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9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jgPhq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94年4月6日第607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台中市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台中市政府於94年9月27日完成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陸續將後續辦理情形報部,有關本案處理情形詳如下列各點說明:
(一)台中市政府以94年10月27日府都計字第0940198919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由本案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何委員東波)於94年11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二)本計畫編號第53案(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部分:
1.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94年4月6日第607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延伸至工業10路路段及本案與台中港間之路交通系統銜接問題,建議暫予保留,請市府妥慎檢討交通路線規劃方案,補辦公展,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在案。
2.案經台中市都委會94年11月8日第212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4年11月24日府都計字第0940222895號函將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三)本計畫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先行報請核定部分:
1.查上開案件台中市政府以94年11月11日府都計字第094021008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建請本部就再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先行核定,惟經本部營建署查核後發現新編號第27案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乙節,經查計畫圖變更範圍雖與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之範圍相符,然其計畫書原計畫欄並無「機關用地」,且面積記載亦不相符,顯有書圖不符之情形,爰以94年12月6日營署都字第0942922157號函請台中市政府查明後再行報部。
2.案准台中市政府94年12月14日府都計字第0940232063號函查復略以:「本計畫新編號第27案有關『機關用地0.0008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係報部審議時漏列,該府爰於辦理再公開展覽時予以補列,並建請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台中市政府以94年10月27日府都計字第0940198919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於94年11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部分,除編號第5案關於陳情人何瑞雄先生列席本會所提有關台中市政府76年11月12日76中都速字第8347號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附件一)乙節,請台中市政府詳實查明該土地證明書核發情形及正確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本計畫編號第53案(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部分:
1.本案因東海大學及附近居民對於台中市政府所提方案尚有許多不同意見,為期審慎周延,請東海大學於會後3個月內研提具體可行之替選方案,並由台中市政府就有關之意見先行整合分析處理意見後,再行報部交由原專案小組(因原召集人何委員東波已屆滿卸任,爰請林委員俊興擔任召集人)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2.關於陳情人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席本會所提有關市政路延伸至工業十路路段之道路寬度及截角等意見,請台中市政府併同東海大學所提替選方案協調整合後,併同上開決議辦理。
附表「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4及607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案」第53案(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逕向本部陳情案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逾1東海大學(94年11月30日東海秘字第號文)變53案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銜接台中工業區與中港路部分(內政部營建署交下)1.關於台中地區的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均衡,該校秉持的立場是絶不會為反對而反對,而願意積極扮演維護人文精神及環保素養的領航員的角色,善盡台中市民的一員服務社會。
2.在未經與該校協調,獲得該校師生共識及董事會通過前,該校反對西屯區市政路延伸路段銜接台中工業區與中港路穿越該校農牧場東側用地案。將該案退回台中市政府。1.有關市政路延伸路段規劃及大肚山科技走廊之發展,本府分別於92年12月31日、93年1月29日、93年3月26日、93年7月14日召開四次「大肚山科技走廊交通產業動線評估委員會」,與東海大學、台中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進行協調,妥善考量各方意見。
2.為求東海大學附近社區、學區之交通安全與生活寧適,本府於94年6月1日與東海大學召開雙邊會談,會議決議第十點:「東海大學建議於校園東側、南側增加進出校園之出入口,以配合該校增設第二校區計畫,並可有效轉移中港路校門口之車流,避免交通事故。」(本府94年6月8日府都計字第0940100068號文檢送會議紀錄)3.承上,市政路延伸路段之規劃由本府94年8月26日中都計字第0940127693號文公告公開展覽(自94年8月29日至94年9月27日止,合計三十天),並舉行五場說明會。且於94年11月8日召開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2次會議審決。
4.為配合東海大學增設第二校區,及避免該校中港路校門口交通事故,建議依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2次會議決議辦理。
- 三、關於台中市政府以94年11月11日府都計字第094021008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建請本部就再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先行核定,其中新編號第27案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乙節,同意依台中市政府94年12月14日府都計字第0940232063號函查復意見,准照再公開展覽之內容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先行報請核定新編號第27案對照表表一、原送審計畫草案(「漏列」機關用地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案號圖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932-7760506150南屯區嶺東技術學院第二校區北側(15M-163號道路延伸)文教區(文教4)(0.2099公頃)農業區(0.9984公頃)停車場用地(停166)(0.0327公頃)排水道用地(0.0285公頃)公墓用地(0.1506公頃)道路用地(1.4201公頃)1.為因應嶺東技術學院設立第二校區及促進春社里社區發展之需,依中台路及同安西巷現況道路並利用部分嶺東技術學院校地規劃15M道路,向東延伸銜接15M-163號道路,向西延伸銜接至30M培德路。
2.依據嶺東技術學院92年12月1日嶺東研園字第0920001131號文,因道路拓寬所需使用之該校第二校區相關土地,該校同意無償提供。
註:已送審之計畫圖有「機關用地(機157)(0.0008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之變更圖例,但計畫書綜理表漏列。
表二、已辦理再公展計畫草案(「補列」機關用地變更內容)變更內容編號案號圖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6150南屯區嶺東技術學院第二校區北側(15M-163號道路延伸)文教區(文教4)(0.2099公頃)農業區(0.9984公頃)停車場用地(停166)(0.0327公頃)排水道用地(0.0285公頃)公墓用地(0.1506公頃)機關用地(機157)(0.0008公頃)道路用地(1.4209公頃)1.為因應嶺東技術學院設立第二校區及促進春社里社區發展之需,依中台路及同安西巷現況道路並利用部分嶺東技術學院校地規劃15M道路(15M-222),向東延伸銜接15M-163號道路,向西延伸銜接至30M培德路。
2.依據嶺東技術學院92年12月1日嶺東研園字第0920001131號文,因道路拓寬所需使用之該校第二校區相關土地,該校同意無償提供。
註: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4及607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確定部分變更內容綜理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關於本計畫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之審查意見,詳見綜理表。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4及607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1.龍潭里自救會(代表人張伍銓)(內政部營建署94年9月29日營署都字第號文交下)2.協和里自救會(代表人1.景觀廊道對建物使用甚多限制非常麻煩。
2.高速公路及鐵路隔音牆、高鐵柱體,以及未來市政路高架路面沿伸,都已阻隔來往旅客視覺,景觀廊道天然條1.反對設立景觀廊道。
2.在高鐵及高速公路兩旁邊坡廣植林木,形成綠色隧道景觀,實際務實又隔音。
3.建議市政府先配合河川1.有關龍潭里與協和里附近農業區原規劃為轉運站專用區(經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暫予保留)、筏子溪親水公園(公131)(經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暫予保留)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惟請台中市政府考量可將景觀廊道之理念列為該地區未來長期發展構想與目標。
理由:
1.本案當地民眾尚有許多不同吳政輝)3.余賢雄等5人變2案訂定台中市都市景觀廊道件已失,將該區納入景觀廊道只會犧牲地主居民權益。
3.都市景觀廊道計畫為市政府所提出,而筏子溪兩岸整治是中央河川局所規劃,以上二案是否有完整的配套。局進行筏子溪整治工程及綠美化,以防洪水氾濫傷及居民。,並未指定為「農業區-都市景觀廊道」,現行計畫仍為農業區。
2.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決議略以:筏子溪都市景觀廊道係針對筏子溪與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八十米外環道路所夾之農業區進行景觀管制,其劃設範圍應有整體性,以確保景觀品質,惟有關高速公路中港交流道以南,高速公路與八十米外環道間所夾農業區,並未納入景觀廊道範圍,似欠周延,應將該農業區一併納入景觀廊道指定範圍,透過相關景觀管制事項之整體規劃與落實執行,形塑該地區之景觀風貌意象與特色。
3.都市景觀廊道範圍內之農業區不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意見與疑慮,為避免引起民怨,市府應加強與民眾溝通及說明。
2.本案並無變更使用分區,僅增加關於都市景觀之管制事項,若市政府認為有景觀管制之需要,仍得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增訂必要之規定。
3.依據台中市政府94年11月15日府都計字第號函說明略以:為反映地方意見,以及顧及地方和諧,有關「農業區-都市景觀廊道」之景觀改善計畫擬在地方建立共識之後,再行研議。
第29條所列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使用,有助於護持農業區環境品質;而相關建築景觀管理事項的落實將能提升都市意象,增進地主權益,創造多贏。
4.建議考量整體筏子溪都市景觀廊道架構,維持再公展規劃,後續配合筏子溪整治工程及綠美化設計,持續與地主居民溝通。
2劉宥任等10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94年9月29日社字第號文轉)變12案東區原台汽客運南站「車1」1.後火車站地區已規劃占地廣大的廣5用地及停35用地,已足夠容納。
2.因現廣5用地及停35用地未開發使用,才會造成停車問題。故不需增設停車場,以免使該地失去利用價值。變更車1用地為商業區,以利後火車站附近之繁榮。1.車1用地現屬公共設施用地,仍應維持公共設施性質,以提升都市服務水準。
2.該地位於後火車站之商業核心,附近商業行為及交通活動頻繁,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該區環境品質及交通問題。
3.本案原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據市本案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並請市府對本變更案範圍土地研擬具體取得建設計畫,在建設前應先作適當之管理維護,避免土地閒置與破壞市容景觀。本案請市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府交通局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本地區停車需要殷切,有急迫開闢之需要,且市府亦有相關停車場建設基金可提供開闢經費,又考量將來興建立體停車場之需要,且鄰近地區已有廣場用地,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再公展規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理由:
1.本變更範圍應維持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並得於地下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重塑後火車站地區獨特之公共開放空間意象,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並兼顧停車需求。
2.市府刻正研擬台中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建請市政府將本地區納入整體規劃。
31.東龍雅築管理委員會(代理人顏泗海)2.林新醫院自救會(總幹事林岳湖)(王世勛立法委員服務處94年9月21日勛中服字第0940921-1號文轉)3.林新醫院(負責人林仁1.抗議林新醫院申請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2.上開七筆土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非但將造成交通阻塞,對環境衛生亦有所危害,且勢必影響鄰近居民之生活品質。
3.94年9月14日市政府於南屯區區公所舉1.建請市政府應審慎評估後再處理,並儘速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及衛生署等相關單位,應不予核准實施。
2.林新醫院如有意協調解決,並願即期召開說明會,使其土地變更目的範圍及用途1.林新醫院陳情變更之南屯區惠智段78-1、78-2、78-3、78-5、78-6、78-7等六筆地號屬台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部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得容許作醫療用途,但為符合使用目的及利都市計畫管理,該院陳情變更為醫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再公展內容通過:
1.據林新醫院列席代表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表示,同意:
(1)進行有關現有醫院排氣管相關設施之改善措施。
(2)本變更案南屯區惠智段52地號範圍負責人林仁卿)變23案南屯區惠中路三段林新醫院惠智段78-1、78-2、78-3、78-5、78-6、78-7等六筆地號及惠智段52地號屯區區公所舉辦公展說明會時,因有少數意見反對該院改為醫療專用區,該院於94年9月24日上午10點於該院B1會議室舉行溝通協調說明會,只有少數幾位芳鄰繼續持反對的意見。範圍及用途等能獲得吾等鄰近社區居民共識後再議。
3.考量土地的充分利用、造福社區及後代子孫,請協助該院,讓該院能擴建及增加設備,以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並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來造福該地之居民。陳情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擬與現有院址(業經都市計畫變更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合併成完整街廓,有助於南屯區醫療照護。
2.南屯區惠智段52地號屬台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無法容許作醫療用途,故該院提出陳情變更,以符將來使用目的。
3.該院於94年9月24日上午10點於該院B1會議室舉行溝通協調說明會,據該院表示只有少數幾位芳鄰繼續持反對的意見。故請該院說明後續協調措施,並提出因應對策,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僅限作「1.嬰兒、幼兒的保育服務。2.作月子中心。3.高級健檢中心。4.辦公室。
」等使用。
2.請將上開同意事項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4陸軍八五七○部隊變33案南屯區望高寮1.該地座落作戰工事,據守大肚山高地,乃國軍中部地區重要國防設施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1.陳情人前於92年12月19日承羽字第10604號來文建議將相關用地由公本案建議照再公展內容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未來公園開闢時地區農業區台安段169、170、176、180、181、183、184、186、187等地號。
2.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現規劃為公園用地,皆與現用性質不符,建請協助依土地實際使用現況規劃為機關用地,以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園用地及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經市都委會93年1月15日第197次會議決議:
未便採納。理由:(1)該地區已配合劃定禁建範圍進行管制。(2)炮陣地在未遷移前,如有維修必要得以辦理。
2.建議維持再公展規劃,變更為公園用地。來公園開闢時,不得破壞現有國防設施及功能之使用。
5何瑞雄變37案北屯區水湳路東側綠地「綠10」1.將綠10用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91)(0.1849公頃),與陳情人原所陳情依北屯區水湳段1204-4地號(0.1437公頃)變更不一樣,致影響鄰地(水湳段1204-3地號)之權益至鉅。
2.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91)對台中市水湳地區之需求而言,仍顯面積過小,既然不足,則宜維持原0.1437公「兒191」變更公告面積,請恢復審定為0.1437公頃,餘仍納入住宅區,如有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再於「水湳機場舊址」變更案整體檢討劃定。1.綠10用地係於68年12月31日府工都字第82440號文發布變更台中市西屯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劃設,但因計畫與地籍不符,致生疑義。
2.陳情人於本案第一次公展期間(91年12月31日至92年1月29日)提出陳情(人2-97案),並獲市都委會同意,將北屯區水湳段1204-3地號北側部分綠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促進土地本案建議照原報部核定草案(案號:2-97)之市府核議意見通過,即變更部分綠地(0.1849公頃)為住宅區(0.055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0.1299公頃),並請市府詳實查明本變更範圍原擬定計畫及歷次變更情形後,依下列事項辦理:
1.北屯區水湳段1204-3地號土地若原計畫即為住宅區,則本案照陳情意見變更恢復為住宅區,並頃面積,再另於附近相關區域(如水湳機場舊址)整體劃設,以提供足夠的公共設施用地。利用,並將其餘綠地(水湳段1204-4地號)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充本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
3.案經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本案綠10用地完整、面積廣大,故全部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促進公共利益,維持生活環境品質。至有關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發展權受限問題,可循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處理。
4.建議參考研析意見第2點,請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2.若經查核後,北屯區水湳段1204-3地號土地原計畫即為綠10用地,則應依本次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原則增訂附帶條件規定:應回饋變更面積3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並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交市庫,納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