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2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臺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21
案件id
bIyNC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因縣立台北大學已無設校需求,經本部94年8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51572號函准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11月29日市二字第094100153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4年8月22日起至94年9月20日止,於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9月7日於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8月22日、23日及24日經濟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吳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5年1月5日及3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4月3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76835號函略以:「因本府針對該案另有規劃產業專用區規劃方向,建請暫緩審議並提報都委會報告同意由本府再行研擬適切方案後,續提大部都委會本案專案小組審議」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重新審慎研議後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基於以下各點等由,建議本案退回縣府重新審慎研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乙節,原則同意,惟為求審慎,請縣府正式行文到部後提委員會審議。
(一)整體土地規劃政策轉變:本案係台北縣政府因縣立台北大學已無設校需求,且為協助林口鄉公所籌措參與市地重劃衍生之三七五租約補償金之財源,擬將該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作為可變價處分土地,惟經縣府重新思考該地區整體都市發展政策後,初步認為本案公有土地部分改以朝向產業專用區或其他公共用途規劃為較佳之利用方式,惟目前尚無具體之開發構想,且其土地利用需求、開發方式及可行性均尚待邀集相關單位審慎評估後,再據以研提具體可行之計畫內容。
(二)公有土地處分方式:本案土地大部分均屬公有(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臺北市政府),且土地經重劃後完整平坦、面積亦達10公頃之多,為難得之公有資產,擬傾向不採將其變更為住宅區後標售以取得財源之作法,以應地方都市發展需要及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三)兼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部分私人土地所有權人對原草案計畫內容致其權益受損仍有疑義,且林口鄉公所管有土地部分亦有耕地375租約補償問題仍待解決,縣府將持續與相關權利關係人溝通協調,一併納入本案規劃考量。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曹昌晃/力行段74地號1.土地已重劃完成,原計畫為「第五種住宅區」,且現行公告現值亦是「第五種住宅區」之現值,實不宜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2.原計畫20米道路為平行中心商業區及「第五種住宅區」土地之設計,且該20米道路為公共設施之一,將公共設施施加於民,無異一條牛被剝二層皮。
3.林口重劃區第三、四期重劃地,申請建築執照,依規:前院留4米,兩側均留2米即可,現規定面臨地權界全部退縮5米留作開放空間,損害商店面積,權益損傷甚巨。依原計畫辦理變更。併審查意見
- 一、(三),請台北縣政府參酌辦理。
2陳明哲、林明立/力行段74地號1.陳情土地依原計畫為住五,若依95年公告現值推斷,土地價值為40000/平方公尺,若為住二公告現值則為25100/平方公尺,如依台北縣政府所提方案變更,權益將遭受損害。
2.林口重劃區區隔住五和住二20米道路均係公共設施用地,而非使用私人土地,今要求以本人土地左側退縮10公尺作為道路,係將公共設施道路強加本人土地上。
3.依據93年2月內政部訂定之「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並無規定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接需自地權界退縮5米留設公共設施開放空間之規定。1.恢復本人土地力行段74地號為住五。
2.放棄使用地權界退縮10米及5米之不當規定。
3.請依內政部93年2月訂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來規劃進行「文大用地」恢復原先規劃之住宅區。併審查意見
- 一、(三),請台北縣政府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