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dZK1Q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五、一四六、一四七、一四八及一五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一八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賴前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十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九日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審查意見(二)「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方式」部分,同意照台南縣政府所提之處理方式辦理,並應於變更內容綜理表中相關之變更內容敘明其適用之處理方式,以利將來執行。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六、二七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審查意見「因涉及農業區變更之相關回饋捐贈事項,建議本變更案原則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由該府妥為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按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部分,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業研提通案性回饋且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照辦理有關,爰照該府所提通案性回饋處理原則辦理,並應由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回饋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五八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乙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照該府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爰維持原計畫。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六三案有關私立興國中學校地範圍調整,據台南縣政府查明未造成鄰近土地有裡地無面臨建築線之情形,爰照該變更內容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辦理。
- 五、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三三案,為利將來執行,擬增加附註有關該地區土地辦理地籍分割之結果,以利執行乙節,同意照該府意見辦理。
- 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決議一佛光山新營講堂
- 一、本講堂係開敦供社區使用之場所,係屬對社會大眾做心靈教育之社會福利機構性質,為一非營利機構之單位,故有關變更回饋部分,請准予比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變更為宗教建築等設施使用方式提撥變更編定面積扣除宗教建築使用部分之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標準繳納或百分之十二之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回饋。
- 二、本講堂目前所興建之總地板面積約為2400平方公尺,因此本案請准予依照「訂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案」變更為宗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以使本案於變更後能依照法令補領執照,以符合法令規定。
併決議三,不予採納。
二新營市公所
- 一、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四十一案(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四十八案與逾期案件第二十六案),機六北側(妙法禪寺)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請大部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以逾期案件惠予審議。
- 二、本案業經台南縣第一八四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審議完竣,因其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同意書決議維持原計畫,嗣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本陳情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表補充說明業取得其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爰原則同意該變更內容,惟其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故請大部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以逾期案件惠予審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五四五○七號函附補充本計畫區之都市願景、發展目標、策略、發展構想等及最新人口統計資料,應納入計畫書內訂正。
(二)請補充研提本通盤檢討案之檢討變更原則,以作為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各項擬變更內容之依據。
(三)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
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應補充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台南縣政府前開號函送補充之取得及開闢情形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城都字第0九二00八六二八六號函送處理情形,應納入計畫書詳實敘明,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五)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除將補充之本計畫區十八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一六.0六公頃)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十五處整體開發地區(其中七處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六)為進一步落實容積管制,以提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台南縣政府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公告發布實施訂定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係屬細部計畫表明事項,建議改列為細部計畫事項,另由台南縣政府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結果依法核處,以資適法。
(七)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新營都市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分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辦理之。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比例尺一千分之原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五十四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乃配合本次通檢重測地形圖並予展繪,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建議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機十二及其南側之堤防用地機關用地(0.01)農業區(0.03)農業區(0.33)機關用地(0.02)工業區(0.09)保存區(0.01)堤防用地(0.46)農業區(0.01)機關用地(0.03)堤防用地(0.33)堤防用地(0.02)堤防用地(0.09)堤防用地(0.01)河川用地(0.46)1.急水溪堤防已開闢完成,且展繪圖與實地相符,故依展繪圖變更。
2.機十二抽水站用地,配合開闢完成之堤防用地及實際範圍予以調整。
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