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高爾夫球場為甲種旅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C8SGo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九四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五五四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蔡委員添璧、賴前委員美蓉、錢委員學陶、彭委員光輝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三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及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台南縣政府為引進民間投資,提振地區觀光產業服務,擬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目前由該府管理之虎頭埤風景區青年活動中心東北側土地,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建造經營台南虎頭埤風景區觀光旅館,擬變更公園用地(面積2.36公頃)、高爾夫球場(屬土地使用分區)(面積1.84公頃)為甲種旅館區(面積4.2公頃),並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建議除依左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計畫性質:案經台南縣政府補充資料說明,本案係包括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惟本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尚未有明確開發構想,且本案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投資開發經營觀光旅館,基於保留民間投資開發彈性以因應市場需求,以及應有適當開發機制控制開發品質,本案計畫性質應定位為主要計畫,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將民間投資開發計畫內容納入整體規劃,由該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實施,以兼顧計畫品質與實質開發具體可行。此外,本案應補充擬變更後甲種旅館區之功能定位、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及開發方式、實施進度與經費,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依據。
- 二、公園用地變更及現有設施處理措施:依計畫書第四頁有關虎頭埤特定區計畫內公園用地面積65.42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418.55公頃約15.63%,本案變更後該特定區計畫剩餘公園用地面積,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此外,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目前已有相關體能運動遊樂設施,經台南縣政府表示將於未來委託民間開發時,相關設施將移設於鄰近跑馬場土地,至於移設地點之都市計畫是否適當及相關配套措施乙節,同意依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九三三一五號函(如附錄)提處理情形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開發強度:台南縣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已於九十一年委託美商迪斯唐公司進行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成果,擬設置觀光旅館房間數約300間及相關附屬設施,以本案基地(面積4.2公頃,平均坡度23%)位於虎頭埤風景區來看,開發量體不宜過大,且本案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旅館區(山坡地)規定為不得大於一二○%,尚符合實際發展需要。
- 四、觀光旅館需求評估:有關旅遊人數推估、現有旅館區(含青年活動中心)使用現況、周邊地區旅館住宿率情形、足以支持本案開發相關重大建設計畫說明(如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植物園區、極限運動場),以及相關業者對本案看法等事項,同意依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九三三一五號函提處理情形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基地最高點為海拔60公尺,未來擬解除保安林編定之可開發區域(約2.6公頃)其平均坡度為23%。其中平坦區域佔11%;坡度0~15%佔40%;坡度15%~30%佔40%;坡度30%以上僅佔9%,其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至於原有林相生態環境影響及交通衝擊(尤其是聯外交通及停車空間規劃)等事項,同意依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九三三一五號函提處理情形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有關保安林解編事宜:本案擬解除保安林地區(2.6公頃)係屬第2012號水源涵養保安範圍,台南縣政府為辦理本案開發需要申請解除,請該府儘速依森林法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另該府為加強保安林涵養水源及防止砂土崩落水庫造成水庫淤積等國土保安功能,同意將虎源溪兩側已完成造林之2.323公頃新增編入為保安林以替代,目前已依法定程序辦理中,併予敘明。
- 七、計畫書應配合修正事項:
(一)有關台南縣政府補充資料說明,基地區位適合開發為觀光旅館之理由有以下三點「1.因基地位處之優勢,使其擁有較佳視覺景觀,未來興建觀光旅館可具有充足之景觀賣點,可吸引較多觀光旅客來此消費。2.基地位處虎頭埤風景區主要道路旁,具有較便利之交通區位條件。3.基地臨虎頭埤風景管理區後門入口處,可由區外直接進入旅館區,藉此與一般遊客加以區隔,可進行有效之管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計畫書計畫名稱誤植農業區、道路用地部分,請配合修正。
(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業經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令修正,計畫書法令依據條文內容請配合調整。
- 八、後續配合辦理事項:
(一)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南縣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案聯外道路現況寬度無法滿足旅館區開發後之交通容量,請台南縣政府依計畫道路寬度優先協助興修開闢,以利本案招商作業之進行。
(三)本案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如無民間投資開發之申請,按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擬於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原計畫或其他適當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乙節,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虎頭埤特定區內現有四處旅館區,其中二處(旅甲一、旅乙二)坡度陡峭難以開發,經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九三三一五號函提已納入該府刻正辦理虎頭埤特定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