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2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21
案件id
nCf7e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4月13日市二字第09510004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2月24日止,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5年2月15日假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桃園縣刊登自由時報95年1月26、27、28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事項,維持原計畫:
(一)都市計畫內之公園用地係為提供社區民休憩、活動及防災避難之開放空間用地,不宜輕易變更為其他使用為本會之重要審議原則,且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作停車場使用,爰本案應無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之急迫需要。
(二)查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點第八點略以:「本特定區內各土地或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附表一(停車空間規定)辦理,…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占用。」是以,計畫區內因土地使用或建築物開發所衍生之停車需求,應優先以開發基地內部化提供為原則,而非由開發基地外之公共設施提供。
- 二、其他建議事項:
(一)為有效紓解有關本工業區所衍生之停車問題,建請桃園縣政府積極主動協調、整合,並協助園區內各廠商闢駛通勤專車,以接送員工上下班,減少尖峰時間的通勤車流及停車需求。
(二)查「華亞工業區」之規劃與開發,業經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辦理通過在案,爰本工業區土地變更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部分,應另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