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VVq6M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0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
決議
- 決議:
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本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台中縣政府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報請本案核定,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由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一七九八二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台中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府建城字第0九0三七三五一五0三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2.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專案小組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續開第四、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附件一)。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第五四八次會議(附件二)審決略以:
「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3.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七0六九一00號函提略以:考量近幾年台灣地區人口已近呈零成長狀態,相對地大里市將來都市化人口成長應屬有限,爰擬修正之土地使用計畫為:配合大里溪整治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劃為『河道用地』(一三四.一六公頃)、中投公路用地及生活圈三、四號線道路部分劃為『道路用地』(四0.五八公頃)外,其餘地區保留劃為『農業區』(四二九.六二公頃)乙節,既為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及除河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之劃設外,其餘土地僅規劃為農業區,現階段是否仍有納入都市計畫管制之必要?4.按八十九年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業明定徵收補償地價規定,請台中縣政府補充有關本案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如不納入都市計畫以非都市土地編定辦理徵收,及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辦理一般徵收,其補償地價之差異?辦理土地徵收取得之機關及財源?5.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水地字第0九一五0五0九八一0號函提意見。
6.大里溪整治公共工程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大里溪整治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及當地民眾陳情意見。」。
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專案小組分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大里溪整治公共工程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大里溪整治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及當地民眾、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均與會陳述意見、參與討論上開本會第五四八次會議審決各點事項。
7.本擴大都市計畫案基於左列各點建議仍維持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審查意見(附件二)略以:「建議同意依該府函報之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通過,即將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劃為『河道用地』(一三四.一六公頃)、中投公路用地及生活圈三、四號線道路部分劃為『道路用地』(四0.五八公頃)外,其餘地區保留劃為『農業區』(四二九.六二公頃)。」,並請台中縣政府依照辦理,及補充相關資料到署後,提大會審決:
(1)本案各自救會、陳情民眾意見、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意見之癥結在於大里溪整治後土地究規劃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及其爭執關鍵點於二者土地徵收補償計算標準之差異,惟無論採何種方式劃設,其徵收補償價格,應儘量避免差異過大,以求公平合理。該土地現行之公告現值似有其重新評定之必要,請台中縣政府再妥予考量。
(2)按河川地區土地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訂定規劃原則有案,似不因其土地取得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之不同方式而有差異。本案大里溪整治後,已配合都市發展之考量,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工程設施,並具有區域排水功能,整治工程範圍土地均已無法再作原來之使用,爰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所提意見劃為「河道用地」。
(3)請台中縣政府(地政局)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就目前尚待徵收取得之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地籍資料,詳細估算本案循擴大都市計畫劃為「河道用地」,或按現行非都市土地編定依土地徵收條例、水利法規定辦理徵收,其二者之徵收補償總額概算及目前尚須籌措補償額度等補充資料。
8.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說明該署業訂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召開河川整治後究應以「河道用地」或「河川區」劃設之相關問題會議,其會議結論請該署於大會中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