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01-審議事項-第7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01
案件id
EBKzF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月15日第117次、2月26日第120次、3月4日第121次、4月7日第122次、8月6日第12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93年9月9日府城都字第09300720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郭委員瓊瑩、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及洪委員寶川等,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3年10月4日、94年1月28日、2月17日、5月5日、6月10日、7月25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准台東縣政府94年10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43034433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28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6、8、13等案,因案情複雜,且與會部分委員尚有不同意見,為期審慎周延,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為避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案計畫內容台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補充答覆資料及原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研提補充資料到署,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屬風景特定區計畫性質,有關本計畫區發展潛力(如觀光遊憩資源)與限制條件(如地形、氣候、水電供應等)、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觀光資源及生態資源等節,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二)有關綠島每年高達30萬旅遊人次之遊憩量,其遊憩活動量及旅遊型態(如浮潛、機車環島)對於島上生物及自然生態系統(如陸蟹、梅花鹿、珊瑚礁等)之衝擊及因應對策(如將人為發展區與生態保育區明顯區隔劃定,人為發展--29區間之道路建設以生態工法為之,減少對自然生態環境人為干擾)等節,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建議將上開議題及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列為課題及對策,並供相關土地使用變更個案審查之參考。
(三)為利瞭解本計畫區之環境容受力與生態承載量,有關計畫人口與旅遊人口所需之公共設施項目與服務水準評估分析、大面積之變更開發行為對於生態造成之衝擊、島上水資源、電力供應、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能否同時因應配合等事項,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列為課題及對策,並供相關土地使用變更個案審查之參考。
(四)有關本次通盤檢討之理由、檢討重點與急迫性,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五)查本計畫原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有關台東縣政府擬於本次通盤檢討將部分地區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分開辦理乙節,原則同意,並建議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1.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台東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2.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30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六)本計畫案中擬變更農業區或保護區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有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八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應於經本會審議通過後請台東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七)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如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東縣政府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31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B、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2.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
(1)請台東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32理區段徵收,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八)請將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變更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建議縣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際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十)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十一)既成道路問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33其存廢;本計畫若無既成道路之問題,請將檢討結果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十二)都市防災:本案之防災計畫主要依據火災及震災來規劃,鑒於本地區為每年夏、秋二季颱風路徑經過頻繁之處,有關防災計畫中增加風災之防災規劃構想乙節,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十三)請台東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關於「中寮村土地開發可行性評估」、「公館村土地開發可行性評估」及「農業區變更為遊憩區案可行性評估」等報告,有關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各項費用之明細表及比例等推估預測資料,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將相關評估資料文件送請本部地政司查核確認。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為落實容積管制,提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縣府擬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係屬細部計畫表明事項,依審查意見(四)「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分開辦理」之旨意,建議將上開管制要點改列為細部計畫事項,本次會議不予討論,並予以刪除。
(十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台東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34會討論。
(十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陳9人陳10綠島國中東側住宅區0.02人行步道0.02商業區0.04農業區2.40農業區2.07農業區1.45道路用地0.73道路用地0.33學校用地0.32學校用地0.16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4住宅區2.40商業區2.07道路用地1.45住宅區0.73商業區0.33住宅區0.32道路用地0.16附帶條件:
配合周邊尚未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一、依教育局列席人員說明,綠島國中現況使用校地已足供未來發展需求。
- 二、透過市地重劃手段可整理改善綠島地區土地畸零狹小之特性,便利建築配置。
- 三、本計畫住宅區使用率約達75%。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五)辦理。
2.有關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分別依審查意見(六)、(七)及(十三)辦理。
3.變一案南側與東側原規劃為道路用地部分,建議調整至變更範圍內適當位置,避免因道路之規劃而衍生週邊農業區與保護區之開發需求,並應與生態保育地區有適當之區隔。
4.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劃設補充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35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5.建議事項: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注重生態環境、維護野溪及傳統舊聚落,並以生態工法方式開發建築。
二三中寮民眾活動中心(原機七)兩側人行步道0.05住宅區0.05配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分離,所變更之人行步道於細部計畫中再行檢討劃設。
依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為密集之聚落地區且具有特殊需求,爰同意依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住宅區,並請台東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五)辦理。
三四綠島國中北側中寮社區內住宅區1.97道路用地0.21住宅區(聚落保存區)1.97住宅區(聚落保存區)0.21附帶條件:
建議本地區未來作進一步的研究,另訂適用之管制規定,並以都市設計之方式開發;於新的管制規定未訂定前,本區之開發建築仍適用原計畫之住宅一.本社區土地多數已發展建築,並具有當地社群聚落之特色。
二.計畫道路之穿越除破壞社區結構外,對於社區並無益處,未免作不必要的公共投資又引起民怨,建議予以廢除。
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併同新編號一變更案納入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範圍並妥為研訂相關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以落實形塑當地聚落保存之特色。
--36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
四人陳3人陳5綠島監獄前景觀保護區景觀保護區0.14停車場用地0.14一.符合現況之實際使用情形。
二.為疏解本鄉觀光景點之交通停車問題。
除變更理由建議應補充說明變更範圍為公有土地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人陳6公館西段1334.1335.1338等地號土地機關用地0.13農業區0.13一.被劃設為機關用地(綠島監獄預定地)迄今已近二十年,未見任何徵收計畫,仍閒置無使用,影響居民權益甚鉅。
二.對於尚未徵收之機關用地,綠島監獄已不再辦理徵收。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公館社區西、南側農業區1.4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住宅區1.47住宅區0.15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規劃相同面積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一.配合公館村聚落發展及建立當地道路系統需要。
二.賦予細部計畫更靈活之規劃空間,並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分別依審查意見(六)、(七)及(十三)辦理。
2.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劃設補充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37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開發方式興闢之。
3.建議事項: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注重生態環境、維護野溪及傳統舊聚落,並以生態工法方式開發建築。
七人陳2公館西段1390-1地號土地農業區0.02電信事業專用區0.02一.為有效解決本鄉之行動電話基地台隨處設立之情形,宜集中管理。
二.解除民眾對基地台輻射波之疑慮,並減少民眾抗爭。
建議除「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及變更理由欄應補充說明變更範圍為鄉有地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七公館社區西、北側住宅區1.92農業區0.37商業區1.51綠地用地0.06道路用地0.35商業區0.26道路用地0.1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一.配合公館村一帶機能變更後實際發展需要。
二.配合發展規劃聚落之外環道路。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再加強補充變更理由。
2.有關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分別依審查意見(六)、(七)及(十三)辦理。
九八公館船澳(原港四)兩側地質保護區1.12港埠區1.12一.配合公館船澳作為潛水訓練基地之發展需要。
二.政府徵收財源籌措困難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地方觀光發展。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38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十九公館國小(原文小一)周邊住宅區0.01農業區0.31學校用地0.02學校用地0.01學校用地0.31住宅區0.02一.配合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地權及現況變更。
二.原學校用地周圍之私有土地併相鄰分區變更。
建議除增訂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應依台東縣政府訂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捐贈通案性規定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1人權紀念園區(原公二)東、南側、技能訓練所上方往牛頭山入口處農業區保護區5.19地質保護區16.93農業區0.50機關用地0.03公園用地5.19公園用地16.88道路用地0.05機關用地0.04停車場用地0.44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0.01停車場用地0.03一.配合現有道路變更。
二.為疏解本鄉觀光景點之交通停車問題及配合人權紀念園區之未來發展需要及停車需求。
三.考量未來土地統一規劃及管理之需要。
四.符合現況之實際使用情行。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21人陳22綠島技能訓練所東側(原機一東側)、新生訓導處遺址、綠島技能訓練所機關用地2.83電力事業專用區2.83一.配合地方民生及未來發展需要,提供為發電廠及營業所等相關設施使用。
二.據臺電公司說明:本地點最符合設置電廠的需要,且綠島鄉公所、代表會亦表示同意支持。
配合行政院政策指示,本案機關用地擬供設置人權紀念園區,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人陳23觀音洞南側農業區31.76遊樂區31.76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一.本地區公有土地約佔半數以上,對於解決本地區觀光遊憩問題具有相當價值,因此配合觀光發展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原則同意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對本--39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2.所有權人應於土地開發完成配地作業發放土地所有權狀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開發計畫。
3.開發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應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
4.建造執照核發後,自正式開工日起二年內應全面完成開發建設。
5.本基地若未依前開期限辦理完成開發時,於下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分區。
及交通轉運需求予以整體變更以利使用。
二.提高投資誘因,促進綠島觀光發展,並納入開發期限規定,加速發展期程。
計畫區有關觀光遊憩資源、觀光遊憩系統與觀光產業發展政策等議題及相關觀光政策指示或發展構想、策略等事項之意見,並請將上開補充意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2.有關本案變更為遊樂區之規劃配置與開發構想等相關資料,應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送請本專案小組林委員俊興認可並修正妥適。
3.本案變更為遊樂區之面積超過10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4.本案未來之整--40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體開發同意縣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
「將依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後,可建築用地部分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方式管制其造型,以委外合作建築及經營方式辦理建築之使用」,並請將上開補充意見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5.原則同意依台東縣政府於專案小組審查會中補充說明,增加本案西北側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面積約3.86公頃)」,及將部分「機關用地(機二)(面積約0.10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約0.90公頃)」(詳附圖),併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
6.有關本案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請依審查意見(十三)辦理。
十三觀音洞北側修正原計畫圖之土地使原計畫圖係以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建議應於計畫書中以專章說明本--41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分區界線。
所繪製,今以都市計畫椿位數值圖套繪於原地形圖之數化圖,而有所誤差,應以椿位圖為準。
計畫有關椿位數值圖與原地形圖數化後之誤差,並以變更案(含土地使用分區項目與面積之調整)方式列案處理。
十四原停四南北兩側之環島公路保護區2.05景觀保護區0.61停車場用0.22道路用地0.76景觀保護區1.32停車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71保護區0.24停車場用地0.09道路用地0.28保護區0.22保護區0.27景觀保護區0.38停車場用地0.11配合道路使用現況調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縣府於本次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事項:「由於計畫道路與現況道路位置不一,配合地籍重測之現況成果修正計畫道路。」納入作為本案之變更理由。
人陳20海參坪南側景觀保護區3.53垃圾處理場用地3.53附帶條件:
使用期間應避免使垃圾進入海域。
並於完成垃圾處理替代方案後,本地區應提出復原計畫。
一.配合實際使用現況及民生需求變更。
二.依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已有相關設施。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溫泉聚落原國小分校用地(學校用地0.25旅遊服務區0.25本學校用地已廢校,配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需求,據縣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該「旅遊服務區」--42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原文小三)變更作為提供遊客服務使用。
擬由縣府開發,爰建議除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十一其他配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變更內容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0道路用地0.9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6人行步道0.01道路用地0.15住宅區1.22附帶條件: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部份應於細部計畫時按原位置劃設。
一.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作業。
二.人行步道變更部份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得配合實際需要決定劃設與否,或做必要之調整。
三.道路用地變更部份於細部計畫時原則上採原計畫位置劃設,如經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同意或不影響他人權益情況之下得做必要之變更。
建議本案原則同意,惟俟台東縣政府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十七朝日溫泉西側景觀保護區內景觀保護區2.03公墓用地2.03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帆船鼻北側原青年活動中心區青年活動中心區8.11公園用地8.11附帶條件:
本公園用地得配合旅館區作整體規劃使用。
一.青年活動中心區目前已無特別需要存在的因素,且土地多為國有土地且多為保安林地,應予以變更為其它適當分區。
二.本地區南側即為旅館區,為配合未來發展,增加投資誘因予以變更。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變更後公園用地除得作簡易休憩設施、步道、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性服務設施外,應維持原地形地貌。
2.本公園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43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
十九朝日溫泉東側及東北側之原海域資源保育區海域資源保育區0.57海底溫泉區0.09海域資源保育區0.09海底溫泉區0.57一.為促使土地資源有效使用及管理,使綠島能有具規模之遊憩使用土地調整本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
二.配合朝日溫泉地籍分割情況調整範圍。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五大白沙西側原海域遊樂區海域遊樂區99.25水域遊憩區99.25一.由於海域部份之使用同意權非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故配合實際管理方式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二.海域使用部份應另訂定適當機制以達保育與利用之目的。
三.配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名稱。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六龜灣北側原廣停六、機十三修正原計畫圖之土地使用分區界線。
原計畫圖係以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所繪製,今以都市計畫椿位數值圖套繪於原地形圖之數化圖,而有所誤差,應以椿位圖為準。
建議應於計畫書中以專章說明本計畫有關椿位數值圖與原地形圖數化後之誤差,並以變更案(含土地使用分區項目與面積之調整)方式列案處理。
二十七南寮港澳南側保護區0.02產業專用區0.02配合地方民生需要,提供天然氣儲存及供應、買賣之使用。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產業專用區」修正為「天然氣專用區」以符實際。
--44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請縣政府增訂本項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內容。
3.應依審查意見(八)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之通案性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陳18下南寮段907.1504等地號土地景觀保護區1.26停車場用地1.26一.該土地鄰近南寮石朗浮潛區,遊客眾多,致使機車停放路旁,造成交通壅塞,影響行車安全。
二.該地為海埔新生地,目前閒置無使用,且區位適宜。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17下南寮段669.670.…等三十餘筆地號土地港埠用地14.71港埠區14.71一.查上述土地自民國七十五年劃定為港埠用地,至今已十七年之久。
二.現港口已移向北邊擴建完成。
三.政府徵收財源籌措困難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地方觀光發展。
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惟為配合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與開發,本「港埠用地」得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辦理,並請在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核。
三十二事業單位用地電力事業用地0.65油庫用地0.63電力事業專用區0.65油庫專用區0.63配合事業單位用地變更為專用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八南寮漁港北側南寮社區內人行步道0.04道路用地0.71住宅區0.04住宅區0.69商業區0.02配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分離,變更部份於細部計畫中再予劃設。
建議本案原則同意並併審查意見(五)辦理。
三十現有綠島鄉公所南住宅區0.03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配合消防隊現況使用及擴建需要。
本案業先行提經本會93年11月--45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九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5人行步道0.01用)0.0930日第598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部94年1月20日核定在案,爰不予討論。
二十九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原計畫圖之比例尺分別有五千分之一及(中南寮地區、帆船鼻地區)一千分之一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本次檢討部份變更作業為處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之檢討,故(中南寮地區)、(帆船鼻地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應移作細部計畫圖之用。
建議本案原則同意並併審查意見(五)辦理。
三十三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另詳(都市防災計畫)一.為防止都市區域性重大災害之發生及蔓延,並提供疏散、救援、避難、復舊之機能,應於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考量。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行政院函『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規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
除依審查意見(十二)辦理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另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參照『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修訂。
二.修正內容及變更理由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明細表。
併審查意見(十四)辦理。
註1.表列面積單位為「公頃」。
2.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之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表列變更面積以核定圖實際釘樁分割測定之面積為準。
--46(十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逕1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機關用地(綠島人權紀念園區)建請行政院文建會接管,積極推動後續工作,不宜將電廠劃入園區範圍。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二案。
逕2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綠島鄉新中寮段13地號土地。
推展更生保護事業需要。
建請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行政區。(面積2643平方公尺)同意採納,並請縣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逕3綠島鄉鄉民代表會建議政府以長遠觀點放寬綠島鄉農業保護區限制,變更為商業區。
本案因未提出明確之變更位置與實質建議事項,爰未便採納。
--47農業區變更為遊樂區(二)及電力事業專用區圖紅線為區段徵收範圍線,包括機二部分及相鄰之道路。
附圖變十三案變更位置示意圖--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