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史蹟文化設施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cWVy7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二○○八二四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擬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約二.三六公頃),故擬變更後之史蹟文化設施專用區(三.二○七三公頃)部分,應修正為「麻豆水堀頭史蹟文化園區用地」,並配合修正土地使用管制,以符規定。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縣府整體考量設置「麻豆古港及水堀頭史蹟文化園區」之需要,詳予評估陳情人所有土地剔除後有無影響上開文化園區整體發展規劃後,確定園區用地範圍須否酌予縮減?如經縣府評估仍須納入上開文化園區範圍,應與陳情民眾妥為溝通協調,以杜紛爭。
- 三、本案擬變更範圍內尚有五十幾處墳墓,未來推動設立上開文化園區,應請縣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妥為擬具遷移計畫。
- 四、計畫書變更都市計畫摘要表內之「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其日期誤植,請查明修正。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李秋陽先生
- 一、本案從規劃、經費、正當性、變更理由,甚至總統指示,無一不以「麻豆港」出發,現證明不是,就無須變更必要。
- 二、該處並非麻豆港。
- 三、申請列席本會說明。
反對變更為公園用地併同決議文二辦理。
- 二、楊桂枝女士有關台南縣政府提案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將部份農地更改為公園用地,案內地主楊桂枝因不服台南縣政府作法蠻橫無理、罔顧民情,特提出以下三點異議:
- 一、本人土地(麻豆鎮溝子墘36地號等二筆)於九十年間因台南縣政府辦理「麻豆南61線西寮至總爺道路拓寬工程」時,專案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改為道路用地,過程完全未與地主充分協商,而採用瞞天過海、暗渡陳倉的方式,逕行將該案送交貧+?7?p??+?7?_?/45d#?"?縣政府公告期間亦未通知地主,使地主平白蒙受損失,此種強暴民意之行政方式,終導致該提案因涉及公務人員瀆職及圖利他人而淪為停止辦理收場。本次台南縣政府仍未記取教訓,於同一地區為了設立「史蹟公園」而強渡關山,雖經多位地主多次於麻豆鎮公所、台南縣政府舉辦的二場公聽會中,表達對該案不同之意見後,仍執意在未與地主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前,採取隱瞞相關地主之方式,將台南縣政府版本之提案送至貧+?查,此種作法嚴重罔顧民眾權益,是否需等到民眾流血抗爭後,才會警覺到事態已大。
- 二、所謂「麻豆港史蹟」經台南縣政府文化局邀集五名教授審查後,採取保留態度不敢確認該史蹟即為所謂之麻豆港碼頭,如此設立該公園是否名不正而言不順,一旦將來所併同決議文二辦理。
謂史蹟遭到推翻,設立此公園將成為歷史的大笑話。另如無法確認該處是史蹟,而改用其他名義(如文化公園等)來設立,麻豆鎮現已有總爺糖廠改設之文化公園佔地約三十甲,同質性高、重複設置的結果,是否有浪費公帑之嫌疑。
- 三、台南縣政府所提案之內容並未真正照顧到地主之權益,難道土地被徵收之地主就不能爭取更合理之公園規劃方式。例如縮小公園設置面積,或是於道路旁劃設商業區,由被徵收之地主採面積比例之方式重新分配,將來亦可提供遊客相關服務(類似區段徵收之方式)。不然此種既不合地方發展需求(欠缺配套措施),又罔顧民眾權益、強暴民意之提案內容,實在很難不去聯想此案是否圖利緊鄰該公園之私人學校。
- 四、申請列席本會說明(委由兒子吳信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