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bGucw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一0次、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第三一六次、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三一七次、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第三一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三四三二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擬刪除原條文第三條住宅區之最小面積規模及第四條商業區整體開發規定乙節,因涉及原都市設計構想,及為維持原計畫之都市風貌,應仍維持原計畫條文之規定,惟為求計畫之彈性,並參酌本會審決類似案例(桃園航空城客貨園區特定區計畫案)決議,於上開條文末段增列:「但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酌予調整者,不在此限」。
- 二、上開原條文第三條:「最小開發規模」,應修正為「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以資明確。
- 三、擬刪除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條有關停車空間規定乙節,為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應參酌本部八十九年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訂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有關擬修正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乙節,因該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五九號令廢止,應請修正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五、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北府城規字第第0九二0三六七七八九號函(如附件),請本會併案審議擬增列修正內容:「增訂第七條之一: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得為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內三角湧老街區建築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其移轉辦法依變更三峽都市計畫(三角湧老街區再發展方案)書規定辦理。」乙案,原則同意,惟應俟「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配合修正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