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61-審議事項-第1案:楊委員重信等提案建議儘速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予以釐清,並研議作適切之檢討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61
案件id
yuNlj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會專案小組目前審查多件台北縣政府報請核定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地方政府對於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之認定與實際執行作法,似有牴觸該上開條文規定之虞,抑或有矛盾衝突之處,造成困擾,應儘速予以釐清,並研議作適切之檢討修正。
- 二、依照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之各該使用項目,均有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一定比例之限制規定,惟日前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台北縣新店市某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件時,委員們對於該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後之使用強度,考量其基地條件與周邊道路交通狀況,審慎研議於該變更主要計畫中訂定適當使用強度之指導性規定,惟周邊地區業已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取得「一般商業設施」之建造執照,其容積率依照台北縣政府86年間發布實施之「訂定新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規定,因該建築基地位於距捷運車站周邊500公尺範圍內,再加上各項容積獎勵後,其獎勵面積之總和,最高可達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倍,即以工業區210%之容積率計算,獎勵後之容積率最高可達到420%,形成都市計畫工業區在變更前之允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遠遠超過現行住宅區允許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之不合理現象,造成審查之困擾。
- 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有關允許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認定與執行作法不一,建議應儘速予以釐清,以杜爭議;次查工業區之允許使用項目,理論上應有允許使用項目與附帶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之區別,在附帶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土地面積比例及允許使用條件上,應有所限制,不應有反客為主之不合理現象,建議該條文應儘速研議作適切之修正。
- 四、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都市計畫地區各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該條文第1項各款規定之條文內容,係前臺灣省政府於88年6月16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時所增訂,為推動全面實施容積管制之政策,該條文雖係考量當時部分都市計畫地區在該條文修正增訂前,業已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規定之情形,所為之彈性規定,有其特殊之時代背景與因素,惟時至今日觀之,部分都市計畫地區細部計畫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已遠高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各款所定容積率規定之不合理現象,其中尤以目前各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之容積獎勵規定條文,對都市發展之衝擊影響最為深遠,建議應儘速檢討修正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並研議是否對於現行各該細部計畫中有關容積獎勵之規定作必要之規範,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以杜爭議。
決定:一、本案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執行疑義之釐清與檢討修正事宜,且與目前本會刻正審議中之多件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件內容密切相關,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景茂擔任召集人,並請全體委員撥冗參與)先行研議,儘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報告。
- 二、本案專案小組召開會議時,另邀請法務部、內政部法規會、民政司及相關機關列席提供意見,以利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