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原臺北縣府大樓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及捷運系統兼廣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zKpqB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三一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一0七一九一0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第五五三次會議審決略以:「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何委員東波、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六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次審查意見(三)附帶建議(專案小組二次審查意見詳附錄),安排本專案小組與蘇縣長面對面溝通討論,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審查意見本案除因應原縣府大樓周邊交通改善與動線調整計畫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擬變更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捷系統兼廣場用地(0.0九三五公頃)及編號四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0.0三五七公頃),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一、二擬變更原縣府縣府大樓(0.九二三五公頃)及台北縣稅捐稽徵處(0.一三七三公頃)之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部分,基於左列各點理由,建議緩議暫予保留。
1.本變更案涉及舊臺北縣政府大樓縣民共同記憶之空間及設施、民國六十年代台灣經濟發展階段行政機關公有建築樸素莊嚴特質深具歷史價值、新舊縣府大樓並存具有之時代對照意義,拆除改建舊縣府大樓影響深遠,務必慎重。維護公共空間及保存重要歷史記憶設施,原是縣政及規劃專業人員應有之職責,如非有充分及必要之理由,不應輕易廢棄及拆除。
2.台北縣政府於本會及專案小組歷次所提說明資料及簡報時口頭補充說明,歸納變更理由主要為增加財政收入、附近舊商圈之改造及振興、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然而:就財政而言,土地標售僅能有短期一時增加些微收入之效果,不能解決縣府長期結構性之財政困難。
3.舊縣府大樓改建為商業大樓,非為附近舊商圈改造與振興之充要條件。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附近舊商圈之沒落蕭條,主要係因台鐵板橋車站、舊縣府等遷移至新板橋車站特定區,造成每日約減少七萬人次之進出旅次活動所致,惟台北捷運板南線預計民國九十五年通車至府中站及已開通之縣民大道,舊商圈之可及性必然有所改善,為使舊商圈再發展之關鍵,應在於舊商圈環境之改善及新舊車站之連通。本基地位於新板車站與舊商圈之中間銜接位置,為利於將來舊商圈之再發展,於空間發展定位應扮演相輔相成之功能互補、提供實質環境改善角色。最新一、二十年來,世界先進國家皆以地方文化資源為觸媒,來從事都市之再生、形塑地方之魅力,以帶動並促進地方之經濟及永續發展,是以,舊商圈之改造與振興建議應考量延續該地區之發展歷程,以該地區之文化資源促其再生及型塑該地區獨特之永續發展魅力。
4.就閒置空間之再利用而言,本案閒置設施可考慮作為出租各級政府或機關作公務使用、或提供藝文、社會團體(如原住民、弱勢團體等)等進駐使用、或成為國際藝術村作為國際藝術交流平台、或作為台北縣文化創意產業育成中心等。
5.台北縣政府雖於本會第二次專案小組補充資料擬修改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容許使用項目增列文化展覽空間、文教設施,(原容許使用項目:購物中心、百貨公司、娛樂、健身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商業展示空間、一般事務所、其他未列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行業項目),惟其財務計畫仍為標售,與原擬變更為商業區之理由、將來發展定位,並無明顯差異。
6.至於擬變更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之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其與舊縣府大樓基地隔有八公尺之計畫道路,並緊鄰住宅區,將來之發展定位應併同緊鄰住宅區街廓做整體考量,建議俟縣府妥為研議更適當之整體發展計畫後,如有必要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7.本案土地及建築物空間之再發展利用,涉及舊縣府大樓歷史空間、歷史設施之改變使用,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十五條規定事項,應審慎考量其都市機能空間定位及有嚴謹之規劃過程。台北縣政府對於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次審查意見(詳附錄)建議補充之規劃過程、規劃目標、替代方案研擬、方案評估準則、計畫之可行性及可欲性等說明事項,與本專案小組期盼本基地應嚴謹規劃分析過程之認知,尚有差距。
附錄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次審查意見
- 一、本案基地涉及舊台北縣政府大樓歷史空間、歷史設施之改變使用,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十五條規定事項,請台北縣政府於會後二個星期內依左列各點補具相關資料,俾供下次審查會議討論之參考。
1.應提出本案規劃目標之具體說明,如財政目標(土地標售以解決財政問題)、經濟目標(帶動附近商業發展潛力等)、都市發展目標(健全板橋市永續發展、文化資產再利用等),及研擬目標、優先順序之評估準則。
2.根據前項可能之不同規劃目標,研提規劃替選方案,至少應包括零方案(維持機關用地)、原規劃方案(變更為商業區)、原大樓基地轉作為社教、文化、藝術展演等其他設施使用方案,並依據前項評估準則分別分析比較短期財政收益、經濟效益、都市文化價值及付出之社會成本、文化資產流失或保存之歷史評價等成本效益,並審慎考量其計畫之可行性及可欲性。
研擬過程中,請邀約文化、文史主管單位及專家學者參與。
3.補充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過程相關資料。
- 二、原臺北縣政府大樓係於民國六十六年完工啟用,正值台灣經濟起飛年代,該建築見證台灣經濟轉型時公有建築之平穩風格,雖未達古蹟認定程度,惟見證台北縣政府縣治之變遷及台灣地區經濟發展轉型公有建築之發展歷程,有其深遠之歷史建築意義,且其周邊原台鐵板橋車站地區,曾為附近鶯歌、三峽、樹林甚至桃園地區轉運者集結之都市記憶節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目前致力於推動文化資產之保存,企以文化產業帶動經濟發展,以達永續發展,並已列為「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是以,本案公有建築之空間再利用及其周邊發展規劃等事宜,請文建會協助台北縣政府提供具體建議及予以必要之協助。
- 三、附帶建議:
1.基於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對縣府主要以財政收入考量,擬變更原縣府大樓基地為商業區,均採保留看法,為朝新世紀「科技、文化、生態」三大發展趨勢,如有必要,請縣府安排本專案小組與蘇縣長面對面溝通討論,以求本基地未來使用之最適方案。
2.本案審議未定案前,舊縣府大樓應予妥善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