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五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gtm9j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前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二一四號函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 二、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決議文:「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理由: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決議文:「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三、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四八九號函檢附上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事項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本再提會討論案,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會專案小組除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等三位委員外,並增列張委員元旭及錢委員學陶,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二、本通盤檢討案除本再提會討論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部分外,其餘計畫內容,應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四、嗣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二四九號函送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到部,本案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 一、本案同意「文小二」、「機二」、「公兒七」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但所提供公共設施比例不得小於百
- 一、查本特定區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二四、○○○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檢討標準,本案「文小二」、「機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文小二」、「機二」、「公兒七」變更為住宅區案,因該公共設施劃設本案基於左列理由,未便採納。
- 一、查本特定區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為二四、○○○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檢討標準,本案「文小二」、「機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
- 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分之四十。
- 二、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修正理由:
計畫區之「文小一」用地(文安國小),每年畢業生實有逐年遞減之情形;且「文小二」用地與另本計畫區外鄰近大東國小距離不遠,面積約五公頃,實際開闢約三公頃,於尚未開發使用,未來尚可提供鄰近學生就讀,故實無保留之必要。
二」、「公兒七」用地,係依上開計畫人口檢討劃設,故在計畫人口未全面檢討前,本案未便採納。
- 二、本案「文小二」、「機二」、「公兒七」用地,應請縣府辦理本特定區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如有調降修正本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之必要,再配合檢討修正變更。
至今已二十幾年,本府並無財源予以徵收,且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教育局亦表示目前並無設校之需求與計畫。
且本特定區原計畫「住宅區」係以既有農村聚落調整劃設,其居住空間型態與都市地區有實質上之差異,故為解決現有老舊社區擁擠,住宅用地不足使用,致使人口外流影響地方發展,建議將上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二」、「公兒七」用地,係依上開計畫人口檢討劃設,故在計畫人口未全面檢討前,本案未便採納。
- 二、本案「文小二」、「機二」、「公兒七」用地之附近地區有留設數處農業區,未來仍有發展空間,以及舊有農村聚落與農舍,可透過農村更新規劃及建設方案,再次引進人口及產業,考量未來都市整體發展之環境品質及人口成長之需要,仍需要上開公共設施用地。
- 三、本案「文小二」、「機二」、「公兒七」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迄今已二十幾年,因政府財政拮据未能開闢,是目前全國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性問題,仍建議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方式取得上開公共設施用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再提會討論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議決議略以:「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案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二四九號函送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到部,本再提會討論案建請該府依左表內本專案小組之審查意見辦理,並補充資料後併提大會審決。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