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7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JZV9D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提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略以:「因『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台中縣政府係於86年7月24日發布實施,而本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圖,台中縣政府自86年7月14日起公開展覽30日,核與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之規定不符,為符合規定,俟提本會審決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再提本會討論。」在案。案經台中縣政府自94年6月13日起至94年7月13日公開展覽30日,因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27日第32屆第5次會報告後以94年10月26日府建城字第09402937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光輝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1月29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因與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規定不符,經決議:「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再提本會討論。」。
案經台中縣政府自94年6月13日起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接獲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二件,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決議辦理。
- 一、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部分:
(一)本次辦理「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故將表內所列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刪除。
(二)本案台中縣政府已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27日第32屆第5次會報告,應請於表內臚列,以利查考。
- 二、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
(一)第1案:本計畫區規劃之「污二」污水處理場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該用地係於辦理霧峰都市計畫第二次檢討時,因應光復新村之發展而規劃,惟面積較為狹小,無法涵蓋計畫區週邊地區之污水處理,且該用地之地勢較高,不適合作為污水處理場使用,又據該府下水道單位表示,現況營運中之「污一」污水處理場用地,足符霧峰鄉坑口村(含光復新村)使用,且霧峰鄉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時程為民國99年,目前尚無用地需求,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污二」污水處理場用地變更恢復為住宅區。
(二)第2案:有關建議將毗鄰宗教專用區東側之非都市計畫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因非屬本次檢討變更範圍,故不予討論。
【附表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逾1陳情人:
周祖望君陳情位置:
霧峰都市計畫污2用地霧峰都市計畫污2用地規劃不當。1.恢復原住宅區規劃。
2.污2用地應設於村落下游處,以原始之坑口村的污水處理廠為當逾2陳情人:
萬佛寺(徐碧雲)陳情位置:
霧峰鄉萬佛寺(霧峰段霧峰小段293-9、365-783、365-13、365-410、365-790、365-801等地號土地)萬佛寺只有部分用地編為宗教專用區,其餘現況寺廟用地皆在都市計畫外。1.通盤檢討時應對鄉內發布訊息。
2.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將本寺所有建築物處編入。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有關建議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變更住宅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及道路用地為農業區、文大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乙節,因據地方政府列席人員及中興大學等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說明,本案涉及「擬定霧峰都市計畫(霧峰高農東側、吉豐路北側、乾溪)細部計畫案」,霧峰鄉公所前於88年10月間曾就該細部計畫地區之規劃開發意願辦理意見調查(詳附件),其中贊成規劃開發者僅佔15.2652﹪(依土地持有面積計算),故維持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決議。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逕1陳情人:
江燻庭陳情位置:
原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44案(霧峰高農東側、吉峰路北側)陳情反對將原計畫「變更霧峰擴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44案」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案。1.依民國91年9月2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43次會議審議「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將原計畫「變更霧峰擴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44案」變更恢復為農業區,其變更審議過程末依一般正規程序,亦未經審慎查證陳情事實,逕行決議將原二通通過之變44案變更恢復為農業區,致該地區諸多地主迄今仍不知其土地已變更為農業區,除影響地主權益外,甚至造成土地買賣交易糾紛情事,政府誠信盡失。
2.「變更霧峰擴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自民國86年7月公告實施以來,該附帶條件地區地主們殷切期待政府能早日開發本地區,促進地區繁榮,加上諸多開發投資者看好本地區發展前景,實際買賣土地交易活絡且均以住宅區進行買賣,向鄉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仍載明分區為住宅區,殊不知土地早已被政府草率決議變為農業區。
3.依前開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之「反對霧峰都市計畫自救會」自陳對細部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超過76%地主反對開發,然事實當地大部分地主、甚至大地主皆不知自救會陳情反對進行開發及其土地已被內政部都委會決議通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本地區自86年通過後實際土地交易現況活絡,基於地盡其利及地區發展,地主實無反對進行開發之理由,不禁讓人質疑該自救會意願調查結果之可信度,其自救會之代表性何在?政府相關單位未經查證事實、未指示縣政府應辦理開發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即使有地主反對開發,亦應循鄉都委會審議、辦理公開展覽、縣都委會審議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將原通過在案之變更案審慎研議後做咸決議,以視公聽。
4.因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43次會議草率決議,地方盛傳相關政府刻意欺瞞審議過程及作假舞弊圖利等流言,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建請內政部都委會才諸專業及審議權責,能於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展後將提內政部都委會大會討論時,審慎研議評估本變更案,詳查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地區之意願事實。
建請貴都委會能考量地主權益、地區實質發展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可行,維持原計畫「變更霧峰擴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44案」變更為住宅區,並儘速促請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多數地主開發土地意願,進而促進地方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