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8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擴大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81
案件id
SqlY6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第一八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二○○八四三三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郭委員瓊瑩、彭委員光輝、夏委員正鐘、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七月二十五日、八月十二日、九月一日、九月二十五日及十月二十一日召開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三、擴大及變更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3、以上各項擬修正事項,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及「八、其他部分:(一)為配合台中市後期發展區供電之需要,台電公司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五部分...。(二)配合中清交流道匝道(中清路至環中路部分)已依實際地籍開闢完成,...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案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元月六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二六八五號函依本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檢送「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元月六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二六八五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詳如後附綜理表,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併同本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本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陳勝枝等九人1.福星北路為私取消變1案,將福星北路按照1.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據台中市政府私立麥田幼稚園僑光技術學院第十二期重劃區福星北路延伸20M-124號道路變1案立麥田幼稚園、僑光技術學院、逢甲大學、西苑中學數千名師生上、下學必經要道,每逢尖峰時段交通流量過大,造成附近道路交通堵塞及學生與車爭道等險象環生情形,而福星北路連接環中路段之開通能有效疏解上述之狀況。
2.原福星北路連接環中路處,已在環中路上預留安全島缺口供南北雙向通車及設置紅綠原計畫開發至環中路。
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本案係配合15M-63號道路拓寬為30M道路,為避免過多路口增加80M環中路之交通衝突點,取消20M-124號道路之環中路至15M-148號道路路段,併鄰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將20M-124號道路之15M-148號道路至黎明路路段,配合15M-148號道路路寬縮減為15M,以利交通銜接順暢。
2.本案於公展期間接獲民眾陳情建議維持原20M計畫道路,為考量民眾權益,建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邀請異議民眾列席說明,供審議之參考。
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陳情開闢之20M-124號道路(福星北路)位於環中路至15M-148號道路間,為避免增加80M環中路之交通衝突點,以及該府辦理擬定第十二期重劃區之細部計畫,將15M-63號道路拓寬為30M道路連接至環中路,亦可替代紓解20M-124號道路之交通流量,尚屬實情,故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燈。
3.學校周邊道路之規劃不僅將影響所有學生及家長之長期用路的便利性,而且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將受影響。
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一、擬定第十二期重劃區之細部計畫,其中15M-63號道路拓寬為30M道路部分,應提昇至主要計畫層次。
- 二、應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整體開發地區中清交流道匝道附近1.該公司使用無線式電腦拍賣交易制度,利用遠紅外線頻率發射傳敬請另覓他處設置變電所。
1.有關電力用地之變更係台電公司逕向內政部陳情,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變更,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變更,並請台電公司妥為研提擬變7案送電磁波產生共振原理,使用無線式電腦拍賣鐘,如擬變更為電力公司用地設置變電所,該公司現所使用無線式電腦拍賣鐘勢必癱瘓無法使用而無法營業。
2.又因臨該公司僅一牆之隔有瓦斯分裝場,內有二只大型瓦斯槽,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如再設置變電所,發生公安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3.該公司為不以營利為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
2.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係就電力用地之規劃可能影響其無線式電腦拍賣交易制度等由提出陳情,因案涉電力專業,建議應由台電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技術、社會成本、電磁波可能之影響及變電所用地多目標使用等,向內政部都委會提出整體評估專案說明,以供審議之參考。
3.請台電公司妥為研提擬設置電力用地(得兼作變電所使用)(電力11)之說帖,並積極主動與本府、當地民意代表及當地設置電力用地(得兼作變電所使用)之說帖,積極主動與該府、當地民意代表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印象之疑慮。
目的之公用事業,每日車流量約1200~1500台,人潮約2500~3000人,維繫台中縣市鄰近約300萬人口之每日蔬果供應量,為使該公司營運業務不受影響及維護人員安全提出陳情。
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印象之疑慮。
三港尾里里長周材坤暨全體里民港尾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廖本亨等人台中市議員陳三井台中市議員楊正中1.港尾社區唯一的公園用地(公105)是全里幾萬人口休憩的公園,絕不同意變更為電力用地。且該公園用地已有部分被劃分為1.變7案部分:堅決反對變更為電力用地,電力用地請另找適合地點設置為宜。
2.變9案部分:不同意變更為市場用地,請將1.併第2案之建議說明。
2.有關萬魂祠部分,本府82.2.8府工都字第8634號函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文高12」學校用地及部分「公105」公園用地為市場用地「批」)案,該案辦理過程亦有陳情
- 一、變7案部分,併同本表編號二決議文辦理。
- 二、變9案部分,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整體開發地區中清交流道匝道附近變7案及變9案市場用地,絕沒有理由再將僅剩的部分,再瓜分為電力用地。
2.變9案東側之現市場用地(原公園預定地)內有一座萬魂祠,該祠早在75年設建,迄今已18年,並設有管理委員會妥善管理,早就成為該里里民之重要休閒場所。
變9案變更之道路用地,併同萬魂祠全部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便未來興建港尾社區活動中心;或恢復為原公園用地(公105),興建公園供里民休閒使用。
意見建議「請勿變更公園用地或保留萬魂祠」,市都委會第147次會決議請使用單位於建築使用時,保留萬魂祠,經當時省都委會第426、433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為市場用地。因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已實際營運使用,並已保留萬魂祠作為港尾里的休閒場所,建議仍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將部分道路用地(0.0632公頃,市有地)併鄰地分區變更為市場用地,以促進土地整體有效利用。
四廖學成等三人整體開發地區中清交流道匝道附近既為配合中清交流道現況之整體性,僅變更部分為住宅區,有違常情,且無視當地經濟現況,更易落1.將變7、10案中之道路用地變更為電力11用地、公1.擬未便採納。
理由:因中清交流道連絡道(中清路至環中路部分)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部分變7、10案內容及未涉及變更之公105用地人口實。105用地部分改變更為住宅區(包括西屯區廣昌段771、771-1、772、772-1、773、773-1、774、774-1、775等九筆土地)。
2.僅存之公105用地(0.5972公頃)應變更為住宅區,以合併利用。
已依實際地籍開闢完成,但現行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大於已開闢部分,故將現況非道路使用部分併鄰地分區變更為電力11用地、公105用地,以利計畫管理。
2.擬未便採納理由:該公105用地絕大部分屬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建議維持作公園用地,以作為必要性之開放空間。
五蔡勝美整體開發地區中清交流道匝道附近未涉及變更之綠地陳情人原有土地1200餘坪,經政府闢建道路僅餘140坪,本整體開發案中公園綠地部分應已達一定比例,且鄰近道路用地超額徵收閒置未使用。
於變10案中申請將未涉及變更之綠地(西屯區廣昌段846、847地號)一併變更為住宅區。
擬未便採納。
理由:該綠地為道路中間分隔綠地,不宜作居住使用。
註:陳情意旨同本市都委會92.05.02第189次會議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9案。
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六李濰瑁中清路1.中清路與環中1.特建請將該區1.本案原係逕向內政部陳准照台中市政與環中路交會處整體開發區路交會處整體開發區,乃台中市入口地標形象,及未來中部科學園區、水湳國際經貿區出入門戶,更是台中市民可以配合中央政府中部科學園區、水湳國際經貿區國際化新時代經濟、外向經濟、知識人文經濟非常重要之戰略區塊。
2.該整體開發區有約二萬坪公有土地,如繼續以果菜批發市場使用,用鐵皮屋菜市場來位環境高瞻遠矚「精心規劃設計」。
2.變更該整體開發區為商業區或許可制商業區。
3.請要求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明確且負責任答覆是否有錢、是否有十足意願洽購公有地及私有地,並書面保證。
情意見綜理表第二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第五七二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建議仍維持原決議。
2.市場用地內私有地主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以為救濟,並請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按計畫進行開發,以保障人民權益。
註:陳情意旨同本市都委會92.05.02第189次會議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7案,摘錄本府經濟局及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意見如次:
1.本址面積約一萬九千坪,限於經費,第一期開發公有土地面積一萬二千坪,第二期再視營運需求與本府財源計畫徵收另餘私有地府研析意見辦理。
整體開發,將嚴重毀害全體台中市國際化新時代之信心形象觀瞻。
3.政府將果菜批發市場隔鄰市府公有土地6500坪劃為住宅區,卻將私有土地7000坪劃為批發市場用地,如此維護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何以不拿公有地來與人民交換。
約七千坪。原規劃預定每日交易量為四百公噸,現為六百公噸以上,場地使用已飽和,有需要籌措財源再依計畫擴建第二期場址。
2.果菜市場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屬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特許公用事業,其功能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在政府政策未有更動前,其經營主體與功能無法變更,且若有遷場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3.台中果菜公司表示目前無遷場計畫,希望以原址擴場方式繼續營運;本府經濟局亦希望維持現址使用,以備能朝綜合市場方向發展。
4.陳情地區與水湳機場規劃之經貿發展區頗近,其功能是否重疊,定位能否吸引外界投資開發,應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