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8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生態學習園區及高美溼地週邊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VqkMs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16日及94年6月7日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6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1716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俊興、李委員素馨、邱委員文彥、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等,並由林委員俊興擔任召集人,於94年8月23日及11月1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六及變七案有關「港埠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節,原則同意,惟暫予保留,應俟台中港務局將台中港區整體規劃用途調整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再行報部核定。
- 二、為避免影響其他變更案之建設時程及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案計畫內容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案變更範圍位於海岸敏感地區附近,依據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之說明,本計畫之變更內容尚符合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院會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相關規定事項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未來開闢興建與經營管理時,應請注重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地方特色之開發與融合,將人為發展區與保育區明顯區隔劃定,在本計畫案內之相關工程設施儘量以生態工法方式興闢,以維護自然生態。
(二)本案擬於清水高美地區規劃休閒遊憩服務設施,未來將可能帶來大量的人潮與活動,並衍生垃圾、污水處理等環境污染課題,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有關縣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研擬旅客總量管制措施及後續經營管理計畫構想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未來執行經營管理時,應參考附近遊憩、公共設施或服務地區之發展與經營情況,並建立推動民間參與經營管理之模式及機制,以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經濟之發展。
(三)本案變更範圍大部分為公有土地,請縣政府將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商或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中說明,以利查考。
(四)本案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名載明係「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生態學習園區…)」,惟部分變更內容可能對當地生態環境產生衝擊,特別援引「生態」二字,恐遭致誤解與質疑,建議將「生態」二字刪除,並將計畫名稱依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說明修正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濱海遊憩公園及高美溼地週邊公共服務設施整體規劃)案」,以符實際。
(五)關於編號變四案擬規劃5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乙節,原則同意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補充有關該道路之性質、變更理由、道路設計及規劃配置、開闢經費來源及財務計畫等事項之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六)編號變六及變七案有關「港埠專用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節,原則同意,惟據台中港務局列席代表表示該地區目前仍為台中港區之範圍,且港區範圍之調整需報院核定,請台中縣政府與台中港務局就本變更案是否需俟港區範圍調整報院同意後再行報部核定乙節先行協商,並將協商處理情形提請委員會報告後,討論決定。
(七)請台中縣政府就各與會單位所提之下列各點予以配合釐清與查明修正:
1.計畫書第3頁有關變一案變更範圍「西側則以鄰接至海堤範圍線」,請修正為「西側則以鄰接至海堤區域線」。
2.計畫書第3頁有關變二案擬規劃燈塔用地,提供作為「燈塔博物館」乙節,原則同意台中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說明修正為「利用現有燈塔,提供作為燈塔景觀區、觀景相關設施」,並請將有關其規劃內容、後續之維護管理計畫及主管機關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3.編號變八案擬變更部分「海堤用地」為「道路用地」乙節,建議修正為變更部分「海堤用地」為「海堤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西濱快速公路西側,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東側農業區及港埠專用區,變更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527地號部分土地。農業區(0.06公頃)港埠專用區(0.24公頃)公園用地(公67)(0.30公頃)本案利用高美濕地週邊閒置空間,提供週邊濕地生態或農作解說,加強宣導生態保育之觀念,減少人為破壞設置解說站及休憩設施,規劃為公園用地(公67)。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西濱快速公路西側,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東側農業區,變更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862、863、864地號之全農業區(0.68公頃)燈塔用地(燈)(0.68公頃)高美燈塔為高美地區最高之觀景點,利用現有燈塔,提供作為燈塔景觀區、觀景相關設施,並結合周邊國有土地設置服務解說站,規劃為燈塔用地(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部土地及879-1地號之部分土地。
三西濱快速公路西側,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東側農業區,經套繪海堤區域線與海堤用地位置後,變更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3025、3027、3028地號及二筆為登錄土地之共五筆地號之全部。農業區(0.35公頃)遊憩服務用地(遊)(0.35公頃)補充高美濕地週邊地區缺乏服務性之公共設施,作為遊客服務之相關公共設施,設置停車場、公廁、腳踏車租賃站等相關服務設施,規劃為遊憩服務用地(遊)。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西濱快速公路西側,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東側農業區及港埠專用區,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1784-5等五筆地號之全部與清水鎮高美段1784-8等八筆地號之部分土地。農業區(3.53公頃)港埠專用區(4.87公頃)公園用地(公68)(8.40公頃)1.配合高美溼地導入生態體驗活動,提供遊客教育學習之場域,規劃為公園用地(公68)。
2.維持濕地生態及展現當地特色為原則,維持現地舊有堤防、防風林及水池加以整理,除車行動線、停車場、建築位置外不變動地形,以維護地區意象。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民眾活動地區與鳥類聚集之地區,應保持適當之緩衝帶,且本公園用地應儘量避免過度人工化之設施。
五西濱快速公路西側,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外南側農業區、港埠專用區、綠地及鐵路用地,變更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1741-71等四十筆地號之全部與1741-20等二十七筆地號之部農業區(5.06公頃)港埠專用區(0.09公頃)綠地(0.24公頃)鐵路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特八-50M道路)(5.39公頃)鐵路兼供道路使用(特八-50M道路)(0.18公頃1.特八-50M道路將作為台中港區北側之主要聯外道路,且高美地區之道路均屬路幅狹窄之既成巷道,尚無系統性之聯外道路急待改善,為打通高美地區與區外之交通孔道,故闢建特八-50M聯外道路,以利車輛進出,規劃為道路用地。
2.配合特八-50M道路橫跨鐵路用地,規劃為鐵路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加強有關本變更案道路用地業已取得之說明。
2.請補充本變更案有關道路用地開闢工程財務計畫方面之說明。
3.新計畫「鐵路分土地。)兼供道路使用。
3.為適當區隔高美溼地之生態資源避免交通干擾,建議本道路北側以17.5公尺寬度合併配置植栽區、自行車道區及人行道區作為景觀綠籬,以護持高美溼地之環境特色。兼供道路使用」修正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六西濱快速公路西側農業區、港埠專用區及溝渠用地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1941-216、1941-175、1941-186、1941-380地號,清水鎮海濱段臨港小段66地號以及一筆未登錄土地共7筆地號之部分土地。農業區(0.05公頃)港埠專用區(1.37公頃)溝渠水域用地(0.12公頃)道路用地(67-20M道路)(1.42公頃)道路兼供溝渠使用(67-20M道路)(0.12公頃)1.配合「濱海遊憩公園整體規劃設計案」設置濱海解說館、馬術公園、電力博物館、旅客服務站,劃設67-20M道路往北銜接特八-50M道路,串連聯外及區內交通,變更為道路用地。
2.配合67-20M道路橫跨溝渠用地,需設置橋樑以供通行,變更為道路兼供溝渠使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理由中有關規劃作「濱海解說館」、「馬術公園」、「旅客服務站」之使用予以刪除。
2.依審查意見(六)辦理。
七清水大排河口南側,67-20M計畫道路東側,港埠專用區及防風林區,變更範圍為清水鎮海濱段臨港小段66-1地號之全部以及清水鎮海濱段臨港小段66、1789、1808-2、1843共四筆地號之部分土地。港埠專用區(15.95公頃)防風林區(0.06公頃)公園用地(公69)(16.01公頃)1.本案位於清水大排河口南側,67-20M計畫道路東側,位處於濱海遊憩區域之核心,鄰近地區之河口溼地生態資源、濱海電力資源、海洋資源豐富,形成一處可融合教育與休閒遊憩之場域。
2.為整合濱海資源,引入濱海遊憩公園(包括濱海解說館、馬術公園、電力博物館、遊客服務館),提供永續教育功能,變更為公園用地,進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公園用地未來開闢興建時,應特別注重與週遭自然環境之融合,儘可能維持既有防風林及原生植被,並避免過度人工化之設施,爰同意縣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變更理由2中,除規劃作「電力博物館」外,其餘有關「濱海解說館、馬術公園、遊客服務館」等設施之使用,予以刪除。
2.依審查意見(六)辦理。
八位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西北側,民國93年8月31日公告之部分海堤用地東側土地(既成水防道路)範圍為清水鎮高美段3025-1、3026-1及清水鎮二筆未登錄土地共計四筆地號之全部與清水鎮高美段897-6、879-7、2883-1三筆地號之部分。海堤用地(0.34公頃)道路用地(0.34公頃)(68-10M)配合變三案後續開發提供為進出道路,將原水防道路劃設為68-10M道路,變更為海堤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依審查意見(七)-3新計畫「道路用地」建議修正為「海堤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變更案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計畫書草案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部分,建議應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增列變更案方式處理,以資妥適。
2.本案有關「燈塔用地」及「遊憩服務用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載明得作為「餐飲販賣」部分,建議應註明僅得作為便餐、簡易餐點等使用,避免發生因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設置而衝擊當地自然生態環境之情事。至有關縣府於本專案小組會議所提擬以「以商業代碼F501030飲料店及F501060餐館業為使用細目,並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300㎡」乙節,為避免商業代碼修正而衍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適用疑慮,建議將上開規定事項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上開用地之變更內容中敘明,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