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NfrxY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九十年七月三日第五一二次、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五一八次、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六次、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在案,及原變更內容綜理表之審決情形詳附表一。
附表一
-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四二一八四七號函為「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請併專案小組審查」,及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彭委員光輝、林前委員大煜、汪前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審決略以:「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審查意見辦理」,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四)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四二一八四七號函為原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七案,請併入本專案小組審查乙案,查台北縣政府上開號函未敘明其依本會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考量原報核擬調整後之工業區,其北側面臨二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南側緊臨鐵路用地,形成一處狹長月眉型基地,且部分基地位於康誥坑溪之下寮橋旁,其計畫合理性不足,另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況為道路使用之工業區土地為公有土地,爰本案為求計畫合理性,及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與合宜之景觀意象,仍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該府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新編號Q?M?VõO[26?!+agIõ(!g«)[26?C?D?6?6?J?
- 三、嗣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三0一五0四八九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具相關資料後,由本會原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之專案小組意見略以:「請該府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改以重劃之方式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之具體方案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
- 二、如台北縣政府依上開事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後,仍擬維持原有方案,對於本會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之專案小組意見略以:「考量原報核擬調整後之工業區,其北側面臨二十五公尺寬計畫道路、南側緊臨鐵路用地,形成一處狹長月眉型基地,且部分基地位於康誥坑溪之下寮橋旁,其計畫合理性不足」乙節,應研提妥善因應措施或可行替代方案。
- 三、本案如擬維持原有方案,其中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可建築用地部分,應按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第五七六次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本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原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變更後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應由核定機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劃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以符社會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