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21-審議事項-第10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21
案件id
XJrqy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7日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4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400090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春、林委員純秀等,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3年8月3日、94年11月1日、12月16日、12月20日(全天)、95年1月3日(全天)、3月28日、4月10日召開9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7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金湖鎮太武段498-1、499號本處為公車保養場遷建,需使用金湖鎮太武段國有土地二筆,唯該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須先變更為工業區始可使用,已函請國有財產局同意變更在案。建議採納(由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9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面積1.32公頃。
逕18楊誠友塘頭為考量未來發展及人口增長之需擬將排水溝以內變更規劃為自然村供民眾建築之需。原為農業區為應未來發展及實際需要(現已興建廟宇乙棟)建議紅線內變更為自然村。建議酌予採納(廟宇部分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9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符合縣政府所研提之變更原則,爰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變更「農業區」為「自然村專用區」,面積公頃,並併入編號變逕19金門縣文化局金城鎮城字6150、6015-8及6174(1)等三筆土地金城鎮城字6150、6015-8及6174(1)等三筆土地為本縣二級古蹟「金門朱子祠」範圍,目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顯與實際用途不符。請准予本縣二級古蹟「金門朱子祠」範圍,城字6150、6015-8及6174(1)等三筆地號土地,併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以符實需。建議併編號變1-68案辦理。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0金門縣政府工三-三本府辦理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檢討)案時,有關工三│三部份界線展繪未依樁誌點位展繪,爰提案訂訂正部份保護區為工業區(面積0.0五公頃)及部份工業區為保護區(面積0.0六公頃)建議併編號變4-16案辦理。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32正書圖。
逕21金門縣政府工二-七工二│七土地全部均為公有土地,選定於機場週邊地區係考量做地區之倉儲物流中心、簡易之傳統產業處理加工及批發零售等功能,開發方式由縣政府編列經費完成開發後進行招商進駐,惟規劃為工業區,僅得提供作為工業及其有關設施使用,與原規劃之定位不同,爰提案變更為倉儲批發專用區。變更工業區為倉儲批發專用區(面積九.八五公頃)建議併編號變1-69案辦理。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2李麗華金湖鎮湖新市段部分土地因此地號對面已屬『商業區』,為配合復興路整條之延伸並繁榮市場,以達到「地盡其利」之目標,變更此地段為商業區誓勢在必行。建議將該地段變更為『商業區』查周邊地區均為住宅區,且住宅區亦可作部分商業行為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3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金城鎮水頭段第1-2、3、4、5、77地號土地,面積9410.9平方公尺。1.民國89年2月1日因應海岸巡防任務需要,奉行政院核准成立海岸巡防署機關,肩負金門地區海域巡防、港口安全檢查等工作,為強化海域執行、海洋資源保護、海上急難救助需要,亟需興建商港辦公廳舍大樓,以利遂行各項海岸巡防任務。
2.海防係屬國防安全任務重要之一環,自政府實施小三通政策以後,外來人口增加,兩岸局勢緩和,民間交流頻繁,治安丕變,為維護金門地區周邊海域安全之重責大任及海岸秩序,與海洋資源保護利用,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局負責執行海岸巡防任務,防止走私、偷渡及滲透等情事,擬於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海岸巡防總隊水頭港安檢所現址興建該安檢所之辦公廳舍,本案廳舍興建為本署96年重大施政建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並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警政、治安、消防等各行政機關使用配合軍方營區解編列入變更保留案件。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33設之一。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資料自然村專用區:
- 一、變更原則(一)考量本縣自然村係自然形成傳統聚落,發展模式與一般住宅區之發展模式不同,爰配合調整由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
(二)配合原有既成聚落社區(自然村)之人文發展脈絡及原村落紋理,將毗鄰社區周邊都市計畫實施前已興建之合法建築物納入自然村範圍,以維持聚落完整發展。
(三)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
(四)地區原有既成聚落社區(自然村)於都市計畫擬定時,規劃為住宅區並擬定細部計畫,致使其發展受限,顯不合理,考量其整體發展,配合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
(五)自然村範圍因擬定都市計畫圖資不完整,致使劃設位置與原規劃意旨及實際發展位置明顯有差異者,依其實際位置調整劃設。
- 二、自然村專用區變更案件分類說明(一)第一類:分區名稱修正,單純由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自然村專用區之變更案件。
(二)第二類:既有自然村周邊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完成興建之合法建築物納入自然村範圍,另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之變更案件。
(三)第三類:其他未能歸類於前述二類之變更案件。
- 三、免回饋之理由:
(一)本縣自然村之建築採開發許可審議制,凡自然村之建築申請案件,設計時均應採用傳統建築元素進行設計,並至少應留設30﹪之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經提送本縣自然村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件(二)都市計畫發布前原傳統聚落密集之區域,部分村莊邊緣之既有合法建築物因原有地形底圖資料不全,以致劃設為其他分區,造成使用遭受限制,本次通盤檢討考量原聚落既有紋理及發展完整性,爰調整變更納入自然村範圍,並同意免予回饋。
(三)配合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調整範圍界線部份,考量原金門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因圖籍資料不完整,未能依照自然或人工地形界線並參照地籍資料劃設,致使土地未能合理有效使用,考量原規劃意旨,本次通盤檢討進行使用分區界線之微調同意免予回饋。
(四)既有軍方營區解編部分,考量國軍自大陸撤退後陸續構築使用,於使用期間未依規定徵收即強行佔用均已達數十年之久,且該範圍於軍方佔用前亦為聚落之一部分;再者,軍方營區劃設之營區位置與實際位置大部分均有差異,現軍方營區解編土地歸還民眾倘需回饋,未符社會公平原則,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並免予回饋。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