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4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841
案件id
eB05Y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二00六八二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八.七六七六公頃)為醫療專用區及道路用地,台中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僅參照『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未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如未劃設足夠及捐贈相關之公共設施、未附有相關應予敘明之事項及文件等),退請該府先行查核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有案。
- 七、嗣經本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本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財團法人敬德護理之家陳情本會同意得參照上開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案經函轉台中市政府以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三00五四三三七號函表示意見略以:「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有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之規定。本件於審查程序尚未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已變更,應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適用。三、查本件於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業參依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內容審查。目前本件刻提送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敬請惠核同意依新法規處理。四、另有關本類案件所涉回饋事項,是否應明定完成或移交時程(建議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惠請一併釋示,俾利續辦。」,因涉及本會前開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府工都字第0九三00五四三三七號函提意見,改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另該府建議明定回饋事項完成或移交時程,併交由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