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kT87N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第二十九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一五二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三)經濟部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經(八九)工字第○八九八九○○二二○號函。
(四)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三九六三五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將審核摘要表之法令依據(四)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三九六三五號函予以刪除,以資妥適。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因本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將來尚需擬定細部計畫,故將計畫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為「附帶條件」,並將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刪除。
(2)配合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將第三點修正為:「本次變更範圍僅得為無污染之工業使用及與該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3.本案經濟部審查通過之擴廠計畫應納入計畫書,並載明核准機關及文號,作為執行之依據。
4.本案應由申請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事項,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期開發,並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