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pLc9M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廿九屆第三次、第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府建城字第0九二00八二一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汪委員桂生、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六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縣都委會決議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經查該區都市計畫正辦理擴大計畫中,俟核定後再行併入通盤檢討研議。」遲遲未辦理本案個案變更。
三三逾逾太平買菸廠太平段75-10、-11地號住宅區(0.213ha)保存區(供民俗、文化事業使用)(0.213ha)
- 一、陳情位置為原太平買菸廠所在,對眾多菸農具有重要地位。且為地方歷史及民俗研究者之重要資料庫,具紀念及研究價值。
- 二、舊有建築物保存相當完整,其環境景觀保留原始風貌,目前仍提供民俗文化研究及活動場所。
- 三、土地及地上物產權均為公有,為台灣省菸葉耕種事業改進社管理使用,變更使用分區不影響他人權益。
酌予採納。
修正事項:買菸廠北側太平段77-11地號土地,自計畫道路縱深十四公尺範圍維持住宅區,其餘變更為保存區(供民俗、文化事業使用)。
理由:
(一)依據「台中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住宅區臨接八公尺道路,其最小深度為十四公尺。
(二)不影響台中縣文化局之規劃使用。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其變更內容未予公開展覽,建議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其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審議。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及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蔡林碧雲女士等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新平路一段與東平路交界處之東平往西約二十八公尺處之二十八公尺計畫道路,經太平市公所規劃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時為直線道路,經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計畫道路變更曲折道路,使地主無法有效規劃土地利用,影響地主權益,又變更時未知會地主及地方民意代表,將來道路開闢後,該道路短且彎曲,容易造成交事故,此為人命關天,地方不得安寧之情事,為免造成民怨,請恢復原道路之規劃。
- 一、查本計畫道路原公展路線及縣都委會修正之路線,均涉及其連接至太平新光地區之道路高程橋樑設計工程可行性與便捷性、與鄰近現有新平路橋樑距離是否過近,以及須拆遷現有房舍之數量與補償執行等相關問題,請縣府會同道路主管機關,重新就上開問題詳予評估,如評估結果確有修正原公開展覽之道路路線者,建議先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否則仍維持原公展內容。
- 二、至於本計畫道路之變更計畫內容(列於變更編號第十案),應依上開評估辦理結果予以修正及併審查意見(五)、(六)辦理。
二賴文進先生等一、有關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於民國六十九年都市計畫草案時,已規劃筆直通過農業區,而在第二次通盤檢討竟變為通過東平路後向左轉向進入沿線都是合法工廠之工業區,此舉恐將造成景氣更加蕭條,工廠無法營運,繼而失業等等之隱憂,況且造成土地徵收成本將提高,浪費公帑、實不符經濟效益,亦不符道路交通安全。
- 二、地方建設開闢道路勢必推行,但請將道路沿農業區與工業區之分界線筆直通過原計畫農業區銜接大里河邊道路才合理,並且減少土地徵收成本,降低傷害,俾免民怨。
- 三、陳情人等普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縣府陳情上情,並邀請縣府之相關官員蒞場勱查亦屬實,並經縣政府都委會委員同意計畫道路由農業區通過銜接新光計畫,如此一來,既不影響道路開發,又可保障合法廠商之權益,盼請支持縣府之規劃,順應廣大民意之請求,鼎力促成造福鄉里,俾免民怨,實為百姓之福。
建議併編號一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案包括原太平都市計畫區、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區之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其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在性質上,原計畫範圍係依據都市發展願景、政策及其發展現況、參考人民建議等作必要之檢討變更;而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則應從區域發展考量其都市功能、都市發展、人口成長等,據以擬具其土地使用計畫。
是以,建議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本計畫案之都市發展願景、計畫目標、課題、策略、發展構想、實施方法與檢討變更原則等事項,以作為審視各變更內容與新訂土地使用計畫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
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原有計畫區之檢討事項:
1、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應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原計畫區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之其餘依實際需要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其使用。
2、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本計畫區如有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之地區,請就其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加以說明,並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慎處理。
(四)本通盤檢討案八十八年提交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審議迄今逾四年,計畫書所列之現況居住人口、土地使用情形等資料亟待補充更新,應補列至九十一年底資料,以為檢視本計畫區現況發展與計畫之差異,並作為修正本計畫相關土地使用及未來發展預測之基礎資料。
(五)計畫案內有關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之私有土地部分,據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列席代表說明:大里溪太平路堤工程用地約一二.八公頃,除約二.六公頃外餘均完成價購、徵收;太平橋上游至新光都市計畫邊界間坪林、中平路堤工程用地,己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先行使用同意書」,未完成價購部分,將於七月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告知意願;至於頭汴坑溪已完成東平、茶寮堤防工程,該工程用地一.六二六七公頃,業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徵收,其餘部分尚未整治,配合將來全省河海堤工程辦理整治。是以,本計畫變更編號一、三、十、十三、十五等案所列為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而擬變更大規模農業區(合計約一九七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之理由及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建議暫予保留,另案應請台中縣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確實查明本案配合大里溪整治及將來頭汴坑溪整治工程尚須取得之私有土地面積,並核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縣政府實施區段徵收執行能力、未來發展需要及兼顧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權益等因素,據以估算配合河川整治工程用地取得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而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重新提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
其餘部分保留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俟將來地區發展情形及需要,再考量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六)上開擬辦理區段徵收開發範圍、面積,並應依「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由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除非評估確屬可行,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七)本案河川地區土地究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抑或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按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0二一號函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訂定通案性規劃原則有案,請台中縣政府會同水利單位依上開函示規劃原則妥予認定規劃,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實地認定結果。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