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6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訂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台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一五九之一、一六○之二地號土地文教區為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6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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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五一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一五八五○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士林官邸地區開發案北側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92)連署字第0001號書函、立法委員李永萍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萍立字第九二○○五五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及施勵政先生等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列席本會建議左列事項,請詳予檢討更正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然今台北市政府,竟依照行政院八十一年召開全國土地行政會議,防止土地投機專案小組的會議結論:「凡是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抵價地一率以四十%為限」為依據,漠視本地區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且該會議結論早有三種不適用的結論予以推翻: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與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十一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 二、法務部﹝83﹞法律決字第一九000號:「惟將所有區段徵收案均列為特殊情況,並一律定為百分之四十,其妥當性,有待斟酌」。三、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以上三點,足見法律賦予人民之權利,且本區何來特殊情況,台北市政府竟以已不合法律規定之會議結論,即以之損及人民權益,如此之鉅。故原台北市政府送請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中,抵價地百分之四十應更改為百分之五十。以回復土地所有權人法律賦予之權利。
(二)台北市政府送請計畫案中,對於欲領取補償金者,以不加成方式予以補償,並以台北市政府經費拮据予以搪塞,顯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且業經大法官會議第四00、四四0號解釋文中:「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區域為位於士林官邸之精華區域,向來以安全、寧靜著稱,然而公告現值相較於其臨近地區公告現值已低於八成以上,顯然台北市政府以低於鄰近地區公告現值徵收本區域之土地,卻以補償金不加成方式,嚴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至為不公,建請應修正此一補償方案為加成至百分之四十。
(三)本區未來明顯為一高品質住宅區,然目前台北市政府送請之計畫開發案中,以本區住宅區為「住二特」,如此作為,勢將重複造成限制本區近四十年來,因列為元首所在地之軍事保護區無法開發之窘境,對本區未來之開發如此設限,完全辜負台北市政府原為本區開發解套之原意,對本區之所有權人亦明顯造成開發上之損失,建請應改正其為以「住三」或「住三特」開發為是。
(四)請於審核該都市計畫案時,通知與會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