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2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停十九)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21
案件id
xNeg4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七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八二二八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本地區停車需求及縣府警察局設置派出所之實際需求空間,本案擬變更面積應修正為○.一公頃。
- 二、應補充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之「預定完成期限」,及備註「註一: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二:表內所列經費與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財務狀況酌予調整。」,以資明確。
- 三、計畫圖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八條規定,標明比例尺及方位;計畫圖請區分「變更圖例」及「圖例」;計畫圖公園用地顏色標繪錯誤及非屬擬變更為機關用地而標繪斜線部分,併請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