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51-審議事項-第7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51
案件id
F81xx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5年3月21日第60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第一點:「永和市公所因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管理系統暨圖資作業,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國防部代表於會中所提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案維持原計畫之建議,因案情複雜,故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台北縣政府依照辦理後,以95年10月3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689255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案經本案原專案小組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及黃委員德治於96月1月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2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七案(原編號第四十案)部分: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業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於96年2月15日與國防部召開協調會,並獲致具體結論,故同意照該結論內容通過。(結論內容:尊重國防部已將本案土地納入營改基金,惟考量永和都市計畫區內目前公共設施嚴重不足,故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
本案不擬定細部計畫,惟應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該地區並應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後續開發者應於基地北側集中留設法定空地之開放空間以供公共使用、停車空間並優先考量提供鄰里性公益性設施(活動中心),以滿足地區公設之需求。)。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惟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府儘速清查所陳變更範圍之商業區是否為法定空地,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廿二案及三十八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已納入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之「永和市保安路口大陳義胞地區都市更新企劃案」範圍,為利整體規劃設計,故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決議機關用地(0.0500)公園用地(0.0177)逕1機九及汙水處理廠用地北側污水處理廠用地(0.0418)道路用地(0.1095)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
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仁愛路與信義路間8米計畫道路住宅區(0.1359)道路用地(0.1359)依民國61年5月9日發布之修訂永和都市計畫並無此段道路之劃設,惟考量地區道路系統,於本次提列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地區通行需要。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住宅區(0.0042)商業區(0.0060)公園用地(0.0029)學校用地(0.0008)二保生路污水處理場用地(0.0010)道路用地(0.0149)三白雪義工隊東側商業區(0.0021)道路用地(0.0021)四永福橋西側住宅住宅區(0.0019)道路用地(0.0019)1.就歷次永和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中,部份變更涉及道路截角變更,惟計畫書圖卻無標示及載明,然於辦理地籍分割時,卻自行採標準截角。
2.爰此,依規劃原意應採用標準截角,惟變更圖面繪製模糊或不清楚,於本次提列截角變更,使計畫與地籍相符。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住宅區(0.2634)五中永和都市計畫邊界-商業區(0.1168)1.永和都市計畫書載明,其都市計畫範圍與現有行政區域相同,東、北、西三面隔新店溪與参據縣政府及市公所列席人員意見,中、永和都市計畫目前部分界線極為模糊,為避免產生疑義影響-河川區兼道路用地(0.0045)-道路用地(0.5611)-學校用地(0.0127)-綠地用地(0.0686)-抽水站用地(0.0454)住宅區(0.5626)-商業區(0.0004)-道路用地(0.0808)-調整綠地用地(0.9326)-臺北市古亭區、景美區為界,南區隔瓦瑤溝與中和市相接。
2.爰此,永和都市計畫與行政區相同,就分界應以永和市地籍區段為區隔,惟就實際與中和都市計畫界線而言,部分以瓦瑤溝為邊界地帶,因部分土地尚未辦理登記,分界極為模糊,考量永和市都市計畫範圍與行政區域相同,今調整都市計畫邊界與永和市地籍邊界(行政邊界)相符,並參考毗鄰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其計畫分區。
附帶條件:
1.中和都市計畫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應配合調整相關內容。
2.永和都市計畫範圍調整部分俟辦理中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配合調整計畫範圍界並俟發布實施後,始由永和市公所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民眾權益,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政府納入專案通盤檢討或併入中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予以調整變更以資妥適。
六永利加油站住宅區(0.0003)加油站專用區(0.0003)1.依民國76年10月13日發布之「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及商業區為加油站用地)案」,計畫書所指之變更範圍為永利段229、239地號,惟239地號旁尚有151-1、151-2、229-1等三筆地號土地現況仍為住宅區。
2.配合本次加油站專用區變更,並考量都市計畫完整性及避免畸零地產生,於本階段變更住宅區為加油站專用區。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七帳務中心住宅區(0.3941)機關用地(0.3941)考量永和市發展密度已達飽和,為避免國有非公用土地閒置後管理機關直接辦理土地處分,徒增永和市發展負荷,且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考量下,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劃設,故在此考量下於本次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未來管理機關若辦理土地處分則需變更參據國防部列席人員說明本基地已不再作帳務中心使用,並依規定報請將該土地處分收入納入國防部營改基金核准在案,致無法提供適當比例土地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故請縣政府與國防部會同市公所召開協商,研妥具體可行土地並提供適當比例回饋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以藉此控管永和市整體環境品質。方案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市三住宅區(0.4901)商業區(0.4901)市五住宅區(0.1927)商業區(0.1927)本案於細部計畫為市場用地,在考量消費者日常用品所需已逐漸轉向以超市或量販店滿足其需求,以往劃設之市場用地大多已廢棄不用,此外,受市場用地使用限制,甚多行業無法開業,不能靈活運用配合市場需求,導致發展衰退,今配合主要計畫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
2.市三用地部分應提供變更範圍35%土地作為公園用地;另市五用地部分應提供變更範圍35%土地作為廣場用地。
3.為避免增加永和市公共設施之負擔,未來商業使用之樓地板應大於總樓地板二分之一以上。
4.本案未來應先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照。1除將附帶條件予以修正外,其餘原則同意。
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修正事項:
將附帶條件1修正為「本案需另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報核定。」。
2.參採市公所列席人員意見,變更範圍之樂華夜市其建築物仍有紛爭尚待解決,故維持原計畫。
九油一加油站用地(0.3990)商業區(0.3990)1.位於臺北縣側環快下匝道處,為進入永和市重要門戶。
2.東南側350公尺SOGO商圈,為永和市近年崛起之新興商圈。
3.位於規劃中捷運萬大線永平國小站200公尺範圍內,具商業發展潛力且目前北側機九用地,市公所亦擬規劃為市政中心,未來發展潛力佳。
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
2.油一用地部分應提供變更範圍35%土地作為廣場用地。1.除將附帶條件予以修正外,其餘原則同意。
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變更計畫圖請依變更範圍妥為修正。
修正事項:
將附帶條件1修正為「本案需另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報核定。」。
3.為避免增加永和市公共設施之負擔,未來商業使用之樓地板應大於總樓地板二分之一以上。
4.本案未來應先經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申請建照。
住宅區(3.8989)第一種辦公服務專用區(3.8989)頂溪捷運站周邊商業區(2.1055)第二種辦公服務專用區(2.1055)住宅區(3.1465)第一種辦公服務專用區(3.1465)永安市場捷運站周邊商業區(1.1667)第二種辦公服務專用區(1.1667)1.配合上位計畫指導依修訂臺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中,永和市係屬生產性服務業重點發展地區。
2.交通節點特性永和市鄰近臺北市中心地區,藉由捷運車站之設置可提供便捷之辦公通勤機能。
3.市場面考量永和市緊鄰臺北市區,便捷之捷運系統更增加其可及性且更可提供較為低廉之辦公室。
4.考量上述因素,因此將捷運車站週邊毗鄰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辦公服務專用區、商業區變更為第二種辦公服務專用區,以提供辦公及商業服務使用,使就業機會從臺北市移轉部份至本計畫區,以提昇在地產業自給自足,並降低通勤人口減少交通衝擊。本案業經本會第629次會審議決議:「變更範圍因捷運系統完成後,除對當地土地使用、區位、規模產生結構性變化外,又因活動要件集中、齊全、密集並能充分提供生活機能便利性,即已形塑成具有強烈趨中性的商業節點,並進而取代線性發展之商業區,為避免土地空間分布重疊於節點,造成人口聚集與高都市化等效應,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就鄰近便捷之交通網路尋求適當區塊併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辦理。」在案,故不再討論。
一機九南側污水處理廠用地(1.9733)污水處理場用地(1.9733)文字修正統一。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全計畫區永和都市計畫內各細部計畫區合併為一細部計畫地區有關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內容第2案,係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惟考量後續執行便捷,茲將永和都市計畫區內各細部計畫區合併為一細部計畫區,以為後續執行之依據。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陳林如錦陳情位置﹕民治段789,797,816地號土地原座落於臺北縣永和市民治段地號789,797,816三筆土地係本人所有,然上開三筆土地早已為供眾人通行使用之既成道路,可是在永和市公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竟是商業區,有損本人權益之鉅,懇請有關單位能將本人之上開三筆土地列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內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為管用合而為一。
建議變更商業區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酌予採納。
考量陳請基地所在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目前中和刻正辦理通盤檢討重製疑議,故建議本案於本次列為暫予保留案,待中和都市計畫辦理既成巷道清查時,若需變更時再予以一併處理。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基地所在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故照縣政府意見暫予保留,俟中和都市計畫辦理既成巷道通檢清查時,再一併處理。
2陳情人:永和市公所1.有關污水處理廠部分:
(1)前省住都局77.06.17七七住都環字第26948號函「屆時該汙水處理場將作為系統管理、維護及營運相關設施場所…」與77.05.24七七住都土字第24894號函為「檢送貴縣永和市汙水處理廠…」之「場」與「廠」不符,而徵收計畫書係以「汙水處理廠」為標題,此涉及用地配置及構造物型態,已另函鈞府水利及下水道局釐清。
(2)鈞府「一通」計畫書亦有「場」與「廠」共用,建請統一。
2.機九部分:依據鈞府91.06.26北府城開字第0910261908號函說明二「…內政部都委會第二八六次會議決議:「准予備案…」,故本案機關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並未敘明將供何機關使用,惟為避免日後產生紛爭,仍應考量市公所清潔隊將來使用需求。
」故有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機關及公共設施用地暨規劃座談會會議記錄意見答覆」中本所「希望機九用地,能維持為原來清潔隊使用,不朝變更為變電所用地。」1.計畫書中「場」與「廠」建請統一。
2.機九用地配合市政發展擬市政中心使用。建議採納。
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統一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詳本次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
2.現況機九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即主要供相關公務、行政機關中心使用。故未來擬興建「市政中心」係為地方行政機關,亦符合機關用地之使用。
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紛爭,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之建議。惟為本市市政發展,本所擬於「機九」興建「市政中心」惠請鈞府研議符合本所「市政中心」需求之土地使用管制。
陳情人:
劉楊昭容陳情位置﹕中正段764,765,766、813地號土地楊三郎美術館坐落土地為永和市中正段764、765、766、813,其中764、765、813均屬住宅區用,惟766地號屬道路用地,此地號現亦屬縣定古蹟之座落土地,實況已非道路使用,擬申請變更分區使用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免因開闢道路時,致拆除毀損;上述陳情據現有該館所有權人楊星朗、楊許玉燕、劉楊昭容,楊如雲、李楊秋容等;其代表人楊昭容委由本人沈淑英申辦事宜,委託書、謄本、土地所有權如如附件敬請貴局鑒核,函覆。
建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酌予採納。
本次於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階段通盤檢討中,已考量中正段764、765、766、813等四筆地號土地業經臺北縣政府公告為縣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予以劃定古蹟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
本案業經本會第529次會審議決議:「修正變更為古蹟保存區。」在案,故不再討論。
陳情人:
永和市公所鈞府辦理「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將500至1000平方公尺部分清查,並就「其中屬行政機關或活動中心使用者,配合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管制與使用相符。」(如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34次大會簡報),惟所有權人屬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內政部及國有財產局之「中信段881地號」並未辦理變更為機關用地,惟本市除缺機關用地外,亦缺綠地公園,故報請鈞府研議變更為機關用地或綠地公園,並得依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變更為機關用地或公園用地,並指定多目標使用本案屬細部計畫層級變更,擬不予討論,建議後續回歸縣府辦理。
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故照縣政府意見不予討論。
陳情人:
羅鳴雙和段386地號坐落於臺北縣永和市雙和段486地號,已規劃道路,設置路燈及監視器與停車,該地目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請貴局會勘已變更地目,之說明清楚。
取消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本案屬細部計畫層級變更,擬不予討論,建議後續回歸縣府辦理。
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故照縣政府意見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