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五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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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二九次、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三三次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四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因案涉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委員學陶、陳前委員明竺、林前委員素貞、賴前委員美蓉等四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環保署)、張委員元旭(地政司)二位機關代表,共計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
- 六、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及三日(赴現場勘查並聽取當地居民意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共計召開八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經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五五四次會議決議如次:
「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八次審查會議,多次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列席陳述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詳附錄),惟本次會議仍有部分當地立法委員、泰安鄉公所、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異議,顯示本案計畫內容仍須再溝通協調,本計畫案請泰安鄉公所剋速充份整合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部落意見,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之圖說資料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整合後再提會。」
- 七、因案情具爭議性及部分委員已卸任,經重新簽請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人)、辛前委員晚教、周委員志龍、賴前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復經泰安鄉公所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安鄉工字第0920004685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及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九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限制本旅館未來之發展,實有欠公允。
- 四、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有關汶水溪河川區域管制線之規劃,僅係考量河川安全範圍而劃設,並非末來河川治理之法線,而本旅館所在之範圍,百年來亦無實際災害方面之安全顧慮。因此,建議第二河川局能審慎考量本旅館經營之生計及實際情形,將本旅館之原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遊憩用地之範圍,剔除於河川區之範圍外,以維護本旅館土地利用之權益。並建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旅館土地若蒙第二河川局同意剔除於河川區外,以本旅館為原既有合法旅館之事實,將之劃設為溫泉旅館區。
變更為旅館區。內逾廿七案。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未便採納。
- 一、據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列席代表說,該飯店位於汶水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內,但目前劃定之堤防預定線尚未及此河段,考量維持業者既有合法經營之權利,爰建議未便採納,併同審查意見(一)旅館區劃設原則,改劃設為風景區。
- 二、為保障業者永續投資及經營,本案建議經濟部水利署錄案考量該飯店有無剔除於汶水溪河川管制線範圍外之必要。
已考量地主既有權益,風景區容許現有合法旅館使用,故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張明照停八東側保護區停八用地右上方之平坦台地為本人民國五十年左右興建之合法房屋,不應劃設為保護區。建議改劃為住宅區,以維護本人之權益。
變更為住宅區。(過去未曾陳情)未便採納,因保護區內合法建物仍可作原來使用及增、改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歷次都委會審查意見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九次會議審查意見林世彬橫龍山段五四、五四之一、五
- 五、五五之一、五五之二上開土地已完成山坡地水保緊急防災計畫,並奉縣府民國九二年一月十五日(九二)府農保字第○九二○○○一五二四號核定在案,目前全區已完成水保計畫,且也取得農舍建照。
調整日出溫泉旅館範圍線。
內逾廿五案。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涉及旅館區之劃設原則,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辦理。
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張雲翔圓墩段六八三、六八四及六八五地號上開土地地勢平坦,本人同意提供出來做為停車場使用,以解決社區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並建議將此三筆土地納入圓墩新社區市地重劃之整體開發範圍。
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過去未曾陳情)為避免增加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影響山溝防洪功能,故未便採納。
邱玉梅三七九、三八○及三八五本人所有之上開土地被劃為停七停車場用地,本人堅決反對,請改劃其它位置。
調整停七用地之位址。(過去未曾陳情)因該區係採整體開發,將土地重新交換分合,土地所有權人能分配到完整且固定比例之土地,並不影響其土地權益,建議未便採納。
黃紹政綠八用地本人所有土地面積狹小,今卻被劃為綠八用地,即使參與整體開發所能分配回來之土地權利,恐將無法達到可建築用地之面積,且原山溝西側之綠地已取消劃設,故山溝東側之綠八用地亦無劃設之必要。
刪除綠八用地之劃設。(過去未曾陳情)因該區係採整體開發,將土地重新交換分合,土地所有權人能分配到完整且固定比例之土地,並不影響其土地權益,建議未便採納。
劉文中等十人圓墩、砂埔鹿及龍山地區許多土地因早期法令之限制及多次私下移轉、繼承等問題,造成許多原住民及原世代居住之漢人使用耕作數十年或數代之土地,迄今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許多社區範圍內之土地,仍為國有地。所以無論劃設住宅區或旅館區,無論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對原住民之權益與生計,無法有效保障,影響甚鉅。是以,建議有關此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應優先解決或於都市計畫之內容與開發方式上尋求解決之道,以保障原住民之權益。
解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受限之問題。
(過去未曾陳情)1.本案凡屬原住民保留地之「住宅區」名稱,調整為「原住民住宅區」,並配合修正其使用管制規定。
2.目前僅約三十筆土地原住民未取得產權,縣府與鄉公所已積極協助區內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預估於民國九十五年前,原住民將可順利取得產權,解決此問題。有關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時程亦將配合之。
李福成竹筍加工場北側保護區本人所有土地位於砂埔鹿住宅區(竹筍加工場)北側之保護區,其地勢平坦且緊臨計畫道路,實無劃為保護區之理由,在基於公平正義合理原則,應併鄰近分區使用,一併劃為住宅區使用,故陳情將本人土地改劃為住宅區。
變更為住宅區。(過去未曾陳情)未便採納,因該區係以原既有聚落為劃設住宅區之依準,俟未來如有住宅需求時,再行整體考量。
林征夫環三用地環三用地之位置距離社區太近,恐影響未來社區環境品質,建議將環三用地再往右移六○公尺,以確保社區環境品質。
調整環三用地位址。(過去未曾陳情)部分採納,將「環三」用地往東移至較平坦地區,另苗六二線、環三與住宅區所夾陡坡調整為保護區。
李貴財等四人苗六二線圓墩部落苗六二線計畫道路二處轉彎曲率較大路段(汶水國小及停七用地旁),建議截彎取直,以因應未來交通量增加之需求。
苗六二線截彎取直。(過去未曾陳情)未便採納,將來可透過道路工程計畫施作,無需調整使用分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歷次都委會審查意見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九次會議審查意見李貴財等四人圓墩段三三五、原人陳編號廿一陳情之土地,部分土地仍未納入住宅區,建議一併納入。
變更為住宅區。人廿一案。
【縣都委會決議】部分採納,依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方案修正之(詳附圖十一)。
理由:
該區地形呈階梯狀,將考量地形地勢,劃設住宅區。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同縣都委會決議。
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劉興政河川區範圍砂埔鹿部落汶水溪北岸及泰雅設化設施用地北側,現均設有堤防,第二河川局公布之河川管制線範圍應依現有堤防劃設,建議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以現有堤防調整,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調整河川區範圍。(過去未曾陳情)併本次審查意見(二)河川區原則辦理。
薛淑容般若淨寺周圍之住宅區和保護區般若淨寺前劃設十公尺計畫道路,因高程落差過大(約七米),實不適宜,且將本寺土地及預定要蓋大雄寶殿之土地一分為二,嚴重影響本寺未來之發展。而本寺已合法申請寺廟登記(圓墩段六四二、六四四、六五七、六五七之二、六五七之
- 一、六五八),為一完整之寺廟用地,不應再參與市地重劃之整體開發,建議取消「附三」之附帶條件,直接劃設為宗教專用區。另外,本寺嗣已取得圓墩段六四○、六四一、六五六、六六○及部分五之一地號土地,陳情一併納入宗教專用區。
取消「附三」附帶條件及調整宗教專用區範圍。
逾十五案。
【縣都委會決議】參酌採納,參酌地權範圍將8M-36計畫道路往北移,據以劃設一完整之宗教專用區範圍(詳附圖廿五),並提專案小組召集人簽核。另,訂定附帶條件規定:應於二年內提出寺廟登記申請,並列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宗教專用區(二)納入圓墩新社區整體開發範圍,惟若將來本案審定結果係刪除圓墩新社區之劃設時,則宗教專用區(二)改劃為保護區。
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徐杰楨綠十二、綠十
- 三、綠十四及綠綠十二、綠十三、綠十四及綠十五用地為原住民僅有之土地,若劃為綠地,因公告現值太低,土地被徵收,原住民將一無所有。原住民土地很少,面積亦不大,請改劃為其他分區,以維持原住民生計。
調整綠十二、綠十三、綠十四及綠十五用地之使用分區。
人廿四案、人廿五案。
【縣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為管制泰安橋二側之景觀,維持原計畫使用。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綠十二用地內合法建物依法定空地比例推算,調整修正部分綠地為住宅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四○%、容積率不得大於八○%。
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徐杰楨泰安橋東側保護區原人陳案第廿六案及內逾二案之陳情土地,當年地形測量時正值整地中,現已整地完成,地勢平坦,第二河川局去年公布之河川管制線,本陳情土地位於河川管制線外,有老建地梅園餐廳,建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重視民眾生計,劃為可建築用地。
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人廿六案及內逾二案。
【縣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該基地地勢過於陡峭,三分之二以上地區坡度介於三○%至六○%,實不宜開發;另,該基地深度過淺不符本案退縮建築之規定。
【部都委會小組審查意見】維持本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歷次都委會審查意見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九次會議審查意見經陳情人與會列席說明有案,惟涉及旅館區之劃設原則部分,併專案小組審查意(一)辦理。
黃興發、張明照旅遊轉運區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於龍山溫泉地區所規劃之旅遊轉運區,係本人所有土地,鑑於該區視覺景緻優美,臨路面河地形平坦,復加距離溫泉露頭很近,實宜作露天溫泉使用,故建議將旅遊轉運區變更為溫泉體驗區使用。
變更為溫泉體驗區。(過去未曾陳情)考量原劃設旅遊轉運區,提供交通旅遊服務機能之計畫構想,及本地區不適宜作露天溫泉使用等因素,故未便採納。
黃月娥圓墩段一七五地號本人所有土地圓墩段一七五地號,位於泰雅文化設施園區南側、苗六二線上方之保護區,該基地地勢平坦,並可遠眺望對岸山景,劃為保護區實不妥且有損地主權益,故建議將本區變更住宅區。
變更為住宅區。(過去未曾陳情)未便採納,因保護區內合法建物仍可作原來使用及增、改建。
張田秀齡大湖段四之七七等地號
- 一、原公展及縣都委會審決之水尾.水尾坪地區土地使用計畫,於舊有聚落西側規劃新社區,並規定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然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時,因有部分民眾陳情草莓園應維持現況農業區使用,而將全區改劃為農業區。
- 二、本人所有土地大湖段四之七七等地號面積約二二○○坪,位於上開新劃設住宅區內,緊臨舊有聚落(富興社區),鑑於舊有聚落發展已相當飽和,實需規劃新社區以容納新增人口,且配合目前政府推動之農村集村興建政策,陳請內政部都委會維持原縣都委會審決方案,將本人所有土地規劃為住宅區,以符實際需求。
恢復為原公展之住宅區。
(過去未曾陳情)併專案小組本次審查意見(四)之2。
泰安鄉民代表會第一種溫泉事業用地
- 一、建議苗栗縣政府修正泰安鄉錦水村溫泉風景特定區「溫泉體驗營」規劃案為「溫泉博物館」。
- 二、縣府目前於該區辦理溫泉水管線埋設工程,地方民眾莫不欣喜歡迎,惟縣府規劃溫泉體驗營令地方高度疑慮。按當地溫泉水源並不充沛,若設置溫泉體驗營勢須大量水源,同時目前埋設管線意義盡失。
- 三、請儘速通過該特定區計畫案。
- 一、變更為溫泉博物館。
- 二、儘速通過本案。
(過去未曾陳情)受限於該區地形地勢不宜進行大規模建築量體之施作,故未便採納。
葉春發橫龍山段四二一地號此地段無任何旅館或商業區及住家,劃公園預定地很不合理。
將該地劃為建地。(過去未曾陳情)上開土地除部分位於河川區及道路用地外,其餘均於都市計畫範圍外,故未便採納。
江玉田南洗水段二○八之一地號因看到的都是青山綠水,而現況作路邊停車用。劃為停車場或專用攤位。
(過去未曾陳情)上開土地大部分為住宅區和道路用地,其餘屬綠地部分現況為山壁,故未便採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161KV卓蘭︱峨眉第三十九號鐵塔塔基首揭輸電線路係本島電力供應重要幹線,查塔基座落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段四之七五地號內(臨時苗六二線),業經納入泰安風景特定區內,為電力發展係維繫經濟建設命脈,故請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請屆時專案讓售。
農業區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過去未曾陳情)依縣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意見,俟未來台電取得產權後,再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歷次都委會審查意見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九次會議審查意見邱文德大湖段四之六、四之四四及四之七九三筆土地
- 一、綜觀國內有關土地變更編定之條例(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所需提供的公共設施用地均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唯本區地主需無償回饋提供之停車場面積高達百分之五十,實不合理,影響土地所有人權益甚鉅。而該區原為低密度的開發,也不需要如此龐大的停車數量,因此以提供九百坪停車場較符實際需要。
- 二、鑑於國內風景區公有停車場,往往因政府管理不力,造成違規攤販林立;除影響旅遊服務區的生意外,原有景觀風貌、環境衛生及停車功能也將受影響。因此,停車場應採獎勵民間興建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與管理,以杜絕攤販問題,維持停車場的永續經營與管理。
- 三、若無法實現上開二點,則希望能維持農業區使用。
- 一、原規定需捐贈○.三九公頃之停車場用地調整為九百坪(約○.三公頃)。
- 二、由地主興建與管理該停車場用地。
- 三、若無法採納上述二點,則維持農業區使用。
(過去未曾陳情)一、原附帶條件規定應捐贈百分之五十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規定,係基於公平原則,其回饋比例與本計畫區實施整體開發地區內地主應負擔百分之五十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相同。
- 二、考量該區仍有劃設停車場用地之必要,請縣府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否則旅遊服務區併鄰近使用分區修正為農業區,停車場用地仍保留劃設,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或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闢建。
伍慧蘭橫龍山段五四四地號上開土地位於騰龍山莊旁,原劃設之露營區乃為本人之私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護區得作為露營區使用,故建議將前揭本人土地由露營區調整為保護區,以保持土地利用之彈性及維護水土保持之安全。
露營區變更為保護區(過去未曾陳情)同意採納,因本計畫保護區得作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