西一之不平衡車道,並配以松江路單向五車道及松江路號誌時制續進(週期180秒,綠燈時比0.6,時差分別為23、26、75秒)調整,則將可大幅改善拆橋後之交通負面衝擊;另就新生南路於忠孝東路口之車流停等長度分析而言,新生南路-忠孝東路口由南往北之車流停等長度最長約150公尺,尚不致回堵至上游路口(該路口距新生南路-濟南路口約240公尺)。(2)光華橋拆除後之攤商安置,目前本府於徵詢各攤商意見後,初步選定光華橋西側附近空軍總司令部所有之空軍新生社進行評估,由於本案涉及中央所有土地,故仍需進一步協調確認。而未來開發時則規劃將基地所衍生之交通需求予以內部化,以減少當地交通衝擊。
(二)停車供需分析1.計畫區目前之依據停車空間仍略呈供不應求,因鄰近光華商場及八德路(金山北路至松江路)兩側商家,民眾違規停車及商家上下貨路邊停車需求大,致影響道路交通順暢,故未來除應規範本計畫區住宅停車供給能自行滿足外,亦應對區內商場基地之開發規範其留設裝卸貨車空間。
2.光華商場為本市重要資訊產品賣場,與鄰近八德路一段形成本計畫區內主要商圈,附近購物民眾及商家常任意違規停車,惟目前該地區因道路空間有限,且交通流量大,周邊重要幹道忠孝東路、新生北路、金山北路、市民大道及八德路多管制停車並也加強執法取締。
3.針對本計畫區內商家上下貨停車需求,本市停車管理處已於八德路一段設置四區卸貨專用停車格(詳表四),長度共計五十公尺,以滿足當地貨車上下貨停車需求。
表四八德路設置貨車裝卸專用區地點編號地點備註一一段五號前禁停黃線設置六公尺「貨車專卸專用區」管制時間九時至十六時二一段六八號前禁停黃線設置十六公尺「貨車專卸專用區」三一段一○○號前以西禁停黃線設置十六公尺「貨車專卸專用區」四一段二七號前禁停黃線設置十二公尺「貨車專卸專用區」附件五華山地區公共設施需求檢討與補足措施說明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說明如后:
1.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本案計畫面積五五‧一六公頃,計畫區內原有之公園用地面積為一‧五六公頃,且新劃定華山中央藝文公園用地九‧九公頃,合計面積為一一‧四六公頃,佔計畫區面積之二○‧七八%。此外,並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範於指定地點要求建物留設帶狀式與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本計畫無須再增設兒童遊樂場、公園、體育場所及廣場。
2.國小:華山地區本身及鄰近地區目前多屬公務機關、藝文活動使用,少有住宅區,本案亦無增設住宅區規劃,以目前學區而言,學童均就讀忠孝國小,目前就讀人數約六○○人,尚未達可容納學童數六三○人標準,平均每生現況使用校地面積約七.一平方公尺。由於目前本市就讀學童逐年下降,附近學區各校均未滿額,長期而言能滿足當地學生就學所需,故勵志國小用地已無興建之必要性。
3.市場:計畫區週邊華山一、二期市場(捷運善導寺站出入口)具替代功能,足敷當地社區居民使用需求,本計畫不另劃設市場用地。
4.停車空間供需:詳附件四。
5.本案公園用地未來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提供公共設施使用。
附件六華山地區防災規劃
- 一、防救災規劃原則(一)緊急避難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
1.安全原則:避難場所設備設置之地點應避開高災害潛勢區域,以地勢高不淹水,建築結構牢固、無坡地災害地點設置較為適宜,以避免二次遷移或二次災害發生。
2.就近原則:避難場所的指定,以選擇距離災害發生地較近之學校、廟宇、區里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建築物為主。
3.效益原則:避難場所需備有完善的避難設施、設備,足夠的活動空間,並位於水源易取得之場所,以及備有充足的避難物資,滿足災民之民生需求,提供良好的安置環境。
4.分類原則:避難場所的指定,應先勘查地形,調查環境,並依災害類型不同性質的避難場所,備妥必要的防救設備之設施。
5.整備原則:考量災害特性,人口分布,地形狀況,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宣導民眾週知,並定期動員居民演練,熟悉避難路徑,劃設為避難場所之建物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安全檢查及設施維護,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以確保災民生活安全及環境品質。
(二)消防車通行、操作救災路線規劃原則:
1.新開發社區,應規劃兩條以上對外道路,並設置定量停車空間,避免車輛停放於救災道路上,俾於緊急事故時,供消防車輛通行。
2.六層樓以上高度建築物牆面線開口前五十公尺範圍內,至少應留設長二十公尺、寬八公尺以上淨空間,車道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俾提供消防雲梯車作救災。
- 二、華山地區防救災規劃(一)防災圈依里界分別歸屬中山區公所(正得里、正守里)及中正區公所(梅花里)為中心之總合性防災據點,防災據點設施相關消防、醫療、避難公園如下:
1.正得里防災圈:
消防據點:松江分隊。
醫療據點:無。鄰近醫院:馬偕醫院(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二號)、臺大醫院(中山南路七號)。
避難公園:市民大道北帶狀公園。
2.正守里防災圈:
消防據點:無。鄰近消防分隊:延平分隊(延平北路、長安東路口)。
醫療據點:無。鄰近醫院:臺大醫院(中山南路七號)。
避難公園:華山中央藝文公園。
(二)緊急救災及避難路線1.緊急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忠孝東路、中山北路、金山北路、新生北路、新生南路…等),可通達臺北市之重要聯外道路,為賑災發生時,首先必須保持暢通之路徑2.救援運輸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長安東路二段五十二巷、杭州北路、紹興北街等),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完整之路網,主要作為消防即負擔運送車輛至各防災據點之機能。
3.避難輔助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下道路(天津街…等),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設施無法直接連接前兩個層級之道路網時劃設。
4.消防車通行、操作救災道路:應符合防救災原則二,避免規劃停車及相關設施,俾供消防車通行及操作救災。
(三)火災防止延燒地帶: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規劃為防止延燒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