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8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dqFGx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4月21日第192次會、94年4月20日第198次會及94年5月20日第19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4年8月26日府城規字第094009883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陳委員麗春及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9月27日及94年11月28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嘉義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或範圍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四○一-40M計畫道路東側、○六-15M計畫道路北側「機六」機關用地(約0.1276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約0.1276公頃)現為臺電公司民雄服務處使用,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按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因台電公司並未提出適當回饋,故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俟該公司能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時,再另案辦理。
七○一-40M計畫道路東側,○六-15M計畫道路北側、○ -24M計畫區道路南側,及○ -30M計畫道路南側農業區(約0.2797公頃)「油(專)3」加油站專用區(約0.0917公頃)「油(專)4」加油站專用區(約0.1880公頃)已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相關規定申設加油站營運中,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配合使用現況,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查該等加油站係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相關規定申設立,且未能提出適當回饋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或範圍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三-18M計畫道路南側、○二-18M計畫住宅區(約0.4518公頃)「市四」市場用地(約0.4518公頃)道路東側、鐵路用地西側,「機一」機關用地鐵路用地(約0.2787公頃)綠地(約0.0325公頃)停車場用地(約0.2462公頃)東、南側住宅區(約0.0761公頃)鐵路用地(約0.0974公頃)停車場用地(約0.0327公頃)道路用地(約0.2062公頃)1.變更住宅區為市場用地、道路用地之土地係鄉有地及小部分國有地,區位、規模適當,配合「市一」、「市二」市場用地之變更使用作為遷建基地,提供鄉民舒適購物的新空間。
2.為方便民眾通行,考量行車交通安全,配合現有道路取直劃設10M計畫道路,並將其與現有鐵路圍牆間所夾畸零土地劃為綠地。
3.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滿足公共停車之實際需求,將停車場用地南側剩餘之鐵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原則同意縣政府及民雄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如附圖二),惟請嘉義縣政府將上開內容備文報部並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六○二-18M計畫道路東側、騎虎王廟東北側、「文小二」學校用地(民雄國小)東南側「機八」機關用地(約0.0978公頃)電信專用區(約0.0970公頃)道路用地(約0.0008公頃)1.現為中華電信公司機房使用,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配合實際發展需要,按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
2.配合新設市場用地增設計畫道路留設道路截角之實際需要,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
備註:
附帶條件規定(「附三」):
1.未來申請建築時應自○二-18M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6M建築。
2.為避免對附近居民之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不得設置微波通訊相關設施與設備。查中華電信公司目前已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針對全省電信局用地提出整體性規劃並研擬都市計畫變更方案中,為求周延,本案維持原計畫,俟該局提出整體性規劃後,再另行依程序辦理。
三○三-18M計畫道路南側、○二-18M計畫道路東側「機一」機關用地(約0.1190公頃)「政3」行政區(約0.0385公頃)現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民雄工作站使用,為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利其向國有財產局價購用地改建(民國18年興建迄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或範圍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機一」機關用地之東今房舍老舊),爰配合變更。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標示:民雄鄉東榮段1123-1、1128-1、1131、1132、1135地號等5筆土地北角及西南角住宅區(約0.0459公頃)該等土地為私有地,於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協調會時,並無需地機關提出用地需求,且消防隊、戶政事務所已改建完成,應已足敷使用,爰採納土地所有權人意見,然為符社會公平原則,以附帶條件規定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1.變更範圍土地標示:民雄鄉東榮段1140(290㎡)、1141(146㎡)、142(23㎡)地號等3筆土地。
2.附帶條件規定(「附四」):
○1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就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的35%,自願無償捐贈地方政府;或得按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40%,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造執照之同時折算繳納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2前項規定應於本都市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前完成自願無償捐贈土地或自願捐獻代金之繳納,否則原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之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郵政事業專用區(約0.0346公頃)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依特定目的事業使用現況,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按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標示:民雄鄉因中華郵政公司尚未民營化且並未提出適當回饋計畫,故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或範圍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東榮段1095地號土地。
五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00年1.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即將屆滿。
2.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修訂之。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詳檢討後計畫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景觀、生活環境品質,爰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及案例增訂之。併小組意見八。
七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詳檢討後計畫柒、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將都市防災規劃納入考量,明確指出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並予合理標示,加強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併小組意見二。
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刪除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開發,宜尊重市場機能及開發者意願,且本計畫已制定執行逾30年,復未大規模增設可建築用地,爰予刪除,俾保持計畫執行之彈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九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規定,修正原事業及財務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表列面積除以地號列管者外,餘應以依據核定之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表列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依立法慣例敘明法源依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1.住宅區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2.本計畫區居住密度每公頃300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8.5967公頃(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百分之24.07),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照案通過。
-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1.商業區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2.依台灣省以往慣例,計畫人口一~五萬人者,其商業區供商業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準此商業區容積率得訂為百分之三百二十。照案通過。本計畫區計畫人口20,000人,住宅區面積56.61公頃,商業區面積4.51公頃,以每人50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164﹪及商業區244﹪,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200﹪及320﹪。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除將第三點修正為:「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三十四條規定訂定。照案通過。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間,除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行政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照案通過。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間,除將建蔽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百五十。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文教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農倉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且建物高度不得高於十五公尺。參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2.建物高度不得高於十五公尺。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及避免建物高度影響昇都市景觀。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小組意見五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配氣站專用區:
(一)使用分區管制得設置過濾器、天然氣預熱器、減壓系統、計量設備、排放塔及其他相關附屬或必要之加(減)壓及管線設施,以及其他配氣站必要附屬設施。
(二)強度管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退縮隔離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依「變更民雄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配氣站專用區)案」計畫書規定訂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分裝或處理場所內之各作業場所間,應保留三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之作業場所,應保留五公尺以上寬度之空地。前項作業場所間,如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並將兩者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四)環保消防於興建施工期間須依規定確實做好環境保護措施並依消防法相關規定檢討消防安全措施。
- 十、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照案通過。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郵政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六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2.修正電信事業專用區為電信專用區。
3.基地面臨二號號道路應退縮6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五案,刪除本條文。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尺建築。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及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正名之。
十三、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變電所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三十條規定辦理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國中、小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體育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
十九、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變更民雄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社教用地)案」計畫書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公用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一、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2.修正自來水事業專用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理由:
1.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
2.自來水公司尚未正式民營化。除使用分區名稱部分,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以往慣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提昇都市景觀。為增加公共開放空間,除建議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建蔽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理由:為留設寬廣之法定空地以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提昇都市景觀。
二四、獎勵規定(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營字第○九二○○八六○四九號函示及比照現行案例規定訂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五、退縮建築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1.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1.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參考嘉義縣政府訂頒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訂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1.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
2.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
(二)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經逕行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二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二)工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四百平方公尺(含)以下設置一部四百零一平方公尺至五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二部五百五十一平方公尺至七百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三)如基地條件情形特殊,經逕行參考嘉義縣政府訂頒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訂定。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說明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二七、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1.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
2.為彌補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之不足。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本條文內容為「---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理由:內政部9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12號令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美化。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修正本條文內容為「---法定空地應為透水舖面,並應留設二分之一---」。
理由:為增加都市透水面積及降底都市地區之地表逕流。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維持原計畫條文,惟請嘉義縣政府將上開內容備文報部,以資妥適。
二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依現行案例規定訂定。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1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本基地位於民雄鄉東北側之台一省道旁,原作為肉品加工廠使用,因受民國86年台灣爆發口蹄疫疫情衝擊,致使相關肉品加工業者完全無法生存,因此向經濟部工業區申請變更,並獲該局86年7月8日工(86)5字第023723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2.為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基於均衡南部都會區發展目標,預計將嘉義生活圈人口成長率,將現行0.25%提高至0.5%,及嘉義縣整體發展構想,將於大林鎮東南隅,也就是鄰近計畫區附近,開發大埔美工業區,佔地439公頃,預定引入生物科技、半導體及複合材料為主的工業,工業區將配合中正大學、雲林技術學院及南華管理學院發展,開發極具優勢,勢必吸引大量就業人口,且將為民雄都市計畫區帶來大量居住人口,因此未來本鄉實具發展潛力。
3.本申請基地毗鄰台一省道,交通條件良好,現況除一些廢棄廠房外,其餘均為可再利用之空地,同時面積規模亦十分適當(約2.5公傾),整體而言,發展條件十分良好,未來若可變更為商業區,預期將可提供本鄉優適商業服務環境,帶動地區健全的發展。
4.目前民雄鄉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設之商業區多集中於民雄火車站前西北方一帶,面積計約4.51公傾,主要商業使用部份均為集中於沿街部份,目前使用率已達九成五以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實施辦法」規範中關於商業區劃設之檢討標準檢視之,預期民雄都市計畫範圍內約可劃設9公頃之商業區,因此尚有4.5公傾之增設空間。「工1」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考量都市計畫之區位及適宜性,陳情地點不宜作商業使用,變更為住宅區較為妥適,惟應請申請人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文中體用氣(專)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M←○污(16073m)2農→綠附圖一~1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兒綠工(乙)2工(乙)2M←15M←○水→綠(溝)(1944m)2農→綠(2469m)附圖一~2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機二機三政2鐵綠M←○八12M←○水→綠(溝)(3038m)農→綠(2603m)附圖一~3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停廣(停)綠存3電信→0M綠M←5M←○市四→20M「」附三「」附四○→5M←水→綠(溝)(2626m)農→綠(1470m)附圖一~4縣政府及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10M10M文小二廣(停)綠存3停電信鐵機十一政3郵(專)停→道(423m)2鐵→綠(325m)2鐵→停(2320m)2保留住宅區(195m)2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四案嘉義縣政府及民雄鄉公所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示意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