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三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三民區農業區(農二十七、農二十八)及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xKAS0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第二七○次會議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二七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五○六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公民及機關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補充擬辦理區段徵收之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等財務可行性評估,並就左列各點研提處理意見到部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陳委員鴻益、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元月二十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及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九二00二三一九0號函依審查意見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及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變更範圍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與建國路交叉口,為高雄市市郊東緣與高雄縣鳳山市之市縣相鄰地區,毗鄰之鳳山市都市計畫市地重劃區已開發完成,並陸續建築中,周邊地區均屬已發展市區,為健全市、縣整體都市發展及澄清路之景觀風貌,經高雄市政府主動認定本案實有必要配合變更都市計畫,爰擬將農業區(面積二一.七三二八公頃)變更為住宅區(面積一五.九○七五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二.七五八公頃)、學校用地(二.七○八九公頃)、變電所用地(○.五四五八公頃),及道路用地(○.一八七四公頃)為公園用地。並據市府代表說明本主要計畫變更範圍之道路系統業配合鄰近高雄縣鳳山市市地重劃區劃設,並補足公園用地等綠化開放空間,公共設施用地占擬變更總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七.四七,未來細部計畫亦將配合劃設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故本變更案應有必要,其內容尚屬合理,建議原則同意,惟為兼顧實際發展需要及開發方式之彈性,應請高雄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點補充資料報部後,併提大會說明討論決定。
1.關於市府列席代表說明鑑於房地產景氣復甦時間因素,難以估計將來實施區段徵收時地主領回抵價地之意願,如願意領回抵價地之比例過低,將使本區段徵收開發無法自償,造成平均地權基金嚴重虧損,致使市府無法編列預算執行,本案如仍單採區段徵收方式似不可行乙節,建議為求計畫合理可行,及保留開發方式之彈性,本變更案整體開發方式除區段徵收外,同意增列「得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請市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實施進度及財務可行性評估,及增列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理由提會補充說明,並於本案提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及依行政院核示內容辦理,納入計畫書規定。
2.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範圍曾經辦理農地重劃,如未來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乙節,請市府詳予查明是否屬實,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應不得低於全部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及建議市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對於停車場用地之劃設,其區位應考量面臨澄清路主要道路,以提昇將來停車場開闢使用效益。
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謝秋田、謝景隆1.「農二十七」公園用地劃設位置,因位於建國路、九如路及澄清路三條路之交會路口,每日交通汽車流量多、噪音高、行人安全勘慮,且道路另一側早已建有高樓住家商店,於該處設置休憩活動之公園,實有不當。
2.又「農二十八」公園用地劃設位置,亦位於九如路、澄清路及建國路三條路之交會口,與前者有相同之弊害。
3.有關建議修改位置詳參附圖
- 一、二。
考量該公園之劃設係因應都市防災及路口交通衝擊等因素需求,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