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工業區、農業區、行水區為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7o9u8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二○○六三三一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次會議決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擬變更後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赴現場勘查確定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以及本案開闢經費來源後,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陳委員鴻益、翁前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及汪前委員桂生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赴現場勘查,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略以:「據台南縣政府赴現場勘查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大灣排水及太子廟中排於七十年初期為因應整個永康市區排放水之需要,已取得部分河川土地及興建部分水泥河堤護岸,以及縣府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二仁溪水系三爺溪排水系統整體改善規劃』之大灣排水及太子廟中排排水改善,取得整治排水所需用地,以利整體排水整治改善工程之進行,依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略以:『河川地區土地應如何規劃,始符上開法條之立法精神,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宜遵循下述原則:(一)因地形地勢自然形成,而有特別施以使用管制之必要,以確保水流暢通之部分,規劃為使用分區。
(二)因都市發展之安全考量,而有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者,其設施工程用地,規劃為公共設施。』規定之意旨,及現場勘查後,本案土地與上開規劃原則(二)較為相近,應劃設為『河道用地』,以符合實際。」,並以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營署都字第○九二二九一○七三一號函送上開審查意見請台南縣政府辦理。
- 八、嗣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三二二六八號函送本計畫案報請核定到部,因涉及認定『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事宜,為求慎重,經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五六八次會議報告決定:「本案俟經濟部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召開研商『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事宜會議紀錄,有關『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之通案性劃設原則確定,並據以檢視本案土地劃設為『河道用地』確實符合上開會商結論後,再另案辦理核定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三二二六八號函報之修正後計畫書、圖。」。
- 九、案經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元月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五四號函送本計畫案報請核定到部,因涉及認定『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事宜,為求慎重,經提經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三日第五七八次會議報告決定:「本案請台南縣政府依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函及及本部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函會銜『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正式行文請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意見後,報請本部再行討論」。
- 十、嗣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三○○五二○二七號函略以:「有關旨揭變更案土地究屬何種使用分區乙節,本府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府城都字第0930034262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予以認定在案;案經經濟部水利署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經水河字第○九三一六○○一六○○號函送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現場會勘之綜合會勘結論略以:「...本案土地使用分區應予認定為『河川區』」有案,惠請再提本會審議」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土地應請經濟部依該部及本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釋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正式行文函示確為「河川區」,納入計畫書中,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