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21-審議事項-第六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警政設施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21
案件id
uOLKU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六十九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七五○○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依計畫書所附停車影響評估敘明『本停車場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警政設施使用)後,除利用300坪興建派出所外,其餘空地係供交通隊作違規車輛拖吊保管場使用』。考量該地區未來仍有停車場用地之潛在需求,請嘉義市政府依實際需要規劃機關用地(供警政設施使用),剩餘土地仍維持原計畫停車場用地,並請該府檢具縮減後變更計畫範圍及內容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茲准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一○一八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嘉義市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一○一八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