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其中原條文第八十點(修正後第七五點)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81
案件id
ycs4I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五七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 二、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七七四八0七號函(詳附件)為使容積獎勵具策略性功效及加速林口特定區開發,請本部准予再提會審議,及說明具體建議略以:
「三、..(一)增修訂條文七十五條建議增列:『第七款大規模及開發時程獎勵容積上限為百分之三十。』、『第八款各分區獎勵依七十五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獎勵之容積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二)依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四次會議決議除工業區部分外均依專案小組決議通過,有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七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第七十五條增訂開發獎勵規模似應為三千平方公尺及建築師公會聯合會所提修訂條文第十條會議紀錄係『第一種住宅區除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者外建築簷高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或三層樓),建築型態以獨戶或雙拼為限』,有關建築型態依本專案小組討論應已授權本府,上述條文是否授權亦請鈞部確認。」,爰再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七五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涉及計畫人口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事項,授權由原專案小組再予審查確定後,逕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三、經本會專案專案小組再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略以:「(一)有關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七七四八0七號函建議事項:
1.建議增修訂條文第七五點第六款部分:參採台北縣政府上開函所提為配合多項重大交通建設時程、本特定區將建立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以維護環境品質、辦理市地重劃開發財政負擔扺費地標售困境及增列開發規模及時程容積獎勵以發揮策略性投資效益等理由,爰第六款規定修正為:「依本要點規定獎勵之容積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但經辦理市地重劃完成之住宅區,依本點第五款之大規模整體開發及開發時程獎勵之容積,得以外加方式不予計入上開獎勵容積總額度。」,至增訂第五款之大規模整體開發及開發時程獎勵之適用對象刪除商業區。
2.其他事項:
(1)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七次審查會議紀錄有關第七五點增訂開發時程獎勵規模似應為三千平方公尺乙節:查為鼓勵建築基地合併開發,上開本專案小組之會議紀錄並無誤繕情事,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本特定區之住宅區係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基地規模較小,及清查後有多個全街廓僅有四千多平方公尺,是以,增訂第五款第2目有關開發時程獎勵部分,增列基地規模為全街廓情形亦得適用,及修正後如附件。
(2)請本部確認修訂條文第十點「第一種住宅區內除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外,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或3層樓),建築型態則以獨戶住宅或雙併住宅為限。」,建築型態是否授權該府乙節,上開修正後除外規定包括後段建築物簷高及建築型態,應無疑義。
(二)有關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二)北市建開祥字第二八一三號函陳情意見,其中建議修訂後第七五點之時程開發獎勵基地規模為三千平方公尺及第十點授權縣都市設計委員會事項是否包含簷高及建築型態二部分等節,併前項審查意見辦理,另建議調整本要點第十六點有關一宗基地內兩建築物前後棟間隔相關規定乙節,考量本特定區係為新市鎮開發建設地區,為維繫本特定區住宅區之良好生活環境品質,現行計畫規定應予維持,所提意見歉難採納。
(三)為維護林口特定區住宅區之良好生活環境品質,避免引進過多人口超過本特定區環境之容受力,建議將來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有關第一種住宅區申請開發建築案件,建築基地內仍應考量維持一定比例須符合第十點有關簷高及建築型態之規定,如多戶合併興建時參照第十二點規定仍應維持一定比例,其規劃設計應考量住宅單元最小總樓地板面積或最小基層建築面積等規定,以維持一定居住品質之居住密度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上開紀錄並以本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營署都字第0九三二九00八八六號函送相關單位有案。本案為求慎重,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