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中山區大直堤防(大直橋至樂群一路)部分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41
案件id
CVI0t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0月6日第5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4年12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7030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5年1月24日第62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一)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認定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及『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請台北市政府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是否同意本案變更及原計畫防汛道路功能是否受到影響等,提供具體意見。
(三)本案擬變更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請台北市政府補充通案性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並作為爾後類似案例審議參考。
(四)有關本案鄰近地區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原計畫抽水站用地未能納入併同變更之理由、周邊住宅區容積率提高對都市景觀影響,以及是否可規劃留設適當之自行車道或人行空間等,請斟酌納入規劃考量。」。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95年9月8日府都規字第09504220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原則同意依該府95年9月8日府都規字第09504220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惟本案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變更台北市中山區大直堤防(大直橋至樂群一路)部分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審查意見修正內容備註
- 一、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認定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及「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為配合捷運系統內湖線工程,吸引建商參與捷運地下穿越街廓更新,故認為本案變更應可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並已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修正計畫書P1、P2
- 二、請台北市政府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是否同意本案變更及原計畫防汛道路功能是否受到影響等,提供具體意見。
本案經本府堤防主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於95年3月13日函詢經濟部水利署,並經水利署95年4月20日經水地字第09550119810號函復(略):
「‧‧‧台北市政府為水利主管機關,‧‧‧是否影響防汛功能,除請本權責處理外,建議此等道路應依公路法或市區道路條例辦理公告、劃定並移交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為宜。‧‧‧如擬將已闢設之水防道路,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乙節,本署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以符爾後防汛搶修功能之需要。」。故採納水利署意見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修正計畫書P1、P3、P4及計畫圖
- 三、本案擬變更堤防用地為道路用地,請台北市政府補充通案性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並作為爾後類似案例審議參考。
本案經本府堤防主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95.5.19.北市工養水字第09563714100號函表示:「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堤防用地係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築物、水防道路用地;同理,抽水站用地應指預定抽水站用地或已施築抽水站及其附屬設施之用地。有關上述兩項用地是否能變更為道路用地,並無法訂定通案原則,僅能針對特殊個案進行討論。」故本案為特殊個案。
- 四、有關本案鄰近地區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原計畫抽水站用地未能納入併同變更之理由、周邊住宅區容積率提高對都市景觀影響,以及是否可規劃留設適當之自行車一、本案經本府堤防主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95.6.30.北市工養水字第09563986500號函表示:「旨揭抽水站用地因該用地下方設置有動力及重力排放管等相關設施,該站防汛工作目前尚能正常運作,其土地一併變更修正計畫書P3及計畫圖道或人行空間等,請斟酌納入規劃考量。
為道路用地應不影響防汛功能,故原則同意該段抽水站用地一併變更為道路用地。‧‧‧」。故將抽水站用地一併納入變更範圍。
- 二、本計畫周邊沿河岸地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計畫容積率為225%,但超過10層樓之建築眾多;本案提高容積率對附近都市景觀造成之衝擊,雖無可避免,但基於鼓勵街廓更新之觀點,政策上只有取捨。
- 三、本案變更堤防及抽水站用地,部分已供大直橋匝道使用,至本區自行車道規劃部分已由本府交通局另案納入整體考量、研析。
- 四、人行空間於明水路靠住宅側已有設置,故於堤防側並無吸引行人通行之誘因。至於本案更新基地開發時,將配合要求其留設無遮簷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