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1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11
案件id
sc1QN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六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八九三三六∣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五七二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徐委員淵靜及張委員元旭等三位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經本部營建署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營授辦審字第○九二三五九○○三四號函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予台南縣政府。惟台南縣政府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二○○八三七九八二號函略以:「該案尚由七股鄉公所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中,尚未報縣府續辦。」,考量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審議期限之規定,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退請台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妥為處理後,再另案報部審議。
【附錄】「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本案請台南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予補充書面資料並函復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二‧五公頃,又本計畫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一○‧三一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四三,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故請縣政府調整補充,並妥為製作計畫書、圖。
3.有關計畫發展部分,請補充計畫區鄰近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資料及分析其對本計畫區發展之影響,並請縣政府及鄉公所說明對於本計畫區發展之構想(包括計畫區產業之特色、發展願景、本區發展之優勢與機會及限制、未來之施政構想…等),供審議參考。
4.查本案計畫內容與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十七次會議審議「台南縣七股鄉公所申請辦理新訂七股都市計畫案」決議三:
「未納入區段徵收部分既有聚落住戶應負擔至少二0%以上公共設施費用,負擔方式可以繳納現金代替。」及決議四:「所劃設之農業區面積以區段徵收面積加既有社區面積合計之三○%為原則,依此估計總計畫面積約一六0公頃。」之內容未儘一致,故請縣政府詳予查明,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
5.計畫書內第六十一頁與表六∣一(表內面積統計亦有錯誤)、六∣二內所載區段徵收用地負擔比例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又依縣政府所送可行性評估記載,縣政府不能於都市計畫案通過後二年內,進行本案區段徵收,為考量計畫之可行性及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仍請縣政府重行就該計畫之開發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情形、建築用地需求量、開發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預期效益及其他特殊事項等詳予分析評估其可行性。
6.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計畫區同意免劃設零售市場用地,請縣政府將不劃設之理由,納入計畫書。
7.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漏列未納入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取得方式,請縣政府補列後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8.計畫書第六十四頁將農業區列為暫緩發展區,未儘妥適,建議刪除。
9.縣政府所送計畫書內加註:「本區段徵收範圍僅供財務計畫估算參考,未來實施時仍應以核定公告之區段徵收範圍及面積為依據」部分,為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建議刪除。
10.以下各點請台南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並補列入計畫書。
(1)計畫書第三章表三-三歷年產業人口變遷表資料僅列至至八十二年,請補充最近幾年之人口資料,並詳予分析。
(2)計畫書請補列行政區域範圍圖及鄰近地區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圖。
11.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12.人41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案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與縣都委會決議不一致,應依所送計畫圖為準,故同意照縣政府所送計畫圖通過。
13.人46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灌溉溝渠專用區修正為灌溉溝渠用地,並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