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8PBLp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27日、11月1日及12月13日第14屆第21、22及23次18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4年6月1日府城鄉字第094014762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德治、張前委員元旭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永展擔任召集人,於94年7月1日、9月21日、10月7日及11月9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7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8案,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部分,案准本部民政司94年12月9日內民司字第0940002199號函略以:「…有關變更部分零星工業區、農業區為殯葬專用區乙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事宜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至於本案與距離有關之限制,請依本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及本部民政司94年12月22日內民司字第0940002270號書函略以:「二、查殯葬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不受本條例第9條第1項有關距離之限制;本案業由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程序劃設為殯葬設施專區(該殯葬專用區名稱請更正以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示),則其區內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當無距離之限制。」在案,為避免造成牴觸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及第9條規定之情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二通過:
(一)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本案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應修正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其使用以殯儀館為主,並請於擬定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妥予規定其允許使用項目內容,以資周延。
(二)變更零星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部分之變更範圍與本案殯葬設施專用區相鄰,未來已不適宜作為工業使用,應調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因應殯葬設施專用區開發後衍生之停車需求,並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三、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梁徐月嬌/平鎮市宋屋段高山下小段19-13地號陳情人所有土地曾於62.6.2府建都字第56619號公告規劃為貨物轉運中心,又於91.9.2府城鄉字第0910189152號函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均在案,前後32年來不算短的歲月,91年公告以來已過3年多,完全紙上談兵,不知人民疾苦蒙受損害不淺,原有合法購置的農地,損失相當慘重,政府以構成失信於民,嚴重損害人民權益,敬請改變公告為住宅區。
變更敬請合理改變公告為住宅區。桃園縣政府94年12月12日府城鄉字第0940343553號函略以:「1.『三、經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議及前開貨運轉運中心仍有其需求及必要性。』2.『四、…本次陳情內容係變更為…住宅區,惟陳情土地面積僅784平方公尺,如僅就該筆土地零星變更似欠缺整體規劃考量,故建議應針對貨運轉運中心整體檢討規劃為宜;惟據歷來該地區民眾向本府陳情案件顯示該地區民眾對貨運轉運中心之意見仍多歧異,如辦理檢討規劃需極力整合協調當地民意…,故本府建議應另案辦理檢討規劃為宜。』3.『五、因「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刻正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故該貨運中心存續仍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卓裁,如仍維持原計畫,本府將籌編預算辦理該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事宜。』」1.有關梁徐月嬌女士陳情部分,准照縣府研析意見,請縣府儘速另案辦理細部計畫檢討規劃事宜。
2.有關本案涉及貨運轉運中心存續部分,前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基於該貨運轉運中心仍有其需求及必要性,業已決議維持原計畫,有關貨運轉運中心變更為住宅區乙節,准照縣都委會決議之意見,維持原計畫,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構想、計畫人口、公共設施比例、交通運輸及都市防災部分:除下列各點請桃園縣政府依照第二、三次審查會議中之說明內容妥為補充外,其餘原則同意照該府94年9月2日府城鄉字第0940236303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一)有關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規劃構想之處理情形(桃園縣政府94年9月2日府城鄉字第0940236303號函附件)內容多屬原計畫之概述或現況分析說明,與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意旨不符乙節,原則同意縣府列席代表會中補充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本案計畫人口之推估,經縣府列席代表會中補充說明從人口成長統計資料顯示,本計畫區近7年來人口數約於30,000人上下呈現動態平衡,且計畫區目前亦無迫切之開發需求,尚無調高計畫人口數之必要,爰建議本案計畫人口數維持原計畫30,000人。至有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檢討標準重新檢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乙節,原則同意縣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案係屬管制型計畫性質,計畫區內之農業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即占計畫區總面積約78.5%,故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偏低,難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應屬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惟為維護環境品質,有關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之功能,建議可考量協調農田水利會就所屬埤塘土地透過城鄉景觀風貌改造手法,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並達到美化都市景觀風貌之目的,並請研提相關具體因應措施,以提升本計畫區整體環境品質。
(四)有關既成道路檢討情形,建議將已於本次通盤檢討中檢討納入計畫道路系統部分,及其餘擬另循都市計畫程序專案辦理檢討部分,分別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必要時可新增乙節)中敘明其處理情形,以利查考。
(五)計畫書「玖、事業及財務計畫」所載有關建設經費籌措方式,應依本案後續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土地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執行情形配合修正。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 四、後續辦理程序: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其他建議事項: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惟為符合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之政策趨勢,建議桃園縣政府於本計畫區日後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可考量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並分別辦理之。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1和碩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內容,並為因應鄰近地區殯葬服務設施及中壢地區殯葬專區之設立,依據區域性需求設置納骨塔、殯儀館等相關設施。將中壢市忠福段42-9、42-10、42-12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3.1951公頃)變更為「殯葬專用區」。1.本案因涉及農業區變更,且未經縣都委會審議,爰建議暫予保留,並重新提請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由縣府檢送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2.請申請人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係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除請申請人確實依前開審議規範第五至五十三點之規定辦理,並製作查核結果對照表,俾便縣府查核外,並請整合本案與逕3案陳情內容,將全案整體規劃構想、變更農業區為殯葬專用區及停車場後對周邊農業土地之影響、土地使用配置計畫、變更範圍內、外之交通現況、條件、道路系統及交通管理策略等事項之補充資料送請縣府作為縣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2)本案擬開發之殯葬設施,因屬鄰避性設施,應請申請人注意本開發案周邊社區意見及本案開發後與周邊景觀調和等事項,避免引發爭議。
逕2基督教中壢靈糧堂/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第139、139-1地號為經營教會事務,推動社區服務業務,亟需更大場地以興建相關設施。申請變更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第139、139-1地號等2筆土農業區土地(面積共約0.65公頃)為宗教專用區1.本案據申請人列席說明,因陳情位置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第139、139-1地號等2筆土地未相鄰接,不利整體利用、開發,本案陳情位置改為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第139地號單筆土地。
2.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且未經縣都委會審議,爰建議暫予保留,並請申請人研提適當之開發方式及自願捐獻回饋措施,重新提請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應依都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由縣府檢送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逕3和碩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市忠福段42-11、42-13、45-5地號等3筆土地為籌設頤親園園區整體開發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殯葬專用區),因應抒解日後適宜行喪日使用時所帶來之停車需求,於周邊規劃停車場用地,以解決停車問題。面積共0.5565公頃。
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併逕1案審查意見辦理。
逕4中壢市公所為改善殯儀館及興南國中附近地區之交通壅塞情形,於94.3.8會同地方代表、里長進行培英路拓寬及延伸會勘,結論建議由新生路直接開通至培英路轉彎處並延伸至中福路二段,拓寬為18公尺計畫道路。18公尺計畫道路:西起新生路往東銜接培英路轉彎處,續沿培英路東行至都市計畫邊界止。
10公尺計畫道路:利用既成道路(育英路及培英路)適度拓寬為10公尺計畫道路。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中壢市公所將會中補送之具體意見,送由縣府重新提請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由縣府檢送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表一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人口30,000人32,000人現況人口為29,382人,已接近計畫人口數30,000人,依過去15年人口成長趨勢,並考量計畫區內尚未使用住宅區規模(約9公頃)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後,配合計畫年期延長,酌予調整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32,000人。
併審查意見(一)、2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東北側保存區保存區(0.50)宗教專用區(0.50)一、現況使用為寺廟。
- 二、因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保存區,故調整名稱為宗教專用區。
本案經桃園縣政府94年10月26日府城鄉字第0940296382號函查復,本案「妙音寺」為該府桃寺登字第0208號登記有案之寺廟,建議除應於變更理由補充上述說明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北側(聖德基督學院)(圖幅11)農業區(0.77)文教區(0.77)附帶條件:
申請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三個月內,洽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辦法」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 一、聖德基督學院為擴大校地,已取得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二、校方願意將校區提供附近居民休憩及文化活動使用,以提高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變更範圍以地號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5-05、5-26、5-97、18-3、18-4及24六筆土地為準。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於報部核定前補充教育主管機關或其他核准或立案機關同意本案學校興辦事業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利查考;否則維持原計畫。
2.本案如符合上述審查意見者,應由聖德基督學院規劃適當之設施兼供附件居民使用,以適度回饋地方,並應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區西側之中央大學周邊地區及農業區(圖幅14)農業區(1.70)學校用地(0.61)道路用地(0.01)學校用地(1.70)農業區(0.61)學校用地(0.01)一、依中央大學實際管理使用之範圍檢討變更。
- 二、變更為學校用地之22筆土地係中央大學管理之公有地。
變更為學校部分,以地號中壢市五權段227-6、229-1、229-4、229-5、231-1、254-1、267、268-1、268-2、289、322-1、322-2、328-1、328-2、328-3、328-4、328-5及328-6等18筆土地及平鎮市雙連坡段3-13、3-14、10-6及11-3等4筆土地,共22筆土地為準。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原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套繪誤差以致現況與計畫不符,故配合現況辦理檢討變更,建議除應於變更理由補充上述說明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計畫區東側之農業區(殯儀館以南及興南國中附近地區)。
(圖幅11、12)零星工業區(0.05)農業區(1.50)殯儀館(0.04)墓地(0.17)道路用地(1.76)一、依民國91年12月23日公共設施協調會研商共識調整。
- 二、殯儀館以南及興南國中附近地區僅有4至6公尺寬之現況道路,且缺乏東西向道路;每逢送葬人車擁擠、學校及工業區交通人潮,使培英路、育英路附近一帶交通阻塞。
- 三、依現況道路,調整育英路以北之部分零星工業區、農業區、殯儀館及墓地為8、12公尺計畫道路,東至中壢工業區,西至新生路,使構成交通迴路,改善計畫區東南側道路系統。1.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列席代表說明,目前本特定區範圍並無與本變更案相關之道路建設計畫,且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位置附近之道路拓寬計畫,刻由該府研議沿高速公路西側規劃路線中,應不致影響本案變更內容,爰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外連接至中壢工業區之非都市土地部分,應請桃園縣政府配合辦理變更編定及徵收事宜。
3.本案係中壢殯儀館及周邊申請開發中之殯葬專用區之聯外道路,為因應日後開發衍生之交通需求,避免加劇附近地區交通壅塞情形,本案應研擬交通管理策略等配套措施,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後續執行。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逾案計畫區東北側,即內壢交流道西南側之農業區。
(圖幅12)農業區(6.84)垃圾場用地(6.84)一、中壢市公所提出本變更案闢建垃圾掩埋場,以解決垃圾處理問題,改善環境品質。
- 二、變更範圍跨新街溪兩側之農業區,現況已無供農作使用。位於新街溪東側為忠福垃圾場,除水尾段水尾小段31-17、15-26地號(0.06公頃)屬國有財產局所有,餘已由公所取得土地所有權;新街溪西側為水尾垃圾場,除部分水尾段水尾小段228-30地號(0.02公頃)屬國有財產局所有,餘已由公所向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同意。
- 三、民國94年2月5日起公展30天,並無異議。
變更範圍:
1.忠福垃圾場包括水尾段水尾小段15-12地號等30筆土地。
2.水尾垃圾場包括水尾段水尾小段228-1地號等10筆土地。1.據縣府及中壢市公所清潔隊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位於新街溪西側之水尾垃圾場,因現況已不再作垃圾掩埋使用,且地面已復育完成,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規劃環保公園,加強綠美化供民眾使用;變更範圍新街溪東側之忠福垃圾場,因該垃圾場北側部分土地現況仍作垃圾掩埋使用,爰同意變更為垃圾場用地。
2.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請配合上開審查意見,妥予查明修正。
八逾案計畫區東側,即殯儀館東南側之農業區、零星工業區(零工)。
(圖幅11)零星工業區(1.03)農業區(0.51)零星工業區(1.06)殯葬專用區(1.54)附帶條件:
應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一、本案係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 二、為補中壢市立殯儀館設施不足且周邊缺乏停車場,本案變更範圍地主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提出申請,經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93.10.18府民儀字第0930280384號函同意申請籌設,俟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向縣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 三、本次檢討擬將現況已無供作農業變更範圍:
中壢市忠福段83、85、86、87、88、91、93、94、97地號9筆土地。本案基於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完整性,經專案小組討論後建議依方案一通過,惟因涉及「殯葬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且本部民政司未派員參加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應再函請本部民政司具體表示意見,如經民政司表示方案一確有衍生適法性疑義者,則建議照方案二通過,並逕提委員會審議。
1.方案一(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土地均係作為殯葬設施及相關使用,基於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未來實際使用情況考量,建議本案零星工業區(2.09公頃)、農業區(1.79公頃)應一併變更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農業區(1.28)乙種工業區(1.06)附帶條件:
應繳交變更範圍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之5%為回饋金。
停車場(1.28)附帶條件:
變更為停車場部分,限作平面停車場使用,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闢及管理維護,不得要求政府辦理徵收。
、工業使用之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零工十三)調整為殯葬專用區、乙種工業區及停車場,以利土地使用,並能緩解北桃園地區殯葬問題。
- 四、民國94年2月5日起公展30天,並無異議。為殯葬專用區(3.88公頃),惟本案開發時有關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相關設施,仍應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2)本案應依事業需求及環境特性,於細部計畫中劃設足供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但屬通過性道路者,應無償提供並移轉登記為縣府所有。
(3)上開必要性服務設施之面積,其由零星工業區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不得低於零星工業區申請變更面積20%;其由農業區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不得低於農業區申請變更面積40%。
(4)有關交通管理策略部分併變更編號第6案審查意見3.辦理。
2.方案二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應依事業需求及環境特性,於細部計畫中劃設足供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但屬通過性道路者,應無償提供並移轉登記為縣府所有。
(2)上開必要性服務設施之面積,其由零星工業區變更為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殯葬專用區部分,不得低於零星工業區申請變更面積20%;其由農業區變更為殯葬專用區部分,不得低於農業區申請變更面積40%。
(3)本案農業區變更為停車場部分之附帶條件「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闢及管理維護,不得要求政府辦理徵收」乙節,已逾法令之規定,建議應予刪除,並建議修正為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30條及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自行投資興辦。
(4)有關交通管理策略部分併變更編號第6案審查意見3.辦理。
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故新增整體開發地區退縮建築及明訂變電所用地使用強度等規定。
詳附表二註: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附表二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92年2月26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訂。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二)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1.增修原條文。
2.增列住宅區留設停車空間之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工商綜合專用區(一)第一種工商綜合專用區:
區內劃設工商綜合專用區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二,分述如下: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
(1)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及結合倉儲與賣場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其面積不得高於第一種工商綜合專用區面積之42%。
(2)建蔽率不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60%。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一及二之二:
(1)提供道路、停車場、公用設備或設施等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以回饋地方,其面積不得低於第一種工商綜合專用區面積之28%。
(2)容積率不得大於650%,建蔽率不大於80%。
(二)第二種工商綜合專用區:
區內劃設工商綜合專用區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二,分述如下: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1.新增條文。
2.將86年5月29日及7月3日發布之2處工商綜合專用區個案變更管制要點規定納入。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供金融、工商服務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及商品展覽場等設施使用。
(2)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60%。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一:
(1)供公共設備及設施使用。
(2)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3.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之二供道路使用。
- 四、乙種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貨物轉運中心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五、貨物轉運中心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行政區之建蓛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七、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變更名稱。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本計畫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多目標使用方案)及行政院核定(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配合修正法令,刪除原條文。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
(一)國中以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大專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學校用地:
(一)國中以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大專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計畫區內並無體育場用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得大於200%。
地,故刪除原計畫條文。
過。
十一、生態綠地:
(一)生態綠地一:
提供作為綠地,除必要之步道系統、照明、座椅、排水及景觀維護設施外,不得開發建築使用,劃設面積不得低於第一種工商綜合專用區面積之30%。
(二)生態綠地二:
供生態綠地使用,除必要之步道系統、照明、座椅、排水,及景觀維護設施外,不得開發建築使用。1.新增條文。
2.將86年5月29日及7月3日發布之2處工商綜合專用區個案變更計畫書中,有關生態綠地部分規定納入。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十二、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修正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三、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新增條文。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殯儀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四、殯儀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火葬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十五、火葬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七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5以上者。十六、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配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廢止,予以修訂。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六、依第十五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120%: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依第十五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行政區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七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無十七、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1.新增條文。
2.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桃園縣政府94年9月2日府城鄉字第0940236303號函)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確認後納入計畫書章節(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本案係屬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為管制型計畫性質,不宜過度擴張為都市發展用地,惟仍請補充本特定區未來發展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及場站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中壢市、平鎮市等周邊都市發展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以瞭解本檢討案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1.未來發展構想:
(1)整體發展構想及目標:
改善道路網絡系統、加強產業基礎設施與促進產業升級、加強都市防災系統規劃及維護特有陂塘文化等。(詳附件一)(2)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原計畫劃設住宅區、工商綜合專用區、乙種工業區、貨物轉運中心區、行政區、文教區、保存區及農業區,並配置適當公共設施。
(3)交通運輸系統(分佈位置示意圖如附件二):
公路運輸系統主要以國道1號、台1線、台66線、興建中之青埔-中壢快速道路與縣110甲、縣112與縣113為主,其中台1線、縣112與縣113道路系統服務水準為亟需改善之F級。
大眾運輸系統以本計畫區南側台鐵縱貫線與中壢市區公車場站為主。
2.周邊重大建設計畫計有4項(分佈位置示意圖如附件三):
(1)高速鐵路建設計畫。
(2)高鐵青埔車站特定區計畫。
(3)台鐵桃園中壢路段高架化。
(4)高鐵青埔站聯外道路。
3.與中壢市、平鎮市發展關連性:
本計畫區因高速公路而劃設,包括中壢及內壢兩個交流道,行政轄區位於中壢市與平鎮市範圍內,計畫區周邊鄰近增列於第一章P.1「壹、地理位置第四段」。
第一章P.4「陸、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已敘明。
納入第二章P.14「伍、道路系現況」。
納入第二章P.7「壹、相關計畫」。
增列於第一章P.1「壹、地理位置」。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確認後納入計畫書章節全縣未來發展最重要核心,即桃園—中壢—高鐵站區所形成三核心發展區之間。
(二)計畫人口:
本案計畫人口由30,000人調整為32,000人之依循為何?請就該計畫區歷年來人口成長趨勢(人口統計資料請更新至93年底)、尚未使用之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方面,提出明確數據或文字說明本案計畫人口推估之合理性,並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1.人口成長趨勢:
統計至93年底計畫區現住人口為30,585人,年平均成長率為27。
2.尚未使用住宅區可容納人口:
未使用住宅區18公頃,以容積率200%計算,尚可容納7,200人。
3.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以32,000人估算,依通檢辦法規定,則各項公共設施面積大致符合需要,詳下表:
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表計畫人口3萬2千人項目通檢標準(公頃)不足或超過面積(公頃)文小6.00-1.10文中4.80-2.50公園4.500.91兒童遊樂場2.40-1.79停車場4.47-2.14綜此,考量人口成長趨勢、住宅區未使用規模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酌予調整計畫人口為32,000人。納入第二章P.9「貳、人口成長」。
納入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
納入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
(三)公共設施比例:
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4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18.38公頃)、廣場(面積0.54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61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4.94公頃)佔計畫總面積(2196.3公頃)之1.1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特殊情形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另計畫區內是否有可供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1.本計畫區面積2,196公頃,農業區1,723公頃佔計畫總面積78.49%,情況特殊。
2.五項公共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合計24.94公頃,佔都市發展面積比例5.28%。
3.計畫區內公有地:
目前計畫區內公有地多零碎分佈於農業區中,且面積狹小,現況多為陂塘,並無適當區位可供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納入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
納入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
納入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確認後納入計畫書章節應請一併查明。
(四)交通運輸:
針對計畫區內交通運輸路網及交通現況課題,應請提出整體規劃構想、解決對策及檢討改善方案,作為計畫區未來交通路網劃設及改善依據。本次檢討為解決計畫區東南側殯儀館附近地區交通阻塞,已提出對策:依現況道路調整育英路以北為8、12公尺寬計畫道路,以改善計畫區東南側及東側至中壢工業區計畫道路系統。第三章P.19「貳、發展課題對策」已敘明。
(五)都市防災:
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本計畫區都市防災計畫與措施規劃,已參考「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三通)」內容,增列以下重點(詳附件四):
1.劃設6個生活避難圈。
2.劃設防救災動線系統。
3.劃設防救據點。納入第四章P.38「柒、都市防災計畫」。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1、詳附表一。
併個案報告。
2、編號第四、八案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之情形者,應請查明並敘明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及自願捐獻回饋措施,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變更第四案(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及變更第八案(農業區變更為殯葬專用區),其變更面積皆小於一公頃,符合「修正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之排除規定,且已另訂相關附帶條件。
P.23、P.25表六變更內容明細表已敘明。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確認後納入計畫書章節3、表內各案如有依市地重劃辦理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桃園縣政府(或申請人)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或申請人)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B.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或申請人)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本次檢討之變更案無涉辦理市地重劃。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專案小組確認後納入計畫書章節(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下次會議繼續討論。配合辦理。
(八)殯葬專用區開發總量: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其計畫內容均為申請變更為殯葬專用區,惟殯葬專用區之設置是否符合該地區相關殯葬開發總量之規定,應另請桃園縣政府民政局具體表示意見,作為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
1.依桃園縣政府94/08/02函查復說明:
(1)桃園縣政府對殯葬設施容許開發總量無訂定標準。
(2)本次檢討兩處陳情基地擬提供之設施,除禮廳外,停棺室、冷凍櫃及納骨塔皆超出民國112年桃園縣南區預估之需求量(詳附件五)。
2.請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
(九)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如有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具體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1.計畫區內無已發布而未整體開發情形。
2.既成道路課題部分,縣府將協同公所清查後,依調查成果、實際發展需求及財務狀況,另循都市計畫程序專案辦理。增列於第四章P.39「拾壹、其他」。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併前案說明。
3、計畫書內各項統計數據,請統一更新至93年度。
已修正人口成長統計表,本計畫區93年人口總數為30,585人。納入第二章P.9「貳、人口成長」。
4、本次會議簡報中有關現行計畫概要及發展現況等資料,請納入計畫書中補充說明。配合辦理,補充內容摘要如下:
1.計畫區人口總數資料更新至民國93年。
2.毗鄰計畫區示意圖(詳附件六)。納入第二章P.9「貳、人口成長」。
納入第一章P.1「壹、地理位置」。
5、計畫書「玖、事業及財務計畫」與表十一所載經費來源不符,請依實際情形配合修正。
計畫書所載「經費籌措」方式,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說明之;表十一本案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來源」,則指定後續實質建設由縣政府及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十)後續辦理程序:
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配合辦理。
附件一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及目標有關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構想及目標包括改善道路網路系統、加強產業基礎設施與促進產業升級、加強都市防災系統規劃及維護特有埤塘文化等,分述如下:
一.改善道路網絡系統因本計畫區範圍位於桃園縣之桃園、中壢(平鎮)、楊梅(新屋)等都市化人口密集地區間,且東側有高速公路中壢、內壢交流道系統並緊鄰中壢工業區、北側毗鄰桃園(青埔)高鐵特定區,往來人車交通繁忙,但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服務水準低落,實為都市發展之絆腳石,提出下列建議供作計畫區未來道路交通改善參考:
(一)為改善交流道附近客貨轉運混亂現況,應儘速開發計畫區中貨物轉運中心,避免客貨轉運參雜,有害安全及影響道路順暢;選擇適當區位,設置大(小)客車載客轉運場站,改善違法路邊載客及提升旅客服務品質。
(二)應由交通主管單位儘速規劃及興闢東西向道路,連貫3條位於高速公路北側之南北向縣道,建構交通網路,改善目前道路擁塞現況。
(三)為改善計畫區東南側(殯儀館、興南國中附近地區)及東側至中壢工業區計畫道路系統,拓寬育英路以北現況道路,東至中壢工業區,西至新生路,使構成交通迴路,有效疏解送葬人車擁擠、學校及工業區交通人潮。
二.加強產業基礎設施與促進產業升級原計畫劃設乙種工業區97.55公頃(含零星工業區32.02公頃),屬於輕工業及傳統型工業,由於勞資問題、傳統技術停滯、浪費人力資源、工業園區周邊服務設施窳陋及交通不便,目前正受其他產業園區及高科技產業威脅而衰弱不振,許多工廠正面臨停產以致廠房充作倉庫,甚至整廠外移或土地閒置任其荒廢不用,提出下列建議供作加強產業基礎設施與促進產業升級之參考:
(一)確實檢討工業區土地利用,如有必要,可依據現況發展及業者意願,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程序,調整為適當分區或整併集中為數個工業園區方便管理與規劃,以應時代潮流及其他產業需求,並能提升土地利用價值。此外,應積極改善工業園區聯外道路、維持正常之水電供應、快速同步地提供國際相關產業供需資訊及督促地方政府貫側實施中央相關政策,並能定期檢討改善等。
(二)為促進產業升級,應配合政府政策,主動向相關主管單位尋求協助並爭取興辦經費,積極輔導基礎產業轉型、提升產業技術、設置研發關鍵大廠及建構工業虛擬網路交易平台等,使產業留住計畫區內,再創各階層就業機會。
三.加強都市防災系統規劃目前相關都市災變防治據點(如警察消防單位、衛生疾病防治單位、大型醫院等)皆未在本計畫區內,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都市社會災害,必須遠從桃園、中壢、平鎮、新屋等都市化地區趕來救災,往往緩不濟急,並容易衍生二次災害,今提出下列建議供作規劃都市防災系統之參考:
(一)因計畫區範圍位於周邊都市化地區邊緣,為救災方便,應請相關主管單位儘速設置警察消防救災據點(如派出所、消防隊、衛生所等機關),以強化救災功能及預防災害產生,並在災變時指揮救災事宜。
(二)明確規劃防救災路線,包括緊急疏散路線道路及救援輸送道路,在災害發生時必須能優先進行交通管制及保持暢通,藉以發揮救災機能及完整性。
(三)為防止火災延燒,應規劃停車場、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開闊之農業區,建構成為火災防止延燒帶,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
(四)為提供災變地區復建完成前之臨時庇護場所,應規劃機關、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活動中心及停車場等空間作為避難收容場所,並能具備災民臨時收容、醫療緊急救護、區域物質及飲水之轉運發放、醫療及生活必需品之儲備等功能,期使受災民眾獲得最佳照顧。
四.維護特有陂塘文化自先民來台開墾,在各縣(市)興起陂塘灌溉獨特地理景觀,尤以桃園縣內最多。主要因桃園台地之地勢較高,而河流流路短、集水區小,在雨季時尚有充足的水量灌溉,但平常流量小,甚至乾枯見底,故興建陂塘儲存水源,已備平時乾旱季節灌溉所需。但自桃園大圳、石門大圳陸續開鑿及石門水庫供給充分的灌溉水源後,多數陂塘喪失了原始的灌溉功能,於是逐漸消失而荒廢或改變為其他用途,如桃園縣政府現址原為一口大的陂塘,另如龍潭大池、石門水庫後池堰、慈湖等已轉變為休閒觀光功能。在不妨礙其他土地分區使用,提出下列建議供作維護特有埤塘文化之參考:
(一)將地區性中、小型陂塘改為養魚(蝦)池或休閒池,並選擇適當區位併同周邊空曠農業區,規劃為休閒農場,可吸引垂釣客或從事休閒親子活動,不但可維持陂塘風光不致荒廢,且另創休閒觀光事業。
(二)可選擇適當區位之中、大型陂塘,改善週邊環境、設施及構築供水系統,使能兼具淨水、蓄積飲用水功能,紓解部分因旱象或大雨後水庫供水之濁度過高所造成都市缺水之問題。
(三)保留許多舊聚落(三合院)附近鄰近陂塘,因民眾傳統觀念常視陂塘為風水池,象徵聚財意義,並可兼具養殖功能、維持長久以來之生態環境。
綜此,有關以上所提出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構想及目標,除檢討不適現況及未來發展之措施,另舉出改善方法,期能以永續經營觀念,不但帶動地區活絡發展,且能兼顧生態平衡,規劃出符合地區需求之環境。
附件二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交通運輸系統示意圖圖例貨物轉運中心區道路服務水準道路變零工零工零工零工綜零工文中公機市廣零工機文大零工零工零工文教文教快速道路文小文小園往大往中壢蘆大園鄉往中壢往中壢音往觀園往大往大音往觀溪往楊梅往鎮平屋往新往台北往中壢往高雄竹鄉北北2000公尺快速道路工(乙)殯專停垃垃社教公變公公公中山高速公路省道縣道F級F級(縣甲)(縣1)(縣112)(台線)(台1線)計畫範圍線F級附件三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圖例計畫範圍線高速公路道路快速道路零工零工零工零工綜零工文中公機市廣零工變機中央大學零工零工零工文教文教快速道路興南國中文小園往大往中壢蘆往中壢往中壢音往觀園往大往大音往觀溪往楊梅往鎮平屋往新往台北往中壢往高雄竹鄉北北2000公尺快速道路快速道路社教公變公保高速鐵路建設計畫中壢站往桃園高速鐵路台鐵縱貫線桃園中壢段高架化計畫高鐵青埔站聯外道路計畫青埔車站特定區計畫往台北附件四都市防災計畫都市發展愈多元化,都市災害之類型也愈趨多樣,台灣地區都市災害知種類大致可分為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地震,及坡地低地與懷境敏感地區之潛在地質災害等)與都市社會災害(如產業災害、公害、工程地盤與都市設施之施工災害,及自然、人為災害所衍生之二次災害與火災等)二大類,為降低災害之風險程度、防止產生災害原及避免衍生二次災害,有關本計畫區之都市防災計畫與措施如下,其相關劃設區位及路徑參見圖六所示:
一.劃設生活避難圈依據計畫區內交通道路系統、計畫道路沿線住宅、零星分佈之聚落、乙種工業區等人口聚集地方及參酌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開放空間之可及性,劃設6個生活避難圈,並在各生活避難圈內應成立防救據點及相關避難誘導設施等。
二.防救災動線系統(一)緊急疏散道路指定計畫區內可延續通達並串聯各區域之聯外道路(如一、二、三、
- 四、七、八號道路)為第一層級緊急疏散道路,在災害發生時必須優先保持暢通且於救災時能進行交通管制。
(二)救援輸送道路主要機能為消防、便利車輛運送物資至各消防據點及通往避難場所之路線,即能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一完整路網為對象(如區內道路及現況道路),藉以強化系統機能及完整性。
(三)火災防止延燒帶計畫區內之計畫道路除有防災避難疏散功能,並能兼具防止火災延燒之隔離功用,得利用停車場、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等開放空間系統及開闊之農業區等區域作為區隔,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
三.防救據點(一)緊急避難場所以機關、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活動中心及停車場等為緊急避難場所,其週邊應保持暢通、減少設置永久性障礙物,並維持其開放性以備隨時作為臨時救災避難場所;此外,開闊之農業區亦可作為災變時之緊急避難場所。若風災發生時,戶外民眾應儘速循避難路線避入防災中心或就近避入構造堅硬之房舍建物內,避免暴露於無遮蔽場所,以防硬物撞擊或遭風力侵害。
(二)避難收容場所可利用機關、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活動中心及停車場等作為避難收容場所,目的在提供災變地區復建完成前之臨時庇護場所,機能上應具備災民臨時收容、醫療緊急救護、區域物質及飲水之轉運發放、醫療及生活必需品之儲備等功能;另外在防災生活圈中應具有傳達正確資訊、供應必要之生活設施、自主消防能力及能供給完善之庇護設施等功能之場所。
(三)警察據點設置警察據點之主要目的是為蒐集災變情報資訊及維持災後秩序,本次檢討將計畫區內唯一為政府機關所在之「機七」機關用地(現為環保署檢驗所)作為警察據點,發揮應有功能及任務。
(四)消防據點因本計畫區面積多達2千多公頃,因此特在計畫區中央之行政區(現為農田水利會)及南側「機一」機關用地(現為自來水公司淨水場)建構消防據點,分別指揮計畫區北邊及南邊緊急消防事宜。另外指定避難收容所為臨時觀哨所,並儲備消防器材、水源,以因應災變之緊急消防救難。
(五)醫療據點醫療據點包括臨時醫療場所及長期收容所,前者為發揮機動醫療設施急救功能,指定避難收容所即文大用地(中央大學)、文中用地(興南國中)設置臨時醫療據點;長期收容所場所仍應以附設有病床之醫院為對象,惟計畫區中並無醫院可供設置,故以離計畫區10~20分鐘車程之壢新、天成醫院為長期收容所醫療地點。
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防救災計畫示意圖工商綜合專用區乙種工業區宗教專用區住宅區避難收容場所貨物轉運中心區零星工業區火葬場變電所計畫範圍線消防據點農業區綠地公園溝渠殯儀館高速公路道路快速道路都市計畫圖例變零工零工零工零工零工綜零工文中公機市廣零工變機文大(中央大學)零工零工零工文教萬能技術學院快速道路文小園往大往中壢蘆大園鄉往中壢往中壢音往觀園往大往大音往觀溪往楊梅往鎮平屋往新往台北往中壢往高雄竹鄉北北2000公尺災變區域警察據點防救災圖例消防據點警察據點快速道路興南國中緊急避難場所生活避難圈防災疏散方向防救災路線(聯外)防救災路線(區內)火災防止延燒帶臨時醫療據點附件五桃園縣政府94/08/02府城鄉字第0940211644號函函復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對殯葬設施之容許開發總量無訂定標準。
二.另據「桃園縣殯葬設施興建計畫」之先期計畫書(委託宣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製作)載,桃園縣內殯葬設施至民國112年需求量如下:
桃園縣殯葬設施需求量與預定興建計畫表申請單位預計開發數量推估至民國112年不足數量殯葬設施單位皇順開發公司和碩頤親園合計桃園縣北區桃園縣南區合計禮廳間7613111627停棺室室325890302858冷凍櫃櫃243250493133142275納骨塔位個020400020400042619150652193271附件六毗鄰計畫區示意圖毗鄰計畫區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