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部分「公五」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9zLpb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一七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府城都字第093005564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府城都字第0920155314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計畫區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因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不符,為維護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宜請台南縣政府另覓適當地點劃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