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供福安醫院及附設長期照護中心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KhLqx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第一八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府工都字第0九二00八八四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比照本會審決類似案例決議,本變更案應提供捐獻事項,增列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詳如附表),並由申請人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二、本案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於報部核定前應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載明。
附表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十四、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
廿六、申請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除面臨具隔離功能之海、湖、河等公共水域,或山林、公園等永久性公共綠地、空地者外,應設置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十公尺以上。
三六、變更使用範圍內依規定設置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十。
三九、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其餘建築基地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但所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超過本規範所定最低比例者,得酌予提高其平均容積率;其提高部分不得超過上述所訂平均容積率上限之百分之二十。
四一、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道路、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捐贈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