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21-審議事項-第7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會議紀錄id
MOIO6321
案件id
aPbFL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29日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94年8月12日府城都字第094302612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邱委員文彥、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4年9月16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94年11月7、8日前往現地會勘後,於12月16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並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報請本部交由本會本案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一、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東部海岸地區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請再檢討釐清。
- 二、本案三仙台風景區遊客數大幅減少之原因,請詳予補充分析,並請研提積極因應對策。
- 三、本計畫區未來藉由開發許可申請要點申請開發之觀光旅館設施,其相對所需之公共設施,是否足夠及應如何配置,請再詳予說明。
- 四、擬以開發許可制引導旅館業發展部分,是否與計畫區內既有之旅館區產生功能與開發總量上之競合,為避免衍生日後計畫區內觀光旅遊住宿等設施無計畫引導,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無法配合之情形,建請再通盤考量增訂本開發許可要點之必要性,並研提具體之處理措施及理由說明。
- 五、本案開發許可要點經檢討後如確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將相關受理申請案後之審查機制納入要點規定。
- 六、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就本計畫區易發生災害地區及遊憩活動發生頻繁之遊客聚集場所,補充相關防災計畫內容,並請將台東縣地區防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本案保護區容許使用及應排除之使用項目,建請明確納入管制要點中載明,以利後續執行。
2、有關計畫書中「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乙詞,應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符實際。
- 八、建議事項:本會委員所提本案三仙台風景區富有生態及海洋資源,應有良好之生態環境及海岸線監測計畫乙節,請縣府後續參酌辦理,以及本案植栽計畫之選種應考量其保育功能,以及海岸地區之色彩計畫亦應一併考量等節,請縣府後續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審慎妥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逕提本部都委會審議。
(一)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部分:除下列各點仍請台東縣政府妥為補充外,其餘原則同意照該府94年11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43037957號函送處理情形及會中補充資料辦理,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修正。
1、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針對本計畫區之地方特性,就易發生水災及風災等災害地區…及遊憩活動發生頻繁之遊客聚集場所,妥為規劃相關防救災設施」乙節,仍請依上開審查意見妥為規劃相關設施。
2、開發許可總量分析:囿於本計畫區以往實際住宿需求統計資料闕如,無相關數據可供參考,惟為避免單方面從供給面推估未來計畫區旅館之開發總量有過於高估之可能,建議本案旅館區開發總量之推估,應確實考量並扣除計畫區內及周邊地區已開發及預定開發之旅館數後,就本案可開發總量再作更合理之說明分析。
3、開發許可區區位、範圍:有關本案開發許可區之選定,應就目前劃定之可發展地區範圍內再剔除不適宜區位及地質敏感地區,如:開發後可能妨礙良好景觀視野、具科學研究價值及生物多樣性之地區,並以示意圖方式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期本案確實兼顧保育及開發理念。
4、其他應再補充事項: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中有關本案應補充計畫區內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存廢之檢討情形、以及公私有土地權屬分布情形等節,仍請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與新條文修正部分,應加劃底線標示,俾利查考;條文內容詳附表二、三。
(四)開發許可申請要點增訂條文內容:詳附表四。
(五)其他建議事項:據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原劃設之旅館區因區位不佳,故劃設迄今仍無法順利開發,為促進本計畫區合理之發展,仍請東管處及縣府審慎評估該旅館區之存廢,如有調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應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六)後續應辦事項:本案將來若涉及林務局台東林管處轄保安林地土地利用或開發,仍請依森林法及保安林經營準則與相關法規辦理。
附表一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電信事業用地(約0.30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約0.30公頃)變電所用地(約0.62公頃)變電所專用區(約0.62公頃)一電信事業用地、變電所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約0.25公頃)自來水事業專用區(約0.25公頃)配合電信、電力及自來水事業民營化政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精神,將非屬公共設施之事業用地變更為專用區。1.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之分區用語,建議將「電信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2.由於台電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目前尚無民營化需求,建議變電所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仍維持原計畫名稱。
一般保護區(約0.0063公頃)道路用地(約0.0063公頃)二計畫區西側○4號計畫道路末端;成功鎮三仙段503(部分)、503-1(部分)、504-1、505-1(部分)、505-2(部分)、506-1(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道路用地(約0.0119公頃)一般保護區(約0.0119公頃)成功鎮忠仁產業道路路寬較窄,車輛通行不易,東管處巳規劃依原有產業道路拓寬為15公尺之景觀大道,惟忠仁產業道路進入本計畫區之路線與路線不一,將衍生道路銜接問題,考量道路行車安全設計及東管處召開「研商三仙台風景特定區動線規劃及如何與成功鎮串聯課題會議」之會議結論第2點:「對於○4號道路尾端與都市計畫外產業道路之銜接,---即○4號道路之末端向南方修正,並避開遊樂區範圍」,變更原○4號計畫道路末端部份,即○4號道路之末端以適當曲率半徑向南修正,並儘量與計畫區外既有忠仁產業道路銜接。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計畫年期民國91年民國100年一、原計畫已屆滿計畫目標年。
- 二、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臺灣東部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遊客數計畫遊客數約2,125千人次(迄民國91年)計畫遊客數約1,720千人次(迄民國100年)參考「東部區域整體觀光發展計畫」(交通部觀光局,88年)對本地區遊客數之預測推估,至民國100年全年遊客數設定為1,720千人次。1.據縣府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如附件)表示,因原參考資料老舊,加上本地區旅遊人口持續下滑,故參酌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辦理之「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技術分析報告,將計畫遊客數下修為712千人次,爰同意照縣府補充處理情形通過。
2.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請配合修正。
五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分三期第一期84-86年第二期87-89年第三期90-91年刪除一、原計畫需投資開發之項目,除旅館區、遊樂區、公園用地(應併同遊樂區規劃開發)、自來水事業用地、變電所用地、少部分道路用地(約0.674公頃)外,餘已依計畫興闢使用。
- 二、查遊樂區併同公園用地已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實質開發計畫依法定程序辦理中;至旅館區業經提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審查通過,認定屬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預計本(92)年6月公告招商,採BOT方式開發,投資金額達8億元;而變電所、自來水設施係供遊樂區、旅館區發展所需。
- 三、準前開所述,本計畫之投資開發時程執行迄今似應改依市場供需而定,而無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實需,爰予刪除。建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調整後計畫內容及預計之發展趨勢,訂定已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及開發許可區等分區,修正本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內容,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
六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一、為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預防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 二、提昇全民之災害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併審查意見(一)、1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開發許可制度之實施、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修訂,修訂原規定,詳「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詳附表二、三。
八開發許可申請要點未訂定增訂一、配合縣轄各特定區計畫全面推動開發許可制度。
- 二、訂定相關開發許可要件,在兼顧保育前提下,促進本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遊事業推展。詳附表四。
附表二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訂,修正法源依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本計畫區內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應依本要點附表之規定。二、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強度,應依本要點附表(表2-6)規定。
表2-6遊樂區容許使用項目增列「住宿設施」及「露營設施」;附帶條件增列「作住宿設施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面積之10%。」;遊樂區最大建蔽率不得超過20%、最大容積率或建築高度不得高過40%(樓高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後訂之)。一、文詞修正。
- 二、考量本計畫區所屬之「成功/三仙台觀光渡假區」仍有開放設置住宿設施之必要(詳附錄一),並為提高開發者之投資意願,爰予增列遊樂區容許使用項目。
- 三、依附錄一估算結果,「成功/三仙台觀光渡假區」系統旅館剩餘開發總量約56,380㎡,扣除本計畫區開發許可總量約2,400㎡後,仍有約53,980㎡之發展總量,為提高開發者之投資意願,並兼顧本計畫區特殊景觀保育需求,爰酌予提高其開發強度。1.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強度詳附表三。
2.新條文第二項內容於附表三中已另作規定,本項內容建議刪除。
3.變更理由請依修正後之開發總量配合修正。
三三、本計畫區內之建築造形設計應配合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其造型、材質及色彩等有關規定應由觀光主管機關訂定之。
為維護本風景特定區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有效管制,應成立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本計畫範圍內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由前開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建照或核准施工。三、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造型設計應配合環境景觀,有關建築物之造型、材質及色彩等規定,由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應經由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後,相關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核准施作。一、文詞修正。
- 二、臺東縣已設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沒有必要針對本特定區計畫再另行設立審查小組。
- 三、設施之興建,其核准權並非全屬建築主管機關。除第二項後段「應經由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後,相關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核准施作。」乙節應修正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應經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遊樂區之開發須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觀光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開發。四、遊樂區之開發應以範圍內全部土地為原則,並提具整體開發計畫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開發。但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致無法納入開發範圍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興建之公共設施或興辦之開發計畫。一、就原計畫規定之「整體開發」予以明確化,以為政府部門及民間投資者之依循。
- 二、是否需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且非觀光主管機關權責。
- 三、為避免影響無法納入遊樂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准其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中央主管機關」乙語中「中央」二字應予刪除,以資明確。
2.有關本計畫區內保安林地之範圍、位置,應請以示意圖方式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編號原條文新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既有合法建物定著之土地。
(三)保安林地或其他因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致無法出具同意合併開發證明之公有土地。
(四)夾雜於前3款土地內之零星土地。
前項2至4款無法納入遊樂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辦理。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辦理。中,以利執行。
五五、海域可提供遊艇、潛水、釣魚、帆船、玻璃底船等遊樂活動,是項遊樂活動應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惟不得有礙漁業資源之維護或破壞重要海洋生態及景觀。五、海域可提供遊艇、潛水、釣魚、帆船、玻璃底船等遊樂活動,惟應先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且不得有礙漁業資源之維護或破壞海洋之生態及景觀。文詞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無)六、本計畫區陸地臨海部分,在等高線5公尺以下之地區,應維持原有地形、地物,不得施設任何人為構造物。依「臺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指出該等地區有可能受到海水侵蝕或暴潮侵襲,不宜施設任何人為構造物。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無)七、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基地情形特殊經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內政部89年11月18日臺八九內營字第9884948號函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新訂退縮建築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供作綠化植栽。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一、條次調整。
- 二、文詞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七、本計畫區內之景觀道路得留設自行車道、人行步道或綠化步道等用地。九、本計畫區內之景觀道路得留設自行車道、人行步道或綠化步道等用地。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條次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計畫書表2-6各種土地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及強度一覽表)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或建築高度容許使用項目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旅館區20%40%(樓高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後訂之)旅館、管理站、休憩亭臺、停車場、旅遊服務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及旅遊相關設施。1.規劃興建旅館應視容納旅客之停車需要,留設停車空間。
2.須自設污水處理設施。
3.樓高須受電信微波管制之限制。
4.旅館區應作整體規劃與開發。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遊樂區20%40%(樓高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後訂之)住宿設施、露營設施、管理站、餐飲服務、遊樂設施、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1.遊樂設施限定為非動力機械式。
2.須留設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
3.作住宿設施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面積之10%。
4.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至少30%以上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5.遊樂區應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築高度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並增列「屋頂採用斜屋頂形式」。
2.附帶條件第4點後段「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已逾法令規定,應予刪除;第5點應回歸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建議亦應刪除。
自然景觀保護區0.1%不超過一層步道、休憩設施、安全設施、資源保護設施、解說設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般保護區0.25%0.5%(樓高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後訂之)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設施、衛生設施、露營設施、眺望設施。建議除建築高度規定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電信事業專用區50%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電信相關設施。除分區名稱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審查意見配合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電所專用區50%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變電所相關設施。除分區名稱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審查意見配合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來水事業專用區50%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自來水相關設施。除分區名稱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審查意見配合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20%40%政府機關、旅遊服務中心及相關設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四開發許可申請要點增訂條文對照表增訂條文內容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開發許可範圍選定原則(一)將本特定區計畫內之一般保護區指定為開發許可實施範圍,惟開發許可範圍內屬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開發許可;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申請開發許可基地條件範圍相鄰土地有整體開發需要者,不在此限:
1.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規定不得開發建築之山坡地。
2.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40%以上者。
3.原生植物林30公尺範圍內。
4.保安林。
5.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或相關法規規定禁止開發之土地(詳附表)。
(二)申請開發許可之土地,若位於依法劃定之重要軍事管制區或要塞堡壘地帶之範圍者,其開發除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事項管制外,於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時並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三)每一開發許可之申請基地不得小於0.5公頃。
(四)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不得少於30公尺。但為現有巷道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不在此限。1.訂定開發許可基地要件及規模限制。
2.本計畫區乃以保育為主之風景特定區,單一開發規模不宜過大。建議除「平均坡度超過40%以上者」修正為「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者」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申辦開發許可範圍之開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1.檢具申請開發文件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
2.臺東縣政府於受理申請並經初審同意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3.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與都市計畫變更採併行方式辦理。
4.申請開發許可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須俟都市計畫變更(變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或其他適當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核發開發許可證明。
5.變更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一個月內,經徵求主管單位同意,申請人可依據「都市計畫樁測釘及管理辦法」規定測釘樁位,將樁位成果報經主管單位驗收合格依法公告後,點交地政單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
6.核發開發許可證明後,申請雜項執照前,申請人應提出具體開發建築計畫,經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二)申請雜項、建造執照申請人於都市計畫樁位成果驗收合格依法公告後,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雜項執照,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等雜項工程;於雜項工程完成驗收後,申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並於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可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惟如雜項工程之內容經縣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建造執照申請。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訂定一致性之辦理流程。建議除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以符實際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容許使用項目:
(一)餐飲、購物、衛生設施。
(二)露營、住宿設施。
(三)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管理服務及會議、表演場所等設施。
(四)水岸遊憩設施。
(五)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
(六)室內遊憩設施及非機械式戶外遊憩設施。
(七)其他休閒遊憩相關設施。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訂定容許使用項目。除「(四)水岸遊憩設施」同意依縣府補充處理情形說明予以刪除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條文內容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四、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樓高應視視覺景觀衝擊評估決定。參酌本計畫區內之旅館區訂定使用強度。建議除樓高規定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並增列「屋頂採用斜屋頂形式」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負擔及回饋(一)開發計畫應配置公園(或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40%,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中公園(或綠地、廣場)等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25%;上述服務設施用地產權仍屬土地所有權人,並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二)開發許可範圍土地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各開發許範圍之聯外道路開闢經費,其聯外道路土地權屬應自願捐贈予縣政府或鄉公所。
(三)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辦開發許可應繳交回饋金;回饋金額度不得低於申請開發總面積與獲准開發許可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乘積之6%捐贈予縣政府,作為本特定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惟為促進本特定區之開發,回饋金繳納時機為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行之,並得一次或分年分期繳納。
(四)前項負擔及回饋條件,申請人應與臺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納入都市計畫書。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訂定開發負擔及回饋條件。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應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2.因本計畫區屬於成功鎮轄區「鄉公所」應修正為「鎮公所」。
3.「(四)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乙節,配合目前都市計畫相關審議規範均已刪除協議書需經由法院公證或認證之規定,爰建議刪除。
- 六、獎勵措施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一年內整體開發計畫獲得許可者,得以提高計畫容許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之30%作為獎勵。2年內整體開發計畫獲得許可者,得以提高計畫容許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之20%作為獎勵。3年內整體開發計畫獲得許可者,得以提高計畫容許建築總樓地板面積10%作為獎勵。為鼓勵民間投資開發,訂定適度之獎勵措施。考量開發許可區使用強度增加樓高之限制後,本點獎勵措施已無實質效益,且為確保本特定區計畫景觀風貌品質,亦不宜以提高樓地板面積方式作為獎勵,本點爰建議刪除。
增訂條文內容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七、申請文件及核准總量:
(一)開發許可申請文件應包括:
1.申請書2.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同意變更文件。
3.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地形圖:標示基地境界鄰近30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4.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5.環境影響評估書、圖(依環境影響評估有關規定辦理,若需要者,則須具備)。
6.水土保持計畫書、圖(依水土保持有關規定辨理,若需要者,則須具備)。
7.申請開發許可之基地若座落「臺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中低、很低利用潛力地區,應另行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詳附錄三)。
8.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項目:
(1)開發範圍及面積。
(2)整體規劃目標及構想。
(3)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
(4)交通系統、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計畫。
(5)建築計畫。
(6)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7)事業及財務計畫。
(8)經營管理計畫(含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安全管理及防災計畫、環境生態管理及維護計畫)。
(9)其它。
9.都市設計需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管制事項。
(2)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3)交通運輸系統與管制事項。
(4)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配置、高度、造型、色彩與風格等管制事項。
(5)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與管制事項。
(6)綠化植栽及景觀計畫。
(二)核准總量:
開發許可範圍經核准開發後之土地面積總量超過一公頃時,暫不受理申請,俟辨理下次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1.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訂定申請文件內容。
2.為保護計畫區內生態環境,訂定開發總量管制,推估過程詳附錄一。除第(一)款第9目有關都市設計應表明事項因無須於申請開發許可時辦理,建議刪除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基地開發時,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之通行功能。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的2條;其中一條應為面臨已開闢8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或留設8公尺寬以上出入道路;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但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認定申請基地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訂定聯外道路要求。除「基地聯絡道路」應修正為「基地聯外道路」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每一開發許可區須自行設置生態景觀維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與場所,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污水處理設施須依下水道法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若排入原灌溉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依既有開發許可制度要求設置景觀維護、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設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