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8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81
案件id
nMkGT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二一五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林委員享博、錢委員學陶、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汪前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三年元月六日及元月十四日(赴現場勘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有關二處農業區(農三、農四)因位於禁建範圍,如國防部同意縮減禁建範圍至省道台一線旁,建議將該二處農業區改劃為商業區乙節,請台南縣政府正式行文國防部協調同意縮減禁建範圍,並將協調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2.為尊重台南縣政府積極推動設置台南都會公園之實際需要,本案擬劃設「都會公園用地」部分,修正為「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並配合刪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二)、(三)。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計畫案之開發方式,擬由縣府與台糖公司協議合作開發,由台糖公司無償捐贈四○公頃土地供作興闢台南都會公園使用,並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經查與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台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不符,建議台南縣政府應研擬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而擬改以上開合作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依本會第五七○次會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決定事項辦理。
2.本計畫區範圍內有一條南北走向存疑性之後甲里斷層,為避免未來因地震造成重大災害,建議應於該斷層帶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內土地,研訂相關配套禁、限建或配合地質法(草案)應實施地質鑽探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3.本計畫區內台南都會公園預定地東側與鐵路用地之間劃設之二處住宅區(住一)、廣停一、二用地、部分計畫道路用地及商業區之區位,並未考量預留作為爾後都會公園擴充或相關設施增設使用之空間,不利台南都會公園未來整體發展,建議恢復劃設為農業區。
4.為健全台南都會公園之整體發展、形塑都會公園入口意象及因應審查意見三需劃設補足可建築用地之需要,本計畫面臨省道台一線之二處農業區(農三、農四)宜作更適當及有效率之規劃使用,惟查該二處農業區部分土地因位於國防部空軍第一彈藥庫之禁建範圍內,致無法建築使用,如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同意酌予縮減禁建範圍至省道台一線旁,建議將該二處農業區改劃為商業區;惟如國防部等相關單位不同意縮減禁建範圍,則建議縣府協調台糖公司將擬劃設為「農十二」之農業區改劃設為適當之住宅區或商業區,並併同周邊原已劃設之住宅區(住一、住二)規劃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縣府將上開擬調整劃設後之計畫圖說資料,提大會討論決定。
5.本計畫區南側緊鄰三爺宮溪,建議應透過都市設計手法,將三爺宮溪兩側土地妥予規劃,以塑造周邊親水開放空間,並維護生態環境景觀。
6.本計畫位於台南機場及高鐵台南車站中間,其地理及交通區位良好,建議縣府研擬台南都會公園與該二處交通場站間之連結發展構想,以發揮該都會公園之休閒遊憩功能。
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第三點規定「本要點第三章所訂定事項,如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不予適用者,得不受此限。」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2)第六點第(一)項規定「都會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二○%」部分,查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有關公園用地建蔽率規定「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有關公園用地作平面多目標使用規定「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之規定不符,建議修正為「公園及都會公園用地之建蔽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3)第六點第(二)項規定「都會公園用地除供興闢公園使用外,並得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院臺內字第○九二○○五六六四四號函(附件三)及經建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總字第○九二○○○五一三二號函(附件四)示,放寬土地使用規定供下列之使用:1、博物館、歷史文物館、陳列館、展覽館、演藝廳(館)、音樂廳(館)、美術館(廳)及以上各使用項目之教育(訓練、研究)設施、附屬設施。2、遊憩設施。3、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4、經台南縣政府審查核准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部分,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業已明文規定公園用地作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容許項目,本項規定內容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不符,建議修正上開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4)第八點規定「凡於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三十公尺範圍(詳如計畫圖)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應隨案檢送地質鑽探資料。」部分,建議併同審查意見(二)予以修正。
(5)第十四點規定「本計畫區內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如下:...」,查本計畫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係由台糖公司無償捐贈提供,本計畫區目前尚無實施容積移轉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建議予以刪除。
(6)第十五點規定「除依本要點第八點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部分,建議修正為「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
(7)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部分,建議增列「本計畫區應由台南縣政府另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整體開發規定,作為本計畫區辦理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之依據。」。
8.其他部分:
(1)本計畫案緊鄰鐵路用地旁擬劃設一處文中用地,為維護校園教學環境品質,建議將文中用地旁之公(兒)四用地位址相互調整至鐵路用地旁。
(2)配合全國水利會議結論,本計畫案擬劃設之「行水區」乙詞,建議修正為「河川區」。
(3)請補充台南都會公園(內含博物館園區)之緣由、功能定位及主要計畫構想。
9.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號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元月九日府城都字第0920222056號函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彈管中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摯澄字第0920003028號函陳情意見本彈藥庫針對台南縣政府所規劃之都會公園用地予以檢討後,該預定地已與本彈藥庫之禁、限建範圍地區重劃。
建請台南縣政府後續於規劃該公園預定地硬體設施時,將本彈藥庫之禁限建範圍納入審議之參考。
併同審查意見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