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6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61
案件id
aCQ50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91年7月11日第6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1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101152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徐前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1月15日、4月8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2年4月29日第558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並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核實縮減計畫範圍及面積,重新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決議文一辦理。
(一)嘉義市政府92年4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20018062號函略以:『本府基於民眾需求、議會專案小組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經審慎研議後,誠請大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支持本府意見,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完成審議公告後,再行辦理區段徵收』乙案。
(二)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區段徵收地主自救委員會(地主反對連署人代表:劉世海)未署日期建議『1嘉義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黑箱作業,造成權利受損。2嘉義縣焚化爐容量為每日九百噸,嘉義市政府為何還要增設16公頃垃圾掩埋場及2公頃污水處理廠。3本案增加人口21000人,建議增設四所國小及二所國中用地。3嘉義市政府未記取劉厝地區區段徵收教訓(尚無法完成抵價地拍賣)。4嘉義市政府未告知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黑箱作業之嫌5垃圾掩埋場的環境影響評估亦是黑箱作業。』之陳情意見,以及劉世海、羅天南、黃春冬先生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補充說明『1反對本地區設立垃圾掩埋場,但不反對區段徵收。2歷次說明會嘉義市政府未有明確答覆3應請派員實地勘查現況』之意見。
(三)立法院蔡委員同榮暨黃里長正一、羅理事長國榮、羅董事長天德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除表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三之陳情意見外,並補充說明『1嘉義市議會已同意編列三十多億元預算,區段徵收之財務並無困難。2本案環保設施用地為灰渣掩埋場,不影響鄰近地區。3湖子內地區有82.9%贊成本案實施區段徵收。
4本計畫如縮減為100公頃,會影響交通系統規劃及引起民眾抗爭。5湖子內地區現況已達一萬人,具發展潛力。6未來果菜市場及魚市場將於本區設立』之意見。」。
- 七、案經嘉義市政府93年2月12日府工都字第0930013213號函及93年3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30019025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因前開專案小組周前召集人志龍出國進修半年及徐前委員淵靜任期屆滿等由,經重新簽奉核可請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黃前委員光輝(後由劉委員佳鈞接任)、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2月27日、3月13日召開第3、4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經嘉義市政府於會中分送量化推估資料(如附件)(略),並經嘉義市市長率同相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後,原則同意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惟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及如何與水岸串連等,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加強補充敘明。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範圍修正』乙節,因涉及適法性疑議,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十六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嘉義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專案處理,並據以修正計畫範圍。』」。
- 八、復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敘明因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主要計畫,經專案小組於95年8月2日、11月6日召開第5、6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乙節,經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明確表達本案係以區段收方式開發,有關上開審查意見應予以刪除。
- 二、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未來將作環保公園使用,請參考相關案例,預先整體規劃,以符合實際發展需要。」。
- 九、案經嘉義市政府96年3月16日府工都字第0960129079號函敘明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及96年3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60128983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有關嘉義市政府基於考量湖子內地區的未來繁榮發展、區段徵收財務負擔及當地民眾的陳情與需求等因素,請求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延長3年,且與會委員建議開發期限應有其限制,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及「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等,修正為「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下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初核意見本會決議1林萬草嘉義市湖內里湖子內路17鄰638號考慮道路安全及美觀。
將湖子內路全段拓寬為30公尺。不予採納。
理由:
1.湖子內路往北所銜接之計畫區外路段現有住宅密集,並無法同時拓寬。
2.依計畫區之道路系統規劃,並無全段道路拓寬為30公尺之必要性。本案同意依嘉義市政府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2蔡福堂湖內段1787、1787-1、1787-2、1787-3等地號嘉義市湖子內路618號湖子內路整條道路寬窄不一,影響駕駛人行車安全。故整條路應與民生南路同樣寬度(註:民生南路部分路段路寬為20m,部分路段路寬為15m,此處應指20M)為宜。變更溪底路段(30M-14號計畫道路)為與湖子內路同寬。
不予採納。
理由:在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內,20M寬之湖子內路段係30M-14號計畫道路分出二條支線道路之一(另一為25M-10),其功能不同,路寬亦不應一致。本案同意依嘉義市政府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