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91-審議事項-第7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部分「機六」機關用地及「公十」公園用地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91
案件id
JmcY7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20日第19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6年1月31日府城都字第096002032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召集人)、張委員珩、賴委員碧瑩、傅委員增渠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4月10日、96年5月8日、96年7月10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經提本會96年8月21日第66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由於增設住宅區多達7公頃,將造成都市發展之調整及人口變動,其需要性、急迫性、可行性等尚需評估說明,且涉及公園用地區位適宜性及變更範圍內原生喬木之保存問題等課題,故請台南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詳細補充書面資料,送由原專案小組妥為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原專案小組於96年9月11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建請台南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將公有土地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作整體規劃,採計畫單元或簇群方式配置,以避免基地產生過度細分,並妥為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本案「機六」機關用地(面積10.74公頃)原係作為陸軍通信訓練基地使用,但自89年陸軍部隊撤出後,現況土地閒置,為促使土地有效使用,台南縣政府擬將其全部規劃為台南縣第二行政中心用地,並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前經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會決議略以:「本變更案涉及各機關之用地需求、相關公共設施之劃設及未來之開發方式等…由台南縣政府協調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辦理整體規劃後,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案經台南縣政府邀集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後,爰依程序辦理本次變更,經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96年4月10日、96年5月8日及96年7月10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本會96年8月21日第665次會決議:「本案由於增設住宅區多達7公頃,將造成都市發展之調整及人口變動,其需要性、急迫性、可行性等尚需評估說明,且涉及公園用地區位適宜性及變更範圍內原生喬木之保存問題等課題,故請台南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詳細補充書面資料,送由原專案小組妥為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由於縣政府業已參照本會上開決議補充相關書面資料,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