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五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配合擬定新豐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PJSM0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二0次、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第三二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基府工都貳字第○九三○○二七一三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基隆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具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0.五六公頃)部分(一)涉及本部修正報奉行政院同意之「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惟如經審定免辦理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二、開發面積小於一公頃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是以,應會同地政單位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據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變更位置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為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爰請併同前項,考量本變更案是否修正為變更保護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敘明其土地取得方式。
(三)計畫書附錄二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二六次會議紀錄決議欄「照案通過(理由:配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配置之完整性,變更住宅區為保護區)」,是否誤繕?應予查明更正,以避免產生執行紛爭。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九、十案,擬變更保護區(0.一九公頃)、住宅區(0.0一公頃)為道路用地,係為新闢道路以應住宅區開發需求,其新設道路是否符合道路設計規範?應補具相關道路設計之坡度、迴轉半徑等資料。
- 三、查基隆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規定,本案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伍、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應請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