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DPeQW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3年11月26日第53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4年4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328638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94年5月10日第60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歐陽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李委員永展、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6月9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惟台北市政府迄今已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再提會報告。
決議
- 決議:洽悉,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4年6月9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雖經台北市政府就土地使用(含開發強度)、交通影響(含停車需求)、噪音影響、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計設計、公共設施負擔等計畫內容補充說明(摘要如附件),惟仍有下列各點意見尚待釐清,建請臺北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
- 一、法令依據:本案變更如屬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法令依據應請台北市政府查明後,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以資適法。
- 二、計畫範圍:本案是否可依據各地段不同特性,因地制宜,並以適當規劃範圍,研提不同開發構想。
- 三、商業區使用需求:
(一)以台北市全市觀點而言,尚有許多商業區尚未開發,本案市民大道兩側住宅區是否仍有變更為商業區之迫切需求,請補充說明。
(二)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及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之利弊得失,請評估分析。
(三)針對本案目前已有開發急迫性或確有變更為商業區之地區,請先行提出討論。
- 四、交通影響分析:本案為帶狀商業區變更案,有關目前市民大道沿線各路段、路口之交通服務水準、延滯時間與停車區位供需問題,以及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所衍生之交通影響分析,請補充說明。
- 五、都市更新:本案土地雖已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惟是否已有具體都市更新計畫,請補充敘明,以檢視是否變更為商業區之合理性,在未有具體之沿線2側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前,不宜貿然變更為帶狀式商業區。如為改善沿線2側都市景觀與機能,建議儘量從都市更新之整建、維護等方式著手。
- 六、其他:有關市民大道噪音所衍生隔音設備改善問題,以及本計畫案應考量能源使用限制等,請市府妥予檢討規劃。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北科技大學相關師生列席本專案小組所提之該校與周邊地區結合發展為大學城構想、光華商場光華橋與該校地下連通共構、瑠公公園復活構想、建國北路高架橋下計程車休息站遷往他處改為與學校活動較為相容之使用等意見,建請該校另以書面方式向本會陳情,以供本計畫案之審議參考。
附件台北市政府補充說明意見內政部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回復意見土地使用(含開發強度)1.為避免衝擊本市容積成長管理政策及影響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及考量實際發展需求及土地利用效益,兩側住宅區予以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並依84年公告「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規定辦理(容積率及建蔽率維持原分區規定)。
2.另為延續市民大道沿街商業活動意象,建蔽率以原建蔽率加5%計算。
交通影響(含停車需求)1.本案地區多屬老舊寙陋房舍,並未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本計畫公告實施後,未來改建後可依現行規定,依使用性質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有效解決地區停車需求。
2.本計畫案並未調整法定容積率,且鄰近捷運板南線,經本府評估對於地區交通不致產生太大衝擊。
3.目前市民大道地下層已設有多處停車場,經本府檢視未來供給仍符實際所需。
都市設計、都市景觀1.為塑造本計畫區內之良好建築景觀,提供良好人行空間並創造東西軸線意象,本計畫區應針對開放空間系統及建築物配置、交通停車規劃、建築物管制、夜間景觀照明等事項研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2.本計畫區內之開發建築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及建築。
噪音影響1.本計畫區內部分街廓因建築線緊臨高架橋,考量居住品質與環境衛生,於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其於基地地面量起十公尺高度或三層樓以上部分,應自市民大道道路境界線退縮六.五公尺以上配置量體。
2.另配合都市綠軸意象,防治噪音干擾,臨市民大道三層樓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綠化設施。以及面臨高架橋部分為住宅使用時,應設置花台、陽台或其他隔音設施,以維護住宅寧靜。
都市防災1.本計畫區內部分街廓間之計畫道路僅四公尺,為落實再開發效益及防災需求,經本計畫指定合併街廓開發範圍,以開發策略獎勵方式,加速其合併開發。
2.基地開發可透過綜合設計方式,於地面層留設開放式公共空間,以滿足基地防災、避災要求。
3.除沿市民大道側基地要求退縮二公寬帶狀開放空間外,臨接道路未達八公尺側,亦應退縮二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以滿足救災操作空間需求。
公共設施負擔1.計畫區內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84年公告「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規定辦理回饋。
2.本計畫並未調整開發強度,仍符原各細部計畫對於公共設施容受力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