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0W6Rv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審議完竣,案內有關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本會第五四三次會決議略以:「:::
暫予保留,退請台中縣政府會同霧峰鄉公所另案依交通部第二高速公路計畫、大里溪整治及中投公路建設需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確實估算實施區段徵收劃定為各類都市發展用地實際所需面積,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重新研提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具體規劃構想、引進人口及產業等)、圖,其餘部分仍規劃保留為農業區,並俟台中縣政府依前開各點辦理後再續予審查。」,案經台中縣政府依據霧峰鄉公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霧鄉建字第○九二○○○八六○○號函送該鄉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決議,提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屆第三次會審竣,並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四五一三三號函檢送補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 二、次查前開通盤檢討案內原編號逾50案有關蔡悅女士陳情案,本部營建署前據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三一一○四○○○號函請示本會第五四三次會議決議紀錄疑義,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營授辦審字第○九一三五○九八○四號函請查明該府確認變更內容惠復,俾便彙整提本會討論;嗣霧峰鄉公所亦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霧鄉建字第○九二○○二○六八號函請示上開本會第五四三次會紀錄疑義,經本部營建署以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營授辦審字第○九二三五○三二三一號函轉請台中縣政府併案確認變更內容,俾憑續辦。台中縣政府業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四九九九○號函送具體意見到部,爰併案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壹、有關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基於下列理由,同意照台中縣政府函送意見予以維持原非都市土地,至其已先行施工興闢完成之重大建設,應請台中縣政府迅依非都市土地相關法令規定妥為處理。
- 一、台中縣政府前為配合中投快速道路、第二高速公路及大里溪整治等重大建設之需,報由原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四)府建四字第六四九二三號函准予辦理擴大霧峰都市計畫;案經霧峰鄉公所及台中縣政府提經鄉、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送部核定,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暫予保留,退請台中縣政府會同霧峰鄉公所另案依交通部第二高速公路計畫、大里溪整治及中投公路建設需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確實估算實施區段徵收劃定為各類都市發展用地實際所需面積,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重新研提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具體規劃構想、引進人口及產業等)、圖,其餘部分仍規劃保留為農業區,並俟台中縣政府依前開各點辦理後再續予審查。」。
- 二、案經霧峰鄉公所參據本會上開決議旨意,提請該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因認為僅大里溪河道、中投公路、中二高道路用地保留,其餘規劃為農業區之方式,對地方影響及限制過大,故建議廢除都市計畫擴大部分及恢復為原非都市土地,並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霧鄉建字第○九二○○○八六○○號函送台中縣政府(詳附件一);台中縣政府基於時空環境變遷等因素,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屆第三次會審議決議同意採納上開鄉公所意見,並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四五一三三號函送補充意見到部(詳附件二)。
- 三、台中縣政府代表暨霧峰鄉長列席補充意見說明如下:
1、霧峰鄉各項重大公共建設,中二高已徵收開闢完竣,中投公路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已編列預算擬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台中生活圈道路已徵收開闢完成;大里溪整治用地經濟部水利署正擬編列預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故霧峰鄉內已無重大公共建設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
2、按國土綜合發展計畫預測,暫無增加都市發展用地之需要,且目前地方政府在財政困難及房地產景氣低迷情況下,實無能力辦理區段徵收。
3、擴大都市計畫遲未定案,造成本區現有農田灌溉溝渠農田水利會不願養護,農民苦不堪言。而農民耕田種稻已無法養家活口,想要投資精緻農業申請農業設施又不得施設,造成農民生活因難,本鄉經濟嚴重衝擊。
4、擴大部分保留為農業區造成本區五福公墓禁葬,公共設施、民宅禁建,民不聊生、抗爭不斷,且現有五福、四德國小、霧峰國中學校現有原非都市土地編訂學校預定用地將無法徵收取得,嚴重影響學校教育。
- 四、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人員建議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涉及大里溪整治計畫部分,仍以依政府原承諾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宜乙節,為維人民權益,除請台中縣政府依公平、合理原則,依規定從優核算徵收補償價金外,基於時空環境變遷,仍以尊重霧峰鄉公所及台中縣政府之處理意見為宜。
貳、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原編號逾50案(蔡悅女士陳情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及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第五五七次會審議完竣,惟經台中縣政府詳予查明認為本會前開會議紀錄中「將前開範圍土地劃設為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乙節,與該府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標示「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不一致,應係誤植,為利計畫之執行,故同意照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四九九九○號函送意見訂正為「將前開範圍土地劃設為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